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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员工因公受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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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员工因公受礼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DATE:20**/10/7文件编号OUR

  REF:LHL-01-0287拟文人FROM:陈

  审核VERIFIED:李

  批准APPROVED:杨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受礼管理规定(V1.10修订)

  目的

  (1)防微杜渐、保障联想员工诚信、守法;

  (2)树立典范、让联想、联想人成为社会优秀成员;

  (3)提高竞争力、让联想伙伴降低与联想打交道的成本;

  适用范围

  内地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受礼行为。

  海外部门(包括香港、欧洲、美洲地区)参照此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

  因公受礼:因工作关系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物品等的行为。

  处理原则:

  联想员工不收礼,盛情难却要上交。

  4.1因联想的业务关系,遇合作伙伴赠送礼品时,联想员工有义务告知对方我们对礼品的处理原则,宣传联想希望与合作伙伴真诚、简约、低成本合作的企业文化。

  4.2因联想的业务关系,遇其他利益关系单位、个人赠送礼品时,以维护公司公正廉洁的形象为重,应礼貌退回;经解释实在不能拒绝,难以回绝的,可以先收下,再按本规定处理。其中价值5000元以上的礼品原则上由企划部以公司名义退还送礼方。

  4.3公司领导出席社会活动或友好单位互访,遇友好单位在公开场合赠送礼品时,以维护各方公众形象和良好关系为重,先行收下,再按本规定处理。

  礼品的处理:所有礼品要上交,公司统一来处理.5.1现金北京员工收到现金,应在10天(自然日,下同)之内交企划部登记,由企划部统一上交财务部;京外各平台上交平台财务人员,同时报告自己的直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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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非现金类礼品(包括代金券、储值卡)

  北京员工应在10天之内(代金券、储值卡还应保证在有效期内)将礼品上交企划部(联系人:企划部部门助理TEL:82877930),由企划部统一汇总进入行政后勤部礼品库;京外员工交本分部/大区文员,由大区定期报企划部备案。员工上交礼品同时要报告自己的直接上级。

  5.3价值低于300元,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食品由受礼人自行处理。

  5.4对上交礼品的处置办法:收受的礼品由公司作为春节晚会奖品处理。

  举报奖励:举报违规给奖励,违规操作要惩罚。(举报电话:82875645)

  6.1奖励:举报查证后,奖举报价值50%。

  6.2惩罚:经查实违规受礼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没收违规礼品,并视违规金额给予以下处罚:

  (1)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公司内通报批评并处违规金额相同的罚款。

  (2)累计高于1000元、不超过2500元的,处记过处分,并处以违规金额相同的罚款,处扣除当年部分或全部红包,取消部分或全部认股权。

  (3)累计高于2500元、不超过5000元的,处留用察看处分,并取消部分或全部认股权。

  (4)累计高于5000元的,一律除名。

  (5)对于因受礼而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国家法律机关处理。

  7.受礼调查

  由企划部负责牵头对员工受礼行为进行调查。

  8.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

  9.监督岗位

  本规定由企划部管理支持处负责监督。

  10.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下次修改流程日止。

  公司内部信息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篇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生产科业务管理规定

  生产科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地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工具),并使之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业务部于下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提出年度销售计划,生产科依据年度销售计划,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并针对主副料需要、人力、设备负荷等拟定计划。

  第三条

  依据年生产计划、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半成品)拟订月生产计划。

  第四条

  生产管理单位于接到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时应:

  (一)安排生产进度预定表。

  (二)计算所需的主副料(何时再需要),在购备时间之前,通知存量管理单位安排原料。

  (三)将外协加工计划通知给外协管理单位,以便先寻求适当的外协厂商。

  第五条

  生产管理单位,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实际的生产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旬定期分配安排次日起10天内的生产进度表。

  第六条

  依预定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知物料情况)和发料单。

  (一)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同时要附工作程序图、操作标准、检查标准等),一联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二)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一联通知库管单位备料。

  (三)要在开工三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但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七条

  由现场制造各科组每日报来日报表,了解实际的生产进度,且要实地追查、督促。

  第八条

  现场制造各科组,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模具损坏,停电等),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工作。

  第九条

  当制造完工后,将工作命令详细填写在有关栏目处,送回生产管理单位销令。

  第十条

  于每批产品(订单)完工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表、工作命令、发料单、外协加工等资料汇总,并对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还需汇总成本分析、产能资料等,所有资料要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单位要经常地与业务部、存量管理单位、外协管理单位、质量管理单位、技术单位以及现场制造各科组保持密切的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并要能弹性地应变。

  第十二条

  外协管理,在管理外协加工以及外协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时,应适时适量地配合生产进度。

  第十三条

  外协管理单位负责外协加工、外协制造的作业。选择外协厂商应依据下列资料:

  (一)生产管理单位发出的外协计划(工程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时限、数量)或外协申请单。

  (二)协作厂商及厂商资料调查表。

  (三)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供料报废率的决定。

  (四)预估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十四条

  选择好适当的外协厂商,要督促、确实了解厂商的进度以及质量。

  第十五条

  若外协厂商为第一次承制此项外协,则必须要求其先试制,取回样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判定合格后,才能通知其正式承制或加工。

  第十六条

  确实管理本公司供料数量及承制或加工后送回本公司的半成品或零件、下脚料、废料等的详细数量及重量。

  第十七条

  对外协厂商交来货品的质量、交货期、价格以及内部的管理状况要做审核。

  第十八条

  若有模具(设备)存放于外协厂商之处,要确实管理,检查其对模具(设备)使用保养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于外协验收、生产装配或再加工时,对外协质量的抱怨以及对外协厂商的审核结果,除了要存档外,应转告外协厂商。

  第二十条

  外协除了口头方式信用约定,最好要能订立合同或简明的外协书面式的约定(内容包括工程详细内容,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以及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检验标准、罚则、付款条件、奖励条款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成绩好的优良外协厂商,建议公司给予其较优惠的条件及分配较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配合质量管理单位,做好外协质量管理稽核工作,管理外协厂商承制货品的质量,并协助辅导厂商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排外协业务,必须要有弹性应变的能力,并要经常地与生产管理单位和外协厂商密切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有困难要立即解决,并防止再发。

  第二十四条

  外协完工后要作成本分析(工时、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等),判定外协是否有利及判定此外协厂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资料必须建档备查,以利作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外协之未详尽事宜详见外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呈阅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0内容

  3.1离职类别与定义

  3.1.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3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F、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的。

  G、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H、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A、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在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经劝戒无效者。

  B、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C、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3.1.2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3.1.2.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3.2辞职程序

  3.2.1辞职申请的提出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见附表1),提前通知公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具体所需提前提出时间详见《员工离职类别与要求说明表》(附录1)。

  3.2.2辞职申请的审批

  3.2.2.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

  3.2.2.3人力资源科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人力资源科文员依据《离职审批权限表》(附录2)报批。

  3.2.2.4《员工离职通知书》经最终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保存,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到人力资源科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3辞退程序

  3.3.1辞退申请的提出

  3.3.1.1公司辞退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非员工过失性辞退,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3.1.2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科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辞退申请的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4开除程序

  3.4.1开除申请的提出

  公司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被开除员工。

  3.4.2开除申请的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5自动离职程序

  3.5.1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单位须于当天及时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报行政部人力资源科。

  3.5.2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经直属单位主管签署后,到人力资源科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6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6.1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3.6.2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3.7离职谈话

  3.7.1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B、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D、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E、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F、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3.7.2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科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B、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C、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7.3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3.8离职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见附表2)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3.8.1.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8.1.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3.8.1.4培训资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3.8.1.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3.8.1.7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3.8.1.8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3.8.2事物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8.2.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人力资源科;

  3.8.2.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

  3.8.2.3各类钥匙;

  3.8.2.4借阅的图书资料;

  3.8.2.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

  3.8.3款项移交

  3.8.3.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3.8.3.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总经办或行政部主管。

  3.8.4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科或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3.8.5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3.8.5.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3.8.5.3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3.8.6相关部门签字

  3.8.6.1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3.8.6.2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3.8.6.3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3.8.7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3.8.8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3.9离职结算

  3.9.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3.9.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进行。

  3.9.3结算项目

  3.9.3.1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3.9.3.2赔偿金

  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B、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办理。

  3.9.3.3工资

  3.9.3.3.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3.9.3.3.2属于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尚未结算的薪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的第一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若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见附表3),委托公司在职员工代理结算。

  3.9.3.3.3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3.9.3.3.4代通知金:员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则扣以相应应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

  3.9.3.3.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与人力资源科审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应的代通知金,其应扣代通知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允许提前离职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

  3.9.3.3.6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源科审核、经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3.9.3.3.7离职员工所应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资天数,由人力资源科在《员工离职通知书》相应栏位内明确标注,财务部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

  3.9.3.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3.9.3.5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

  3.9.3.6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员工应付、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9.5由人力资源科在离职员工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后,开具《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见附表4)交总务科办理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

  3.10其它事项

  3.10.1在被辞退与开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部需派专人全程监护办理。4等以下职位人员由保安人员监护办理,4等及以上职位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或行政部主管监护办理。

  3.10.2总务科在员工办妥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后,填写《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通知大门值班保安检查行李放行和财务部结算薪资。

  3.10.3离职人员离厂时间:原则上所有离职员工,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并于当天离厂。特殊情况需继续在公司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总务科提出,由总务科主管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须于次日13:00前离厂。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3.11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3.12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3.10本制度附件:

  附录1《员工离职类别与要求说明表》

  附录2《员工离职审批权限表》

  附表1《员工离职通知书》

  AM09A03一个日历年

  附表2《工作交接表》

  AM51A01一个日历年

  附表3《工资结算委托书》

  AM01A026个月

  附表4《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

  AM50A01一个日历年

  拟制:行政部人力资源科

  版次:06第一版

  行政部副总经理:

篇5:物资仓库组建与管理规定

  物资仓房组建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根据公司目前实际运行情况,公司将建立虚拟物资仓库和实物物资库房,具体情况如下:

  一、虚拟物资仓库

  虚拟物资仓库就是建立一个网络物资仓库,不进行实物的入库与出库,而是在网上完成物资的入库与出库。

  一是经采购办或各部门自行采购,直接分配到各部门使用的物资,均由虚拟物资仓库管理。

  二是经过虚拟物资仓库,在网上完成物资的入库与出库。

  三是通过虚拟物资仓库直接完成各部门成本核算,财务部还是按正常的结算制度运行。

  四是虚拟物资仓库由企管部与信档中心实施组建。

  二、实物物资仓库

  实物物资仓库就是将采购办采购的大宗物资存入库房,再按需发放,是物资实物的入库与出库。

  一是接收采购办采购的大宗物资,进行实物验收入库。

  二是入库物资采取实价登记与发放制度,每月将发放的物资计入领取部门的成本,形成报表与财务进行核算。

  三是实物仓库由办公室与行政事务管理部实施组建。

  三、物资库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库房是公司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物资储备的环节。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及成本核算。

  第二条:库房主要储存采购部统一采购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招待用品等(不含固定资产),由库房管理员负责物资的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物资入库,库管员同采购办采购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进行实物验收,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并做好物资交接手续。

  第四条:物资保管,物资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填写“入库单”。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

  1、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2、三清:物资数量清、规格标识清、价格清。

  3、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4、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库房保管采取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虫、防潮、防盗等工作。

  第五条:物资领取,库管员应本着发旧存新的发放制度,对库存物品进行发放。

  1、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的发放,应根据部门年度计划,由领取人员持物资领取单(需部门负责人审批)领取。

  2、招待用品的领取,由领取人员持物资领取单(需公司领导审批)领取。

  3、库管员凭领取人的物资领取单如实发放,若物资领取单上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4、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第六条: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库房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库房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七条:物资领取单要填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型号、物资名称和领取人员签字。

  第八条:各部门应指定固定领取负责人,发放时库管员必须与领取人在库房指定位置办理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九条:所有发物凭证,库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条:记账要字迹清晰,做到日清月结不积压。

  第十一条:库房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库管员对库存及领取情况每月与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并形成月报,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十二条:库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库房主管负责监交,双方各执一份,部门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