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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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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制度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

2、绩效年薪;

3、奖励年薪;

4、法定福利和保险;

5、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核定,标准为: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______公司

二零零*年*月*日

附表一:

中高层经理人薪酬结构

公司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

基本年薪

公司董事会核定,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

公司董事会核定,按年发放。

奖励年薪

公司董事会核定,延期半年发放。

特别福利计划

享受标准

享受条件

1、万终身险;

2、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3、一次性退职金;

4、福利住房

1、任满一年,业绩优良;

2、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3、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4、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执行:

1、终身险:在任职满一年,考核优良的情况下,由企业每年向保险公司一次性购买。

2、国内外培训:享有带薪培训的权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退职金:退职后一次性给付。具体执行另行规定。

4、福利住房:任满一届后开始执行。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

基本年薪

董事长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

董事长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奖励年薪

董事长核定,报公司董事会,延期半年发放。

总裁特别奖

董事长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特别福利计划

享受标准

享受条件

1、万终身险;

2、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3、一次性退职金;

4、福利住房:

1、任满一年,业绩优良;

2、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3、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4、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执行:

1、终身险:在任职满一年,考核优良的情况下,由企业每年向保险公司一次性购买。

2、国内外培训:享有带薪培训的权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退职金:退职后一次性给付。具体执行另行规定。

4、福利住房:任满一届后开始执行。

公司副总(第三层经理人)

基本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月发放。

奖励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延期半年发放。

总经理特别奖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特别福利计划

享受标准

享受条件

1、万终身险;

2、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3、一次性退职金;

4、福利住房:

1、任满一年,业绩优良;

2、任满两届,业绩优良;

3、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4、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执行:

1、终身险:在任职满一年,考核优良的情况下,由企业每年向保险公司一次性购买。

2、国内外培训:享有带薪培训的权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退职金:退职后一次性给付。具体执行另行规定。

4、福利住房:任满一届后开始执行。

总监、副总监、总经理助理(第四层经理人)

基本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奖励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延期半年发放。

总经理特别奖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特别福利计划

享受标准

享受条件

1、万终身险;

2、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3、一次性退职金;

4、福利住房:

1、任满一年,业绩优良;

2、任满两届,业绩优良;

3、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4、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执行:

1、终身险:在任职满一年,考核优良的情况下,由企业每年向保险公司一次性购买。

2、国内外培训:享有带薪培训的权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退职金:退职后一次性给付。具体执行另行规定。

4、福利住房:任满一届后开始执行。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第五层经理人)

基本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奖励年薪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延期半年发放。

总经理特别奖

总经理核定,报公司董事会,按年发放。

特别福利计划

享受标准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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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终身险;

2、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3、一次性退职金;

4、福利住房:

1、任满一年,业绩优良;

2、任满两届,业绩优良;

3、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4、任满一届,业绩优良;

执行:

1、终身险:在任职满一年,考核优良的情况下,由企业每年向保险公司一次性购买。

2、国内外培训:享有带薪培训的权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退职金:退职后一次性给付。具体执行另行规定。

4、福利住房:任满一届后开始执行。

特别执行说明

1、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其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2、其他总裁、总经理认为可以享受年薪制的高级技术和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执行不同层次经理人年薪待遇。

3、集团副总可参照股份公司相关岗位(职位)执行。

4、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经本人同意,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5、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将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附表二:

年薪一览表

排序

职务名称

对比

系数

等级

年薪总额

基本

年薪

绩效

年薪

1.00

一级

二级

三级

1.20

一级

二级

三级

1.50

一级

二级

三级

2.00

一级

二级

三级

3.00

一级

二级

三级

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

该岗位对比系数*考核系数

各岗位绩效年薪

=

×

绩效年薪总额

∑(对比系数*考核系数)

其中,考核年薪总额按当年销售总额一定比例提取;

考核结果与考核系数对应关系:

考核结果

优秀

优良

良好

考核系数

0.8

0.6

篇2: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避免重复购建,又能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是更好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要,本文将对如何建立完善财政公物仓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的理论依据

公物仓是指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企业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而规定的资产收、缴、用制度,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20**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可有效的实现对各类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处置,规范行政性罚没物资等非税收入的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今后各类国有单位的闲置、报废、超标和超配(编)资产、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收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一律缴入财政公物仓管理和处置。国有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将从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对确实不需用的资产,面向社会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公物仓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地经验及主要成效

(一)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公物仓管理实现了执法办案与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相分离,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法办案、罚没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方面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理粗放的问题,又保证了国库的收益,有利于一线执法部门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防止干部利用查扣违法经营财物的机会产生不廉洁行为。

(二)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建通过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使各单位的增量资产和闲置、待处置等存量资产的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监督管理。公物仓运行两年来,青岛市按规定开展了可调配物资的收缴工作,先后对亚洲外长会议、重要演出任务、青岛国际帆船赛、第八届全国小提琴比赛、清理浒苔、奥帆赛等全市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办理了入库手续,累计收缴各类可调配物资价值3733万元,有效避免了资产的流失,并为资产的调配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有效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

根据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配物资进行了统一调配,如青岛市先后对20**奥帆赛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奥帆安保、奥帆赛开闭幕仪式工作部、十一运青岛组委会、援川办、市质监局等活动所需部分设备、车辆,从公物仓库调剂解决,累计调拨各类资产7384.06万元,有效盘活了公物仓资产,节约了财政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物仓资产调剂作用。

(四)推进了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节约财政资金。如,青岛市财政局对通过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对部分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了无偿调拨。如将某校闲置的学员家具包括双层床280套、写字桌办公桌239套、长凳537个、衣橱书橱530套,调拨某区市两所困难学校,解决了受赠学校新学期开学面临的教学设施短缺的问题,使准备报废的物资设备又重新发挥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财政公物仓实质是一种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财政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等较大的支出严格控制,坚持“能不购置的尽量不购置,确需购置的尽量调剂”的原则,节约了行政开支。同时,将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购置的资产,被撤消的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等全部纳入再分配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资产,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解决,如果公物仓没有合适的资产可供调剂,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

(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在以往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行政诉讼和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对罚没物品的销毁、变价处置、拍卖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随意处置的现象。有些单位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如何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罚没物资,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没物资的处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北京市等地的行政机关逐步施行了公物仓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牟罚没物资统一上缴政府财政公物仓,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有效的堵塞了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罚没物品公物仓制度以来,从机制上打造了执法腐败的防火墙,收到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

三、完善公物仓制度的主要建议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财政公物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一是制定国家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公物仓管理制度》等规范,为公物仓建设及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明确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范围和集中管理物资的上缴、调配及处置程序,使公物仓运行有章可循。在资产“入口”环节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审批;在资产处置上,明确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操作原则;在收益管理上,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中管理物资的实物管理由公物仓负责,会计核算由国库支付局负责的原则。国库支付局建立了集中管理物资的总账和明细账,准确反映管理物资的原价、增减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制定物资仓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处置拍卖制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

一是改变可调配物资的配备方式,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备。对大型活动所需设备物资由财政公物仓根据需要集中购置、统一配备,不再为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专门安排设备物资购置经费。即对能由公物仓调配的设备物资,先从公物仓内调配;仓内设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置的,购置经费不再核拨使用单位,由公物仓代为购置,调拨单位使用。调配和新购置的设备物资归政府所有,由财政公物仓负责管理,以减少资产的重复购置。

二是物资收缴过程引入预算管理手段,实行无偿调用与逾期有偿使用相结合。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活动期间按规定的程序无偿调用,活动结束后按期缴回公物仓。未按期缴回的,督促单位及时上缴设备物资;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不再收回,由财政预算业务处按物资原价将经费指标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划转至公物仓。划转款项用于补充公物仓购置其他需调配的物资,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制定特殊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保管存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委托管理;对个别使用频率较低的设备,活动结束后可采用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是严格公物仓集中管理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处置的设备物资,财政公物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管好公物仓

一是严格公物仓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政府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的除一次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从公物仓借用,其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借用或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交回公物仓。对更新换代较快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公物仓将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不但有效地满足了活动的需要,而且资产能够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了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是把好公物仓监督关。公物仓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突出体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堵塞工作漏洞的有效手段,确保公物仓管理起到规范执法、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作用。

总之,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国有单位、机关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责任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及时入库,充实库存物资,并结合中央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加强政府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篇3: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57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用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继续教育教材。

(三)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四)设区市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

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MPAcc

)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须向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认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继续教育机构是否按统一规划进行培训。

(三)各设区市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要执行严格的签到制度,保证参培课时。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课时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四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

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

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推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加强会计人员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当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地单位将其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导入“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载入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符合第十三条第四款的会计人员,由个人凭通过的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到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当年课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八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予以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育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

会计法》

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闽财会[1998]46号)和《关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会[1998]55号)以及与此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4:社区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

屏东社区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

一、社区心理咨询室主要负责辖区内居民心理健康的咨询工作。

二、社区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是辖区内有轻度心理障碍或情绪异常的居民。

三、社区心理咨询室通过对辖区居民的心理咨询、辅导,使居民具备健康的心理。

四、社区心理咨询室的服务内容:排除居民的心理困扰、疏导居民、紧张情绪、解决居民的人际交往困境、开展居民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

五、接待咨询时,要努力营造和谐、温馨的咨询环境,必须热情周到,想人所及,耐心倾听,并做好记录;咨询谈心采用来人咨询和上门咨询相结合、定时咨询和预约咨询相结合的方式。

六、心理咨询室负责及专职辅导员要做好日常管理和来访来询接待辅导工作。

七、保持心理咨询室卫生、整洁、温馨宜人、设施设备齐全。

八、心理咨询人员要为咨询者严守个人秘密,保护其个人隐私。

屏东社区心理咨询室简介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心理的健康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工作压力、社会压力、婚姻情感、子女教育、青少年心理障碍等给人们带来很多困惑和烦恼。为此,社区积极寻求优秀心理辅导专家彭丽华老师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工作,以满足社区居民对心理咨询工作的需求。社区心理咨询室建成后,将充分运用心理学知识,为社区居民排解因婚姻、情感、学习及工作带来的心理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倾诉心声,减少烦恼,缓解压力,共享欢乐的场地。

心理咨询的功能:

1.面向居民宣传普及心理常识、促进居民心理健康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个性人格。

2.咨询师提供有关心理学知识,协助咨询对象明确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发展任务和应对策略,积极创设有利于发展的正确的心理社会环境;

3.对心理偏常或有轻微心理问题的居民进行诊断与辅导。

心理辅导过程简述:

1、准备做好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和家庭背景、主要问题。

2、分析做好对来访者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分析,对其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程度做一个书面分析。

3、辅导

(1)应对来访者给予同理、尊重、温暖,尽量让来访者做充分的倾诉。

(2)根据来访者的问题设计辅导方案,说明辅导的次数、每次辅导的时间和每次辅导的主题。

(3)根据来访者的要求和现状做一些适当的心理测试。

(4)及时小结每次辅导的反馈。

(5)要遵守保密原则。

篇5: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

新的一年,我校将继续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重点推进依法行政、以评促建工作,认真组织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有效做好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在不断的工作中摸索经验,扎实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一、工作目标

1、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所有课程均使用普通话。

2、学校集体活动、会议、公务等均使用普通话。

3、适龄教师百分之百参加培训和测试。

4、适龄教师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测试达标。

5、语言文字规范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结合的研究有阶段性成果。

二、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贯彻政策法规。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常规管理、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建立学校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氛围

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力度,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一年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结合申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工作评估标准,在学校内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横幅、广播、黑板报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贴近社会热点的各类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再次掀起“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活动、各种*、公务活动、学生的课外活动,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全部使用普通话。并通过教师和学生向社会、家庭辐射渗透,带动影响社会,积极组织学生的普通话口语实践活动。活动组织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趣味生动,以培养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和兴趣。

3、健立健全制度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制定并完善了《语言文字规范化实施细则》、《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制度》等。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列为教师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并在“教师为主、全员参与;教学为主,全面渗透;学校为主,全方配合”的原则指导下,制定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总体规划,开展科学、生动、有序、有效的“双推”工作。为了确保语言文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各年段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落实对各个阶段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测和监督。不定时的对教师、学生的普通话及使用规范字情况进行检查。学校结合落实规范评比设立“规范用字”监督岗。

4、强化培训,提高普及程度。加强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学校所有课程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教学语言。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特点,强化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要注重培养学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的能力,训练学生正确书写汉字,使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得到普遍提高确保毕业前98%以上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新课程标准对说、读的要求。凡是一九五四年一月以后出生的教职工,必须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5、加强学校系统信息制度建设,“校校通”信息技术教育的不断普及,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电子化管理创造了条件,在学校建立校园网之际,我校将建立相应的语言文字专栏,加速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化过程。

6、保存档案,总结得失,让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校园语言,并维护语言文字宣传工作。

7、加强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有计划地开展检查工作,对各班进行检查评估,通报情况,使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8、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专项活动,提高师生规范意识。开展多种活动,学以致用。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将组织教师参加“两笔”比赛,组织学生开展班集体课文朗读比赛、写字比赛、征文比赛,充分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作用。同时让学生走出校园体验生活,经受锻炼,增长知识,潜移默化渗透推普、推规工作。少先队大队部将组织开展“啄木鸟在行动”小队活动。雏鹰假日小队员利用课余时间对街道、商店、市场、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标语、单位名称、店铺招牌、商品标牌等不规范用字进行检查纠错,及时向有关单位、个人发出联系单反馈信息,督促及时修正。

9、净化环境,规范校园用字。全面检查学校的公文材料、校刊、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电子屏幕、橱窗等用字是否规范并建立健全长期检查机制。全面检查各班教室、教师课上(板书)、课下(批改作业、评语)、学生试卷及其他印刷物、自制教学等用字是否规范并建立健全长期检查机制。确保校园内用语用字规范化。

10、寻求有效途径,扩大辐射范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是学校开展任何工作的一条强有力纽带,为此,我校要在抓好在师生中推普、推规工作的同时,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家庭的配合、社会的支持,提倡学生坚持在家庭、在社会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由学校到家庭,由家庭辐射社会,使学校成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补充渠道,形成有效推普、推规辐射网,扩大“双推”工作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