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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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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8

皖人口发〔20**〕9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2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68号)、《关于印发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41号)和《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均应纳入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进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城市区跨区居住的,按照主、副卡管理模式,在户籍地建立常住人口管理主卡,现居住地建立副卡。

(一)户籍人口

1.已入我省公安户籍的人口;

2.出生未入户、户籍在外省因婚嫁等原因尚未入我省公安户籍的常住人口;

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二)流动人口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口。

2.本县行政区域内,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口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事由异地居住的人口除外。

(三)常住人口统计包含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口和流入本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

“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

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

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

(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

(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

第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

(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

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

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

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收(送)养子女

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第三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

第八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包含: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惩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和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

(四)村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上报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级(街道)计生办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人口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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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功能,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对象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按照以“户籍”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确保统计上“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迁移)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其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交流通报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及时反馈,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变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一城市多处住房,在户籍地已建卡的,在另一地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向其全员主卡所在地复制生成本地副卡,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地提示临时居住变更信息,期间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由副卡所在地进行登记,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所在地发出同步变更申请,由主卡所在地核实确认后,主卡同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流入人口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省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协查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平台交流、共享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反馈和变更信息,个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批量共享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和变更。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相关规程操作。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是提供县级及以上范围人口信息,需经市级批准,并报经省级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级信息引导单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础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资料归档按年由乡级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信息异地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安装运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软件的计算机要严格管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每天升级病毒库、查杀黑客程序,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十九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平台,省级建立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员,承担本市、县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乡级计生办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人口计生服务站、所等技术服务人员,具备条件的村级计生专干要经过培训,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均应建立统计和信息化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

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总结经验、选树典型、正面引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树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提升工商联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全社会对民营企业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考评对象和内容

1、考评对象: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联,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机关各部室。

2、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信息宣传、典型报道和课题研究等。

3、计分范围:在《人民政协报》、《中华工商时报》、《河南日报》、《河南工商界》、《漯河日报》、《漯河商会》等中央、省、市级报刊及网站刊发的反映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信息、报道和理论文章、调研报告,以单位或个人署名为准。

三、年度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工商联

1、在中央或省级刊物刊发稿件1篇以上。

2、在市级刊物刊发稿件5篇以上。

3、向市工商联报送信息、宣传稿件100条以上。

4、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20条以上。

5、向市工商联报送调研报告、理论文章2篇以上。

5、完成市工商联安排的其它信息调研任务。

(二)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

1、向市工商联报送信息、宣传稿件15篇以上。

2、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5条以上。

3、向市工商联报送调研报告、理论文章1篇以上。

4、完成市工商联安排的其它信息调研任务。

(三)会员企业

1、向市工商联报送信息10篇以上。

2、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2条以上。

3、完成市工商联安排的信息调研任务。

(四)机关各部室

1、办公室:在中央或省级刊物发稿5篇以上,市级刊物发稿20篇以上,在市工商联网站发布信息300条以上,《漯河商会》3期以上,视情编报《工商联直通车》,完成调研报告2篇以上。

2、会员部、经联部:在中央或省级刊物刊发稿件1篇以上,市级刊物刊发稿件5篇以上,在市工商联网站发布信息100条以上,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5条以上,完成调研报告1篇以上。

四、考评计分办法

年度考评采取量化计分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参加年终考评,否则取消考评资格。

1、在《人民政协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国家级刊物刊发文章,500字以上计20分/篇,500字以下计15分/篇。

2、在《河南日报》、《河南工商界》等省级刊物刊发文章,500字以上计15分/篇,500字以下计10分/篇。

3、在《漯河日报》等市级刊物刊发文章,500字以上计10分/篇,500字以下计5分/篇。

4、向《工商联直通车》提供线索计5分/条,被采用另加10分/条,被市领导批示累计加10分/条。

5、各县区工商联、机关各部室向《市工商联网站》上传信息稿件计1分/篇(上传稿件质量较差的,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各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报送信息稿件计1分/篇,信息稿件被《市工商联网站》采用另加1分/篇。被《漯河商会》采用的,简讯计2分/条、信息计5分/篇。

6、报送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计10分/篇(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被中央、省、市、县(区)级领导批示分别计100、80、50、30分;在中央、省、市级刊物(含《漯河商会》刊发或被中央、省、市级部门表彰的,分别另加50、30、20分/篇。

五、激励措施

1、根据考核成绩,每年评选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系统通报表彰。

2、各县区工商联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3、各行业商会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4、会员企业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5、机关各部室年终考核,按得分评出若干名,给予500元奖励。

6、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季通报制度,每季度末将各单位得分情况通报各单位主要领导。

六、考评说明

1、文学作品、学术论文、杂感随笔等非信息宣传工作范畴的文稿及其他网站转载的内容不列入考核计分范围。

2、同一篇目内容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刊发,获得不同级别领导批示或嘉奖时,考核统计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各县区工商联、市工商联机关各部室报送的信息数量以市工商联网站后台统计为准,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报送的信息数量以邮箱(lhsgs[email protected])记录为准。

4、各单位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整理报送上季度有关考评材料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市工商联网站》、《漯河商会》除外)。

5、市工商联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考评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篇3: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2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取得全国或省的执业兽医资格。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培训考核,并建立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辽宁省兽药GSP证书,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公布监督电话。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易燃易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采购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第二十四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五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六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的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三十三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标有姓名、职称、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第三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辽动卫发〔20**〕92号)予以废止。

篇4:施工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控制程序文件

江苏键德铁塔有限公司

《文件更改一览表》

CJ/4.2.3-0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程序文件

(依据ISO9001:20**、ISO14001:20**、GB/T28001标准)

文件编号:JD—B

版本状态:V1.0

受控状态:

持有者:

20**年3月1日发布

20**年4月1日执行

目录

目录2

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控制程序3

1目的3

2适用范围3

3职责3

4工作程序3

5支持性文件3

6第三层文件3

6.1作业文件3

6.2记录文件3

附: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控制流程图3

文件更改一览表1

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控制程序文件

目的

对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公司内、外部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和交流畅通,以增强顾客和相关方满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的控制。

职责

3.1公司综合办

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负责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传递和处置。

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面信息的收集、沟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2市场营销部和物资部负责与顾客沟通信息的交流和管理。

3.3工程部、总工办负责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技术和动态方面和信息沟通与交流工作。

3.4设备部负责收集、传递和处置顾客及其他相关方关于设备采购、使用、维护,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等方面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信息。

3.5各相关部门负责其主管程序运行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沟通和交流。

4工作程序

4.1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途径

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途径可以是书面文件、口头交谈或可利用的其他方式。

4.2信息分类

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分为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

4.3信息处置

信息内容应进行真实性确认,信息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

4.4外部信息主要包括:

4.4.1外部的质量、环境、安全检查、参观、访问等。

4.4.2执法机构信息:地方环保部门、劳动安全部门、检测监督机构、认证机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

4.4.3市场信息和顾客、相关方对工程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评价、投诉等。

4.4.4同行业技术信息和专业会议信息,竞争对手的产品信息、服务信息等。

4.4.5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等。

4.5内部信息主要包括:

4.5.1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4.5.2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

4.5.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和测量的结果;

4.5.4产品重大不合格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事故、事件。

4.5.5内外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

4.5.6员工的意见、要求或抱怨等。

4.5.7来自有合同关系的物资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和工程分包商方面的信息。

4.6信息的收集与沟通

4.6.1市场营销部通过市场调查或通过会议、报刊等渠道,收集国内、外市场的信息。通过对重点顾客不定期地走访,了解顾客明示或隐含的需求和期望。

4.6.2市场营销部负责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顾客信息的收集、整理。对顾客口头的意见和要求,就在与顾客交流的同时或交流后,立即以记录的形式文件化,所有的顾客意见应予记录,其中包括顾客的姓名、涉及到订单或其要求的描述,以及意见的处理过程和经手者的签名。

4.6.3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有关技术、质量、生产进度、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及时与顾客及相关方沟通。公司内部通过合同、合同评审、生产计划的实施、管理策划、测量和监控、不符合控制、文件以及施工和动作的管理过程进行沟通。

4.6.4公司综合办每季度了解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及交流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内、外部重要信息,必要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4.6.5公司综合办应收集员工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与公司领导协商解决。

4.6.6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就本部门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是否与外部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的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应在文件中规定交流的方法并组织实施。

4.6.7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登记,根据信息内容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负责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相关方。外部相关方若需获取公司的管理方针、目标等信息可与公司综合办、各部门经理联系。

4.7沟通和交流的渠道

4.7.1公司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交流渠道。保证信息沟通和交流活动通畅有序。

4.7.2内、外部沟通和交流的渠道:各种会议、面谈、电话、电子邮件、发文件、宣传通讯刊物、网络、员工合理化建议、走访等。

4.7.3信息沟通和交流应以适当方式留下相应记录,重要的住处传递应填写“信息传递单”,以便于追溯。

4.8信息的利用

4.8.1各职能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应采取适当的统计技术方法,及时进行分析、汇总,找出存在的总是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改进体系运行绩效。

5支持性文件

《管理手册》

1)《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3)《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关要求控制程序》

4)《文件控制程序》(ZHAC*423B1)

5)《记录控制程序》(ZHAC*424B1)

6记录文件

6.1作业文件

6.1.1作业文件清单(CZ/4.2.3—01)

6.1.2文件更改通知单(CZ/4.2.3—02)

6.2记录文件

6.2.1受控文件一览表(CJ/4.2.3—01)

满意度调查表

信息传递单

6.2.3文件收/发登记台帐(CJ/4.2.3—02)

6.2.4文件更改申请单(CJ/4.2.3—03)

6.2.5文件更改一览表(CJ/4.2.3—04)

6.2.6文件销毁记录(CJ/4.2.3—05)

附: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控制流程图

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控制流程图

职责部门/人员

流程图

相关文件/记录

综合办

相关部门

内部信息

是否需要传递

信息分析和整理

信息收集

外部信息

对信息进行处理、答复、批准

传递到相关部门

是否需要传递

责任部门实施

信息处理

满意度调查表

顾客反馈表

员工合理化建议

信息传递单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文件更改一览表

序号

更改日期

通知单号

更改性质

(临时/永久)

更改页

更改方式

(划改/换页)

更改人

篇5: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水务局局长发言

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年3月24日)

上海市水务局局长

张嘉毅

20**年是水务工作经受“非典”疫情、突发险情、持续高温等严峻考验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水安全保障为前提、水资源管理为核心、水环境治理为重点,团结治水,奋力拼搏,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夺取了防汛抢险的胜利。在4号线事故引发的防汛抢险中,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通过科学决策、各方协作、军民奋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同时,全面建成了治太“2+1”、太浦河泵站和黄浦江新增110公里防汛墙等一批防汛工程,完成了一批防汛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市防汛保安能力得到新的增强。

二是水环境治理取得新的进展。列入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苏州河综合整治二期和污水治理三期等46项水环境治理工程相继开工,白龙港和竹园两大污水处理厂主体结构工程如期建成。一大批中小河流得到了整治,中心城区骨干河道基本消除了黑臭。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水资源管理。在抗击“非典”疫情中,严把供水水质、污水处理、船舶过闸关,堵住了疾病可能传播的途径。在清除黄浦江油污染事件中,采取太湖引水、水质监测和“一张网”调度等措施,保障了原水和自来水安全。在罕见持续高温期间,加强管理和调度,日供水量创下1998年以来新高,确保了全市的自来水服务供应,保障了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同时,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和工艺,城市节水水平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

上海既是个濒江临海的城市,也是个水质型缺水城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越来越成为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和部署,按照以人为本、环境为重、科技为先的要求,树立****,落实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担当好水环境治理的“先锋”,水资源配置的“龙头”,水安全保障的“卫士”。

今年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突出环境为重,扎实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和“三重”、“三评”的要求,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全面推进苏州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基本建成苏州河河口水闸和梦清园工程;大力推进苏州河中下游水系截污和上游污水收集系统等工程的前期协调和已开工项目的建设;结合绿化建设和两岸陆域开发,创新设计理念,适时启动部分防汛墙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白龙港和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争取上半年投入运营;污水治理三期主体工程全面开工;加快郊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推进老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自来水厂污泥处理工程建设。继续加强中小河道综合整治,聚焦中心城区剩余的103条段、129公里黑臭支流河道,加大市区联手的力度,采取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类治理的方法,力争今年完成70%的治理任务。并以落实市万人就业项目为契机,建立河道保洁队伍,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巩固河道整治成果。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供水水质

为适应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依据《上海市供水专业规划》,积极推进长江引水三期、临江水厂扩建、部分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等工程建设,开展住宅小区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和设施改造试点。推进郊区水厂集约化,实施10个乡镇水厂的归并。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深井管理,大幅压缩地下水开采,加大回灌力度,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开采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加强水文水质监测和原水、自来水调度,保障水量,提高水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和宣传等综合措施,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同时,加快长江和黄浦江水源安全保障模式等重大课题研究,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三)落实防汛准备,保障防汛安全

按照防大汛、抗大灾和以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责任制,加强防汛设施建设和管理,严格开展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总结借鉴以往工作经验教训,完善防汛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并开展必要的演练,切实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各项准备。

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为保障和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