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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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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保护公司机密及合法权益,确定员工保守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对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保密管理。

  3.保密内容

  3.1公司秘密的分类

  公司秘密分为二类

  3.1.1商业秘密

  3.1.2技术秘密

  3.2商业秘密包括的内容

  a.经营管理信息

  b.市场营销信息

  c.企业法律关系信息

  3.2.1经营管理信息

  a.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

  b.公司尚未公布的近期、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c.公司尚未公布的公司所有发展计划、公司所有结构调整方案。

  d.与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e.公司的各类工作计划、开发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人事信息及工资福利情况。

  f.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g.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h.公司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以及各种管理制度文件等。

  i.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资产债务、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等。

  3.2.2市场营销信息

  a.公司的营销策略、营销计划、营销合同、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销售方法。

  b.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

  c.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

  d.有价值的供销情报、价格报表。

  e.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f.对外招投标的标的及方案。

  3.2.3企业法律信息

  a.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

  b.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

  c.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d.公司诉讼情况。

  e.引进技术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f.依照法律和协议,公司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技术秘密。

  g.公司要求员工保密的与公司有关的其它信息。

  3.3技术秘密包括的内容

  a.技术开发信息

  b.技术开发成果

  3.3.1技术开发信息

  公司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艺过程、经验公式、实验数据、样品、目标、程序、手册、文档、产品开发计划、计算机软件及其程序代码和设计方面的信息、资料、图纸。

  3.3.2技术开发成果

  a.技术产品的设计、教材及技术档案。

  b.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公司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

  c.完整的及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数据。

  d.计算机软件及其程序代码、设计方案等。

  e.员工离开公司(不论任何原因)以后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公司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成果。

  4.保密范围

  见表15.公司秘密权

  5.1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技术秘密,是职务商业、技术秘密.职务商业、技术秘密属于公司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商业、技术秘密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开发该项商业、技术秘密的个人给予奖励.5.2非职务商业、技术秘密的权利属于完成该项商业、技术秘密的个人。

  5.3员工为公司开发的经营信息方面的商业、技术秘密,其商业、技术秘密权属于公司。

  5.4公司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技术秘密,被许可人非经公司同意,不得将其被许可的商业、技术秘密许可第三方使用.6.侵权行为

  6.1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6.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6.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技术秘密。

  6.4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其获取的商业、技术秘密系提供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披露或者使用该项秘密的。

  7.密级分类

  7.1公司保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7.2“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具体内容见表2。

  7.3“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具体内容见表2。

  7.4“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具体内容见表2。

  8.保密措施

  8.1商业、技术秘密一经产生,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确认、申请专利和知识产权并确定保密期限。

  8.2确定的商业、技术秘密事项应当掌管在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8.3附着商业、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软盘等载体,应当标明

  “绝秘”“机密”“秘密”字样,“绝秘”“机密”“秘密”后标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绝秘”“机密”“秘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形式“绝秘”“机密”“秘密”的字样标在明显易识别的地方。

  8.4属于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分管副总裁委托专人执行,销毁时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8.5采用计算机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信息技术发展部负责采取保密措施。

  8.6对于秘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用以下保密措施。

  8.6.1属于公司“绝密”、“机密”文件、资料不准复印。

  8.6.2“秘密”文件、资料非经分管副裁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8.6.3属于公司“绝密”文件、资料在计算机存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应采取脱离计算机的存储方式,如磁盘、移动硬盘等存储方式。

  8.6.4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6.5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8.7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秘措施。

  8.8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的秘密事项,应当先经分管副总裁批准。

  8.9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秘密归口管理部门,秘密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8.10员工在职期间有依法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员工离职仍应继续承担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可与涉密离职人员签订继续保密合同.知悉公司秘密的人员在离开本公司后,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8.11商业、技术秘密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12公司在遇到责任人违法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技术秘密行为,将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时,公司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诉讼,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8.13公司高层、财务人员、HR人员、企管人员、信息发展部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8.14公司高层、财务经理、人事部经理(指人力资源部)、企管部经理、信息发展部经理、程序开发人员必须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8.15公司可以与其他知悉或可能知悉的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8.16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年.8.17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公司每年给予离开公司时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金,作为禁业补偿。

  9.保密纪律

  9.1公司员工必须提高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9.2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9.3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9.4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9.5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9.6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9.7员工必须将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内存储的公司秘密,采取保密处理。

  10.保密环节

  10.1文件打印

  10.1.1打印文件需及时取回,属于秘密文件由打印人亲自取回,不得由他人转交。

  10.1.2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计算机存盘,视情况应删除或加密码保存。

  10.2文件发送

  10.2.1办公室负责打印的文件,应由办公室打印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10.2.2严禁让未转正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10.2.3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10.2.4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登记,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10.3文件复印

  “绝密”、“机密”文件不得复印。

  10.3.1原则上“秘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分管副总裁批准。

  10.3.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10.3.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10.3.4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10.4文件借阅

  保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并按文件借阅程序办理。

  10.5传真件

  10.5.1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10.5.2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10.5.3保密传真件发件人只能为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10.6音像制品

  10.6.1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讲话,公司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的均为保密材料。

  10.6.2音像制品由各部门负责收集归档。

  10.6.3音像制品统一由档案室集中存档管理。

  10.7档案室

  10.7.1档案室为资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10.7.2保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10.7.3过期档案销毁应两人以上参加,由分管副总裁委托专人执行,并做好登记。

  10.8客人活动范围

  10.8.1客人在公司活动范围应严格遵照事先划定的区域,陪同人对此负责。

  10.8.2客人到各部门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保密文件。

  10.9保密部门管理

  10.9.1凡涉及公司密秘密事项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

  10.9.2保密部门对外文件、资料交流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10.9.3保密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保密细则,指定专人做好保密文件、资料的登记、保管、使用记录、定期归档工作,不得遗失。

  10.9.4保密文件应严加看管,下班后禁止明放秘密文件。

  10.10会议及活动

  10.10.1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

  b.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c用适合保密的会议设备。

  d.管理会议文件。

  e.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11.泄密责任

  11.1违反本规定侵犯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2侵权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公司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1.3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公开的,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其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11.4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1.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薪资200--1000元。

  a.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b.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c.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11.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a.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b.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c.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11.5第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商业、技术秘密是侵权得来的,依法追究该商业、技术秘密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但第三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商业、技术秘密,由此遭受的损失应依法向商业、技术秘密提供者追偿。

  11.6公司任何员工不论是否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其行为一但违反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公司都有权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责任的追究.

  12.用语解释

  12.1企业高层---指的是分公司正副总经理、集团总裁助理、总监、三总师、正副总裁、董事、董事长。

  12.2人事人员---指的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

  12.3知识产权---指的是归属公司所有的技术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专有技术、技术产品、智力成果

  12.4商业秘密---指的是归属公司所有,由公司方提供的或者员工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开发出来的,与公司业务有关,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

  12.5技术开发成果---指的是员工在受聘期限间,利用企业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12.6信息载体---指的是附着商业秘密的文本文档、电子文档、光碟、录像带、胶片、软盘等。

  表1保密范围

  需保密部门

  需保密岗位

  企业高层

  公司正副总经理、总裁助理、总监、三总师、正副总裁、董事、董事长

  人力资源部(全部岗位)

  财务部(全部岗位)

  工业园规划建设管理部(全部岗位)

  法律事务部(全部岗位)

  信息技术发展部(全部岗位)

  办公室(全部岗位)

  审计促进部(全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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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划部(全部岗位)

  资金计划部(全部岗位)

  投融资管理部(全部岗位)

  资产与企业并购管理部(全部岗位)

  药业研发部(全部岗位)

  物业管理部(全部岗位)

  进出口业务管理部(全部岗位)

  中亚八国药业发展部(全部岗位)

  经营管理部(全部岗位)

  密级分类表

  密级

  保密内容

绝密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

  2.公司尚未公布的近期、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3.公司尚未公布的商品发展计划、商品结构调整方案及正式合同和协议书.

  4.与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5.公司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机密

  1.公司的营销策略、营销计划、营销合同、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销售方法.

  2.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

  3.有价值的供销情报、价格报表.

  4.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5.对外招投标的标的及方案.

  6.技术产品的设计、教材及技术档案.

  7.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公司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

  8.完整的及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数据.

  9.计算机软件及其程序代码、设计方案等.

  10.员工离开公司(不论任何原因)以后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公司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成果.

  11.公司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艺过程、经验公式、实验数据、样品、目标、程序、手册、文档、产品开发计划、计算机软件及其程序代码和设计方面的信息、资料、图纸。

  1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13.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1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资产债务、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等.

  15.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秘密

  1.公司的各类工作计划、开发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人事信息及工资福利情况

  2.公司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流程、管理体系、各种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等。

  3.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

  4.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

  5.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

  6.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7.广告企划方案

  8.公司诉讼情况

  9.引进技术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10.依照法律和协议,公司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11.公司要求员工保密的同公司有关的其它信息

  12.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篇2: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效益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效益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对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管理职能的审计监督,对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效益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经济效益审计主要包括:对物资采购管理效益进行审计、对项目建设过程效益进行审计、对销售业务效益进行审计、对内部管理组织协调效能进行审计等。

  第五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物资设备是否按计划购进,占用的资金是否合理、节约;

  (2)购进物资设备的价格是否低廉,大宗采购是否经过招投标,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物资设备的保管储存是否安全,有无丢失、毁损问题。

  第六条

  对项目建设过程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项目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效,综合经营管理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2)审查公司内部工作效率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3)审查项目质量合格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审查项目工程进度是否按工程计划进展;

  (5)审查对资源的利用程度及其对效益的影响。各种物资消耗是否合理,有无损失浪费现象,分析主要材料消耗变动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6)审查管理费用有无浪费,是否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和控制费用支出。

  第七条

  对销售业务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项目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适当,有无随意降价出售的问题;

  (2)销售费用支出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3)销售货款是否及时入账;

  (4)项目售中和售后服务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并达到用户满意。

  第八条

  对内部管理组织协调效能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组织形式与结构是否满足有效经营的要求;

  (2)对人、财、物等各方面资源的配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资源闲置和浪费问题;

  (3)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个人的责任与权力是否明确。

  第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以下技术和方法:

  (1)运用审阅法、查询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等核实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2)运用实际与计划或与定额比较,本期实际与上期实际比较,本单位实际与同类外单位实际比较,本单位实际与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比较等对比方法,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差距;

  (3)运用因素分析法、图表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分析方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以及改进的可行性;

  (4)运用逻辑判断法、投资报酬率法、现值法等评价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现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条

  经济效益审计报告要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说明影响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并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篇3:广告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篇4: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5: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附件一

  承诺书

  *年*月*日

  立承诺书人

  因公经××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一)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二)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人:

  连带保证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附表16.4.2

  说明:

  (一)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二)在同一地区内停留三十日以上者,自第三十一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三)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得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四)美金币值如有变动,得视各该地区汇率调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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