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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会议、会务管理规定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需要用到会务,管理规定,会议资讯,但很多人写作会务,管理规定,会议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学院会议、会务管理规定,欢迎分享。

医学院会议、会务管理规定

  明昆医学院会议、会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议管理,实现会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学院机关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拟召开全院性或涉及多个二级单位、部门的工作会议,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按照职能划分提前三-五个工作日报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进行审批,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方可召开。

  2.会议召集者应填写《会议申请单》,写明会议名称、目的、意义、地点、日期、时间、议题、与会单位及人员、会议规模、主持人等内容。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召开会议的,应对会议的召开提出具体要求。

  3.会议召集者应认真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起草出席会议的领导讲话材料,指定中心发言人,发出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布置会议场所,安排会议记录,准备影像设备,组织宣传报道等。会议准备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会议准备过程中有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4.会议主持人要充分了解会议目的,始终把握会议主题,准确把握开会时间,积极引导会议发言和讨论,随时注意归纳整理各种意见和建议。

  5.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会前认真研究会议的目的、宗旨、议题及有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纲或询问事项。会上要积极发言,各抒己见,允许持有不同观点和保留意见,但会上如果形成决议,都应认真贯彻执行。

  6.会议召集者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发布会议纪要或决议,备部门、单位如需要使用会议室,要提前到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申请,在会议室使用登记薄上签字,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要爱护会议室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移动会议室的家具及物品。会议结束后,会议召集者要在会议室管理人员的配合下整理会场,保持清洁,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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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会议室管理人员要做好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议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包括会议室的卫生、供水、照明、影像、音响等。

  9.涉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除特殊情况外,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10.涉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在会议作出的决议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11.机关党群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组织全院性或涉及多个二级单位、部门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12.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未规定事项,按照《明昆医学院会议规则》执行。

  1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及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医学院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明昆医学院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随着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3G)的迅速发展和应用,3G移动终端在方便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使泄密渠道增多,失泄密风险加大,为加强我校对3G移动终端的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要加大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宣传教育力度,教育涉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不得在3G移动终端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切实增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意识。

  二、严禁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涉密场所。

  三、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四、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保密局等部门和学校关于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本单位(部门)涉密人员严格要求,堵塞通过使用3G移动终端失、窃密漏洞,如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六、学校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3G移动终端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篇3:医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明昆医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经省保密委、省国家保密局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制作、存储、传递、使用和保管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和场所。如:机要室、试卷保密室、档案馆、印刷厂、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中心、教务处、研究生处、外事处等。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规定报省保密委、省国家保密局确认或备案。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查处泄密事件。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与所属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三)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对所属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五)对所属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校保密委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校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的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或工作部门,应向原单位作出保密承诺。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校保密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失泄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明昆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学校公务接待对象为到学校从事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分级管理的要求,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学校层面的接待按照工作分工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各单位(部门)层面的接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审核,党群部门归口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部门归口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到来访信函后及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并按校领导指示,由党、校办负责人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附件1),根据审批意见与来访单位沟通并制定接待方案后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交到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予以归档。

  第八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和餐厅。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接待所产生的报销票据必须附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坚持集中乘车原则,由接待单位(部门)与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联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层面的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校办协调有关校领导参加。各单位(部门)的接待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活动,由党、校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需事前报校领导批准,标准依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变相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纪念品等。

  第四章 接待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控制在单位(部门)日常运转经费的2%以内,超支不得报销,日常管理中接待费用与其他经费分开记账。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部门)接待费用,校内接待以转账方式支付,校外接待以公务卡刷卡方式或者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接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接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公务接待审批意见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发票、刷卡凭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计财处每年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

  第五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二十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一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学校监审处和纪委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事公务接待,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由其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5: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明昆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明昆医科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召开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规模

  第四条 会议分类

  学校会议分为三类:一是以学校名义召开的,要求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直属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单位等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校级以上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议、工作会议;三是学校内部召开的各类工作会、学术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

  第一、二类会议,组织单位应当在上一年度编制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组织单位填写《明昆医科大学会议申请单》(详见附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适时召开;第三类会议,学校层面的由党办、校办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各学院、部门层面的,由各学院、部门负责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

  如遇上级临时安排召开的第一、二类会议,应由组织单位填写《明昆医科大学会议申请单》,并落实经费来源,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适时召开。

  第六条 会期和规模

  第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第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三类会议,学校层面的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50人;各学院、部门层面召开的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80人。

  第一、二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七条 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以文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传达或部署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八条 学校各类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第一类会议

  200

  (按外地参会人员计算)

  120

  30

  350

  第二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主办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三类会议,不单独核定综合定额费用,原则上不报销住宿、交通费用。其他费用直接在主办单位的运转费或专项经费中开支,餐费按学校工作餐管理规定处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按人事处专家评审费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管理

  会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第一、二类会议,不论经费由学校专项安排还是单位从自己掌握的运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安排,办会单位都必须在每年年末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单独申报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报销费用。

  会议费预算由校级专项安排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学校;会议费预算由各学院、部门从本学院、部门的运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自行安排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可调剂用于单位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常规业务工作或每年定期召开的会议,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学校一律不安排专项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就餐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计财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一、三类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学校各类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监审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对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党办、校办的主要职责

  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会议费的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按规定每年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会议费开支情况,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学校会议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会议计划,申报会议费预算,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计划和总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就餐地点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审处会同计财处等部门责令整改并追回资金,并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会议费管理规定,可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