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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公司字画及装饰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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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公司字画及装饰品管理办法

  全聚德公司字画及装饰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未入账资产的管理,以减少毁损,并杜绝流失,根据公司所属部门、企业及证券公司存有较多名人字画和装饰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字画及装饰品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以购买、获赠或以笔会、即兴创作等方式而拥有的(如中国字画、油画、装饰画、陶器、瓷器、漆器、金银饰品等)及签字册、签字单页、照片(包括照片底稿)、摄像带。

  2、单位价值较高或具有保存价值的。

  二、字画饰品等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公司办公室为统一管理部门,各所属企业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各店的字画资产。公司及各企业字画饰品的使用部门为保管责任主体,各使用部门应明确兼职责任人,负责字画等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建立字画及饰品的专项管理档案。各企业办公室按照类别,名称、来源、规格、使用部门或存放地点等统一编号,编制字画饰品目录,并附每一件字画饰品的照片。档案资料报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四、字画饰品的封存、启用、毁损、报废。因装修改造等原因需将原使用的字画饰品暂时封存或重新启用时,由使用部门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交存、领用手续。封存的字画饰品应符合一定温度、湿度及亮度的要求。

  因意外或过失造成的字画饰品丢失、报废,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向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从登记档案中撤消。对丢失、损毁的字画饰品,属人为或因未尽责而造成的损毁,对过失人实行降薪、降职、调动工作、辞退等方式处理。

  五、字画饰品的清点与盘查。

  公司及各企业每半年应清查、盘点一次字画饰品的存在和保管使用情况。

  清点小组由公司办公室及各企业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清点小组应根据字画饰品的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对照存档登记逐一盘点,编写顺序编号的字画饰品盘点表,详细记录数量、存放地点、使用人、责任人、目前使用状况等。

  清点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将盘点表与原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请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理程序:

  各企业使用部门──各企业办公室(经各企业领导签发后)──股份公司办公室──股份公司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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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室字画饰品登记表

  编号

  类别

  来源

  作者

  创作年代

  作品名称(内容)

  规格

  存放地点

  责任部门

  责任人

  使用部门

  使用人

  备注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篇2: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

  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

  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九条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

  《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药包材执行新标准后,药包材生产企业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自发生变化三十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核发的Ⅰ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发的Ⅱ、Ⅲ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使用进口药包材,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药包材生产厂商有效印章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注册的药包材应符合我国药品包装需要及发展方向,国家已明令淘汰或限期淘汰的产品不予注册。

  (三)具备生产该产品的合理工艺、设备、洁净度要求、检验仪器、人员、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必备条件。

  (四)生产Ⅰ类药包材产品,须同时具备与所包装药品生产相同的洁净度条件,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

  药包材注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注册的产品须按规定抽样三批,经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法定标准。

  (二)Ⅰ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

  (三)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国内首次开发的药包材产品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可后,按类别申请《药包材产品注册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质量及其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并委托其承担产品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工作,出具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优质新型药包材及其生产技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落后药包材品种。凡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不得再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其药包材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无《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使用进口药包材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未经注册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国家已淘汰药包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0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分类

  1、实施Ⅰ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1)药用丁基橡胶瓶塞;

  (2)药品包装用PTP铝箔;

  (3)药用PVC硬片;

  (4)药用塑料复合硬片、复合膜(袋);

  (5)塑料输液瓶(袋);

  (6)固体、液体药用塑料瓶;

  (7)塑料滴眼剂瓶;

  (8)软膏管;

  (9)气雾剂喷雾阀门;

  (10)抗生素瓶铝塑组合盖;

  (11)其它接触药品直接使用药包材产品。

  2、实施Ⅱ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1)药用玻璃管;

  (2)玻璃输液瓶;

  (3)玻璃模制抗生素瓶;

  (4)玻璃管制抗生素瓶;

  (5)玻璃模制口服液瓶;

  (6)玻璃管制口服液瓶;

  (7)玻璃(黄料、白料)药瓶;

  (8)安瓿;

  (9)玻璃滴眼剂瓶;

  (10)输液瓶天然胶塞;

  (11)抗生素瓶天然胶塞;

  (12)气雾剂罐;

  (13)瓶盖橡胶垫片(垫圈);

  (14)输液瓶涤纶膜;

  (15)陶瓷药瓶;

  (16)中药丸塑料球壳;

  (17)其它接触药品便于清洗、消毒灭菌的药包材产品。

  3、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1)抗生素瓶铝(合金铝)盖;

  (2)输液瓶铝(合金铝)、铝塑组合盖;

  (3)口服液瓶铝(合金铝)、铝塑组合盖;

  (4)除实施Ⅱ、Ⅲ类管理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产品。

附件二: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验收通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办法》(暂行),制订本验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通则》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

  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产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4、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5、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6、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并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

  7、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适时监控换气次数、静压差等参数。所有监测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9、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10、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11、100000级以上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12、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里,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设备

  第十九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条

  与直接接触、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二十二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生产、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物料

  第二十五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采用进口原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八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第三十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应复验。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三十一条

  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卫生

  第三十二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三十七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和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三十八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三十九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配戴饰物。

  第四十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免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一条

  药包材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的生产。

  文件

  第四十二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通则》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配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包材产品的申请文件,注册证,批准材料,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四十五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六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每批产品应按质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包材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五十一条

  为防止药包材产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应采取措施隔离;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批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销售后一年;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产品使用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十六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包材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及发货日期。

  第五十七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产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自检

  第五十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通则的一致性。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通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关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药包材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六十二条

  本《通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通则》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3:中铁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以下简称内退)的管理工作,深化集团公司内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实现企业稳定健康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退应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在员工本人提出内退申请后方可办理内退手续。

  第二章内退条件

  第三条

  办理内退者必须是与集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

  男性满55周岁(含),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含)、工人年满45周岁(含),即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者,可申请办理内退。

  第五条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持有等级伤残证的伤残人员、经社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有重大疾病但达不到社保规定病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内退。

  第六条

  内退年龄以人事档案中的招工表、入学登记表、军人应征入伍登记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核定。特殊情况下以社保机构核定的年龄为准。

  第三章内退办理程序

  第七条

  办理内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本级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审核符合内退条件者,分别报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内退人员,由员工本人与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附件2),并由本级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内退手续。

  第四章内退员工待遇

  第九条

  内退人员按本人内退当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两项之和的80%从次月起计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

  第十条

  员工内退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员工内退后仍享受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五险一金”费用(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扣部分),均按内退前的原基数标准缴纳。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内退期间,仍可按内退前的岗位级别享受原所在单位在职员工享受的相关权益和福利等待遇,但不再发给绩效工资。

  第五章内退员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内退员工统一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内退员工自内退之月起,将工资关系和党、团、工会组织关系接转到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员工内退审批表

  2、员工内退协议书

附件1:员工内退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单位及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

  联系方式

  内退理由

  申请人签名:

  所在单位意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

  意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总经理意见(单位盖章)

  签字:*年*月*日

  附件2:

员工内退协议书

  经_________同志(以下称乙方)申请,___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符合内退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期限为*年*月*日至本人的法定退休时间*年*月*日。

  一、甲方按规定核发乙方内退期间生活费每月

  元。相关福利待遇按乙方原单位在岗员工标准核发。

  二、甲方负责按乙方内退前的缴费基数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的费用。

  三、乙方负责按乙方内退前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的费用。

  四、乙方不得为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提供劳务或自行从事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五、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乙方不得有侵害、损害甲方的行动,在内退期间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乙方在内退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乙方违反本协议四、五、六、七条规定之一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重新核定乙方内退期间的相关待遇或依法解除其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九、乙方在内退期间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十、甲、乙双方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后,乙方应与甲方结清债权、债务,交清工作,清退办公用品,归还公务护照和电脑、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按规定应交还的公物。

  十一、甲方将于乙方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通知乙方办理退休手续。乙方领取社保养老金当月,此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生活费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协商修订补充。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4:商品车仓储管理办法

  商品车仓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QC/T*/C06-29-Y*-01-20**

  版本号A

  修订号0

  发布日期20**-6-30

  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20**-6-30

  7.5.1对应条款

  HE商品车仓储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汽车有限公司

  目的

  保证公司商品车的安全,完善库房管理。

  适用范围

  已入库的成品车的仓储、发运。

  职责和权限

  3.1市场管理部负责公司商品车库房的管理。

  3.2总装车间负责合格成品车的交验。

  3.3质量管理部有对公司商品车库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

  3.4客户代表有对入库车辆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

  定义

  无

  过程要素分析

  本过程的要素主要包括该过程的输入、输出、负责人、资源、程序及考评指标,如下图所示:

  主责:物流课

  /库管员

  相关: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资源:

  1、工作车

  2、办公设备

  输出:

  1、重庆整车库存报表

  2、每日收发存报表

  3、盘点记录表

  4、事故车辆评估表

  商品车管理(C06-*Y-01)

  输入:

  1、入库信息、出库信息、质损车返修信息

  考评指标:

  1、库存信息准确率、

  2、转运事故率

  程序:

  商品车仓储管理办法

  工作流程

  输入

  工作流程

  责任部门

  /岗位

  输出

  流程说明

  入库信息

  出库信息

  开始

  N

  检查车辆

  Y

  签收车辆

  事故车

  转运车辆

  车辆入库

  库房管理

  发车出库

  结束

  生产管理部

  库管员

  库管员

  账务员

  库管员

  质量管理部

  库管员

  库管员

  账务员

  库管员

  库存表

  收发存表

  准备待入库车辆检查待入库车辆外观

  签收外观合格车辆

  编制库存表

  转运已签收车辆至库房、转运中发生事故,填写事故车评估表

  评审事故车辆

  转运至库房的车辆完成入库分类存放

  按管理规定对库房进行管理

  完成须发运车辆的提车出库工作

  编制收发存表,确认待发车辆已经全部出库

  各项绩效指标

  计算方法

  统计部门

  统计周期

  转运事故率

  事故数量/总转运量*100%

  市场管理部

  每月

  管理规定

  7.1商品车入库验收

  7.1.1严格按商品车或次品车入库流程执行。商品车由收车员确认车辆外观情况、状态、车架号、发动机号、钥匙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至,否则视为不合格品处理,合格品商品车由收车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品统计好信息,退回入库部门,并上报部门主管作出相应的处理。次品车入库时,收车员需核对次品车评估表上信息是否与实车信息一至,表上签字栏签字是否完整,全部符合则办理入库,否则不予办理。并通知交验入库部门整改。收车员将合格入库的商品车及次品车相关入库单据、信息、钥匙等整理好交部门账务员作入库的账务处理(每天需对入库数量当面作交接)。

  7.1.2账务员在收取钥匙和入库单后要进一步的核对,发现钥匙和入库单上号码对不上的,应立即通知收车员核实,并上报部门主管对其处罚。对收取后的钥匙分车型分号段管理,对入库单按入库日期存档,核对信息、数量做到日清日结,当天的问题当天处理完。

  7.1.3质量管理部将检验合格的成品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随车文件交账务员验收。

  7.2商品车库房管理

  7.2.1收车员将合格入库的商品车或次品车按车辆的颜色、状态分类停放于库区。并作好相应的标识、标记,特别注意保持每辆车的安全距离。

  7.2.2从厂区内转移到临时库区时,或者从临时库区转移到厂区时,每台车都要开据移库车的出门证。未取得驾驶资格者及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开移库商品车,非公司驾驶员不得开移库商品车。在移库路段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遇到弯道、路口应减速行驶,注意观察多方来车,做到宁停3分,不抢一秒。和前车车距不得低于10米。对道路上各种车辆都要礼让,不得跟任何车辆争道行驶。在移库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管理部和部门领导处理。

  7.2.3收车员和库管员对入库车辆保持清洁、门、窗锁好,雨刮器、天线规位。断开电源,以免由于存放过久而损耗电量。停放好的商品车收取钥匙及相关附件,交由账务管理员统一管理。

  7.2.4库管员每天对成车库区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做好库区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部门主管并作相应的处理。如库存车辆发生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事故损失的,除报公司管理部进行相应的处理外,库管员还需对事故车辆填据《事故车辆评估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分管领导审批,按试验车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7.2.5库管员做好库区商品车的标识牌,库区警示牌。

  7.2.6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发现防火、防盗和安全隐患问题时库管员应及时向公司企管部及市场管理部领导汇报。

  7.2.7驾车必需系好安全带。车辆在园区内行驶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进入库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7.3商品车出库管理

  7.3.1车辆出库按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发货。

  7.3.2库房发运员必需见有效的出库手续(发车指令单、钥匙等)办理库存车的出库业务。对从库房提出的库存车需跟发车指令单核对,如有不符的,立即通知账务员进行核实或更换。对核对无误的在发车指令单上签字确认。如遇发运次品车的,由账务员在发车指令单上注明次品车,及次品车的问题描述,除描述的问题外,其余标准按商品车标准执行。需发运更改状态的库存车时,由账务员在发车指令单上注明更改的状态,现场发运员按注明的状态执行。更改完状态后还需再核对,以确保无误。

  7.3.3发运员严格按出厂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发运,并在检查合格待发运车辆《发车指令单》上签字确认。对有争议的质量问题通知车间、质量管理部、订单物流课三方评审,以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双方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检查发现的低级、重大质量问题上报部门主管和企业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给予处理。同时作好问题车的相关记录。

  7.3.4附件发放员严格按公司配比的附件发放和加油。不得多发、少发和错发。特别是对配板的地区一定分开发放,同时跟物流驾驶员作好附件交接记录。

  7.3.5严禁任何人利用商品车代步、休息、纳凉。如发现物流驾驶员利用商品车代步、休息的,库房人员和现场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加以制止并上报部门主管给予处罚。

  7.5账目管理

  7.4.1库房管理员必须对库房商品车建立台帐。

  7.4.2库房管理员每月必须对库房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将盘库结果与销售部财务对帐,如有不符须及时查清。

  8相关文件

  《产品搬运、储存、包装与防护程序》

  9相关记录

  9.1《重庆整车库存报表》

  9.2《每日收发存报表》

  9.3《盘点记录表》

  9.4《事故车辆评估表》

  10更改履历

  更改单编号

  更改标记

  更改人/日期

  更改单编号

  更改标记

  更改人/日期

篇5: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公司节能目标,促进企业持续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能源管理职责、节能管理、检查和考核,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

  1.本规定采用《质量手册》、《HSE管理手册》的术语和定义。

  2.能源是指煤、焦炭、原油(包括页岩油)、炼厂气、液化气、汽油(包括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可作燃烧用的石油产品以及水、电、蒸汽、氮气和压缩风等。

  3.节约能源是指节约符合上述限定的原料、燃料、动力和工质等。

  三、管理职责

  (一)生产部

  1.生产部是公司能源管理归口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广东省和中石化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能源规章制度,并依照上级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制(修)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2.负责研究提出节能改造项目,参与节能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查。

  3.负责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参与节能设备选型,协助节能设备的投用。

  4.负责编制公司近期节能计划和中远期节能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5.负责传递节能信息,组织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组织节能技术攻关。

  6.组织能量平衡和能量测试,找出节能方向,挖掘节能潜力。

  7.制订能源消耗考核定额,负责能源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8.健全能源管理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填报能耗报表,进行能耗分析。

  9.负责新增用能点的审批。

  10.按能源使用合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和调度能源使用,随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各种耗能设备的运行,优化生产装置运行。

  11.负责搞好瓦斯产用平衡,保证瓦斯管网压力平稳,减少瓦斯放空,火炬瓦斯回收率要求达到100%。

  12.抓好蒸汽平衡,优化蒸汽系统,利用余热多产汽,降低动力锅炉负荷,降低锅炉燃料消耗。采取技术措施,做到设备合理匹配,蒸汽逐级利用。

  13.按照节约用电的要求,优化电力系统运行。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低谷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14.按国家统计法和计量法规定,提供准确可靠的能源消耗实物量。负责能源计量的标准化管理,能源交接的检测和仲裁。为能源消耗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配齐能量计量器具,进出厂能源100%计量,各单位的能源计量检测率大于96%。参与新建、扩建项目能源计量表配置情况的审查。

  15.编制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物质消耗低的综合生产方案。

  16.负责外排污水水质监测,组织做好外排污水的回用研究工作,加大污水回用力度。

  (二)机动部

  1.负责动力管网的维修与改造。

  2.负责节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公司加热炉的管理,加热炉热效率统计工作,热效率不低于90%;负责变频调速器维护,完好率不低于90%;负责疏水器的维护,完好率不低于90%。

  3.大力开展设备保温(保冷)工作、使之符合相应规范。

  4.负责采用高效省能设备,加快淘汰效率低设备。

  (三)动力车间

  1.在生产部的指挥下,负责公司水、风、汽、氮等动力产品供应。

  2.负责动力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动力管线的查漏与堵漏工作。

  (四)供水车间

  参与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参与审查新建、扩建项目节水方案、措施,参与制订公司节水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节水工作,汇报节水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生产部报送有关节水报表及计划、总结。

  (五)电气车间

  1.负责公司各用电装置的电力供应工作,做好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2.电力变压器、电动机、硅整流设备、电热设备以及风机、机泵、内燃机、蒸汽机等应定期进行测定,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分期分批改造或更换。

  3.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装置变频完好率不低于90%,变频投用率不低于90%,变频器出现故障时生产车间要书面通知电气车间维修。

  4.合理加装使用电力补偿装置,提高功率因数达到《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的指标。

  5.对生活用电要认真管理,严禁使用电炉,避免长明灯,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安装100瓦以上的灯泡。

  6.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增加用电设备。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7.完善用电计量手段,取消摊派。

  (六)各车间

  1.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方针及公司部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应下达到班组。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

  3.配合公司部门做好本单位能量平衡测试或标定工作。

  4.新增用能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动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投用。

  5.负责每月、每季对装置的用能情况进行分析。

  6.能源统计必须以计量数据为依据,按时统计上报能耗考核报表。

  四、节能管理

  (一)生产装置用能管理

  炼油生产装置是消耗能源的主要部分,也是节能的重点,各装置应通过生产管理、节能改造、优化操作、小改小革等手段不断降低能耗,争取达到国内同类装置的先进水平。

  1.改革工艺,在保证产品质量及收率的情况下,严格控制过汽化率,采取降低氢油比、溶剂比、回炼比、顶回流等主要节能途径。

  2.提高装置热回收率。分馏塔应尽可能采用多段回流和循环回流回收较高温位余热,回收的热量先换热,多余部分可发生蒸汽,所发蒸汽应先用于本装置,其余部分应有用户,不允许放空。

  3.装置之间尽可能采用热进料,尽量减少出装置冷却耗能和入装置加热耗能的不合理流程。

  4.增加二次用水流程,使冷、热水温差5℃以上,油品进冷却器前温度应低于可利用度。

  5.对效率低、扬程余量大的机泵必须调整运行,达到规定要求。

  6.根据不同要求选用不同品位的蒸汽,做到合理使用,凡加热用汽必须利用蒸汽的冷凝热。

  7.抓好设备、工艺管线的保温,减少热量损失。

  (二)工艺加热炉管理

  工艺加热炉是炼油生产过程中主要耗能设备,加强对加热炉的管理,提高炉效率对降低能耗起决定性的作用。

  1.操作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加热炉操作应避免冒黑烟,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1%~4%。

  2.操作工应根据处理量变化及时调整“三门一板”,严格控制好过剩空气系数,并根据炉子热负荷、燃料性质、天气变化、火焰形状和颜色等直观条件进行调节,确保燃烧完全。

  3.看火门、火咀点火孔用完后应及时关闭,严禁常开。

  4.严格控制排烟温度,通常情况下加热炉排烟温度不大于170℃。根据不同燃料含硫量的露点标定数据,加热炉排烟温度上限可作适当调整。对于加热炉排烟温度超标的,必须加强管理,或及时安排技术改造,提高加热炉效率。

  5.定期测定加热炉效率。化验室每月对加热炉烟气采样分析,采样要真实,排烟温度不得虚报。仪表车间每季度对加热炉氧含量分析仪检验标定一次。

  6.烟气分析采样点一般为对流室出口,而利用烟气预热空气的加热炉则在空气预热器出口。

  7.加强对炉子的维护保养,加强堵漏,保持炉体密封及“三门一板”的可调性。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应加强吹灰,以保证炉管壁的传热效果,同时为防止吹灰器变形,应安排空运。

  9.为提高加热炉效率,降低雾化用蒸汽,应采用新型燃烧器和硅酸铝纤维等新型保温材料,减少炉壁热损,炉体外壁温度不得高于环境温度50℃,炉壁热损≯3%,检修时应改用新型保温材料保温。

  10.对于效率<90%的加热炉,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

  (三)工业锅炉及用汽管理

  1.保证锅炉水质,降低排污率,提高炉效,中压蒸汽锅炉炉效不低于90%。

  2.严格控制过剩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

  3.按能源使用合理化判断标准,对效率低的风机和水泵逐步进行改造。

  4.加强蒸汽管网的管理。蒸汽疏水管必须安装疏水阀,严禁直排蒸汽。经常对管网和疏水器进行检查,减少跑、冒、滴、漏,发现漏点要及时堵漏。发现坏的疏水器,应及时向机动部汇报。

  5.热力管线、法兰、阀门都应保温,管网保温后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大气温度10℃,管线损耗率应<2%。

  6.对用于间接加热的蒸汽和动力用冷凝水,原则上应回收,回收率不小于60%。

  7.对于往复泵的乏汽,有条件的应集中利用。

  8.对于装置余热产汽,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多产蒸汽,合理利用,严禁放空。

  9.动力车间控制好蒸汽出装置压力、温度。

  10.有条件时多烧瓦斯少烧油。

  11.加强对蒸汽使用的调度,尽量减少减温减压量。

  (四)油品储运系统节能管理

  1.新建的、用于储藏轻质油品的罐应采用内浮顶罐,原有轻油罐应有大呼吸阀并装挡板,储存汽、煤油、芳烃和石脑油的拱顶罐应安排改造或更新为浮顶罐,以降低损耗。

  2.轻质油品应尽可能采用管道调合和密闭装车,减少储运损失及改善环境。

  3.储存二次加工的原料油、渣油的罐应采用新型保温材料。

  4.按照错峰用电的要求,合理安排机泵运行,节约用电。

  (五)瓦斯系统管理

  1.任何装置均要严格控制可燃性气体往低压瓦斯系统排放(排放检查点见附表),非放不可时,应事先与调度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排放。

  2.按调度指令调整加热炉的油(燃料油)、气(燃料气)用量。

  3.有液态烃汽化系统的装置,必须经调度同意后方能投用,并且汽化液化气必须有记录。

  4.定期检查可燃性气体与低压瓦斯系统的连通阀,有内漏现象时,应尽快更换;无法更换的,必须向调度汇报。

  5.因操作不当,造成可燃性气体排到低压瓦斯系统时,必须向调度汇报,说明原因。生产调度应做好相应记录。

  6.生产调度负责监管各装置排放火炬的瓦斯量,完善监管手段。

  (六)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管理,能用循环水的就不用新鲜水,严禁循环水和新鲜水互串。

  2.完善计量手段,取消摊派,水系统计量仪表应齐全、完好并投用,实行抄表计量。

  3.根据用水情况,合理启用水泵,对扬程过高的水泵应作调整。

  4.新列项目环评中要对项目的耗水水平进行评价。

  5.把节水作为装置规划设计的一项重要技术原则,通过机组选型、优化机组冷却系统和方式、加强水务管理、开展废水治理和水资源优化等措施,为节约用水、降低耗水指标创造条件。

  6.重视废水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7.工业水应回收再利用或采用循环冷却系统,循环水进出换热器温差不小于5℃。

  8.杜绝用循环水冲地、顶线、就地排放或作其它用。

  9.实行定额计划用水,不得超计划用水,严禁长流水、乱排水。

  10.加强水务管理工作,积极查漏堵漏,减少系统的损耗。

  11.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厂性的水平衡测试和各水系统水质分析测试,建立测试档案,同时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节水目标,制定相应的节水方案。

  12.做好循环水场水质管理工作,提高水场浓缩倍数,减少补充水,要求厂区循环水场浓缩倍数4.0以上,使用循环冷却水的冷换设备不得随意外排循环水。

  13.不得随意外排冷凝水,应充分回收和利用,提高冷凝水的回收率和利用率。

  14.重视污水的回用及装置串级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15.非消防用水严禁从消防水系统接水,消防炮必须加铅封。

  16.厂内绿化用水和马路喷洒用水,要在指定的取水点取水,并要装表计量。

  17.具备回用汽提净化水、符合要求的达标污水的装置必须最大量回用净化或污水,杜绝排放。

  18.加强对生产用水和非生产用水的计量与管理,完善水计量器具。

  19.除氧器溢流水不能大于1%,锅炉排污不能大于6%,减少采样冷却水的排放。

  (七)用风、用氮管理

  未经申请批准,不得随便增加用风、用氮设施,要求做到能用低压氮的不用高压氮,能用风的不用氮,能用非净化风的不用净化风。

  (八)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设备采购的审报管理

  对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设备采购(如疏水器、变频器、燃烧器、吹灰器等),各单位在报主管部门审批前应经节能主管部门会签,否则不予立项和采购。

  (九)新增用能点的审报管理

  新增用能点的报批必须经节能主管部门会签,方可报其它主管部门,否则不予批准。

  六、检查和考核

  1.对在能源计量表前私自接管使用能源的单位,按当月实际能源用量的3倍进行结算;未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批,新增使用能源的单位,按当月实际能源用量的2倍进行结算。

  2.未经生产部审批的节能改造项目、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或更新的节能设备,无论什么原因不能投用的或投用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司将对该项目提出(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生产部,并由生产部负责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