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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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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1旷工天数

  0.51天1.5天2天

  一年累计13天

  连续旷工15天

  一年累计30天以上

  扣工资岗位+技能

  25%50%75%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除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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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力资源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15天

  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2、表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2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不满是年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60%70%80%90%100%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以上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50%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不满40年满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10天15天20天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2:班组使用机具、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班组使用机具、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维护好机具设备,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针对范围:

  混凝土机械、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焊接机械、水电安装机具及多班组同时作业的沙浆搅拌机械。

  三、班组使用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1、本绝使产机具、设备必须开据领料单,并签定领用责任合同。

  2、大中型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机械安装调试,待班组操作运转正常后交接。

  3、班组机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服从现场机电人员的管理。

  4、班组必须爱护机具、设备,对机具、设备必须作日常保养,应该做到清洁、紧固、润行、防腐。

  5、班组操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机电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三。维修、更换易损件,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找机电人员解决。

  6、大可移动的机具、机械,班这必须有参己的防变措施,否则班经将永基一切损失。

  7、班组停机作日常保养完车,必须关掉电源,方可离岗。

  四、处罚条例:

  1、未办任何手续,随意动产现场机具、设餐,未造成重大损失,项目或公司对班经处以50-100元的更款,造成重大损失可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未持证上岗,或由于未持证上岗引发的所有经济罚款及工伤费用均由班组自行承担。

  3、未严格操作规程,未按施工程序,野蛮使用机具、设备,而导致机械局部损坏,全部材料及维修费用由班组承担,项目处以该班组每次20元罚款。导致机械报废的,班组应按机械现有价值进行照价赔偿。

  4、对于班组工人破坏性使用电源、插头(例如:插头不插紧、压坏,把电费当绳子提拉)而导致电机缺项,或过载烧坏,一次性给班组罚款100元。

  5、班组对设备未作日常保养,或保养达不到要求,且屡教不改。对大中型设备,管理人员可处以班组50-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未果加倍处罚,对小型机具未作日常保养可处以20元罚款。

  6、未关电源、电箱离岗,管理人员可一次罚班组10元。

  7、凡班组使用设备下雨时必须要有防雨措施,对设备未有任何防雨措施,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对可移动的焊接机械,木工机械,混凝土机械,班组必须有自己的防盗措施,凡在楼层中被盗,班组将负60%的责任,保卫负40%的责任。

  9、班组退回设备时必须由机电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对维护保养一贯做得比较好的班组,设备科视整体情况给予班组200-500元的奖励。

  10、机电人员未办任何手续,私自发动电器配件及机具给班组扣除其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辞退。

  11、对班组使用机械未有管理措施(包括教育、培训、检查、整改、处罚)或管理不严格,扣除机电人员当月奖金的50%,扣除严重失职者100%奖金,工资等级缓年调级。

  12、对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或采取回避态度,不加以制止解决问题的机电人员,设备科将重罚以至除名。

篇3:建筑机械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租赁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机械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租赁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的租赁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二、申请程序:

  1、项目部(或司属各部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用计划。(附表1)

  2、申用计划必须说明用途,进场时间,计划使用时间,并由执行计划工长、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

  3、计划送达建材公司签收后,设备经理(设备分管负责人)协调调配,基地负责执行。如遇紧急情况(如台风、塌方、紧急检查等)可电话通知建材公司设备经理(分管负责人)直接调配。

  三、管理规定:

  1、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由建材公司统一管理调配,有偿使用。

  2、以计划先后原则进行“三机”调配,特殊情况由设备经理(分管负责人)协调调配。

  3、基地负责“三机”具体工作安排,对其绩效、考评负责。建材公司对“三机”使用情况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三机”调入项目部后,原则上受项目部和器材部双重管理,“三机”必机“三机”必须严格按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服从项目管理人员调配,与计划工作内容有异必须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或恳请项目部补充计划批准后方可执I。

  5、“三机”每日运行码单工作内容必须填写详细清楚,并由相关工长、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基地统一填写设备月度租赁单及季度租赁单报公司及财务。(明表2、3、4)

  6、“三机”使用实行定人定岗。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7、租赁费台班基价用按《全国统一施工台班费用定额》(1998)及市场现状制定执行。

  8、设备外租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装载机司机准则:

  1、“三机”司机编制隶属基地,由建材公司统一协调调配,基地负责执行。

  2、在未有租赁任务或工作间隙必须主动按《使用说明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并协助基地、项目机电人员完成其它维修工作。

  3、接到任务通知后,必须及时、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台班记录,并主动找租赁部门的主管工长及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在码单上签字认可,及时向基地领导汇报并协助做好租赁费用清单。

  4、“三机”在租赁期间,应服从租赁部门指挥,但不得超出租赁计划所指定工作范围,否则司机可以拒绝。

  5、“三机”司机不能酗酒、闹事,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承接任务,更不能私自与班组勾结损害公司利益,阳奉阴违。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员工手册》进行处罚。

篇4: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制定本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脚手架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抚顺石化公司所属企业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必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抚顺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抚顺石化公司所属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抚顺石化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抚顺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件一):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6.08.01015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设施的高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施工设施高度(m)

  ≤15≥50>15,<40≥32≥40,<90≥20≥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第四节脚手架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三十三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第三十四条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第三十六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三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节脚手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件二)逐项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一)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二)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室外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及寒冷地区地面解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

  (四)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五)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设置红色警示牌,并及时修理,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六节隔离与防护

  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七节

  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脚手架用做悬挂起重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五十条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第五十三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抚顺石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第四章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各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各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脚手架警示牌

  2.脚手架检查清单

  附件一

  脚手架警示牌

  脚手架挂牌实行两种颜色,内容应包含任务名称、搭设单位、搭设人、签发人、签发日期,其中:

  1.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2.红色表示脚手架在搭设中(搭建、拆除、移动、改建)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脚手架禁用牌

  本脚手架不具备使用条件,除搭设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攀爬或使用。

  任务名称:

  搭设单位:

  搭设人:

  签发人:

  签发日期:

  脚手架准用牌

  本脚手架符合标准要求,准许使用。

  任务名称:

  搭设单位:

  搭设人: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图

  A.1脚手架警示牌

  脚手架准用牌

  (背面)载荷限制:

  检查日期

  检查人

  图

  A.2脚手架准用牌

  脚手架准用牌、脚手架禁用牌规格:(长*宽)600*400附件二

  脚手架检查清单

  编号:

  作业单位

  脚手架位置

  检查员姓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注:在所选项划“√”))

  是否

  不适用

  1.其稳定性能是否经专人设计并经批准?

  2.是否经过专项技术交底?

  3.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是否有防倾覆措施?

  4.搭设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5.搭设脚手架的地面是否坚实且无积水?

  6.是否注意到脚手架周围危及脚手架安全的开挖或通道?

  7.是否考虑将来可能危及脚手架安全的开挖或通道?

  8.是否注意到脚手架上方的危险,如架空输电线路等?

  9.脚手架底部是否有垫板,垫板长度和厚度是否正确?

  10.脚手架部件和附件是否无锈蚀损坏迹象?

  11.扫地杆与地面距离是否正确?

  12.立杆间距以及立杆与建筑间距是否正确?

  13.立杆和大横杆间的连接是否正确?

  14.连接立杆或大横杆上的小横杆是否正确?

  15.横向斜撑和剪刀撑是否连接正确?

  16.脚手架铆固点设计和搭设位置是否正确?

  17.铆固点安装数量是否足够稳固脚手架?

  18.大横杆和小横杆是否水平并且间隔正确?

  19.脚手架操作平台所用脚手板厚度和长度是否正确?

  20.所有操作平台是否满铺并且设置踢脚板?

  21.跳板跨度是否合格?

  脚手板探头是否合格?

  22.操作平台是否水平?

  23.如果使用搭接,脚手板搭接长度是否合格?

  24.脚手架脚手板是否完好无裂缝?

  25.是否采取措施保证脚手架在强风中稳固安全?

  26.所有平台是否稳固安全?

  27.踢脚板是否安装并且紧固?

  28.是否设置合格的上护栏和中护栏并且连接在立杆上?

  29.剪刀撑是否搭接并且搭接长度是否合格?

  30.脚手架底部所有出入口是否设有安全通道并且设置安全网?

  31.是否每层操作平台都设有上下通道?

  32.梯子是否上下固定牢固?

  33.脚手架是否与其它临时结构相连?

  34.立杆对接点和大横杆对接点是否不在同一位置?

  35.脚手架操作平台和通道以及着陆点是否无障碍物,松散物和羁绊物?

篇5:员工聘用规定

  员工聘用制度

  一、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

  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

  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六条

  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

  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第十三条

  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二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