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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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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十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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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2: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农/4)207-20*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3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4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6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8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工艺纪律检查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工艺纪律检查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1、目的

  为正确评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工艺纪律的贯彻情况,严肃工艺纪律,保证工艺规程的贯彻执行,建立稳定的生产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而制订的具有约束性的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全部生产车间。

  3、职责

  3.1技术部是公司工艺纪律检查的归口部门,技术部负责制订工艺纪律检查管理规定。

  3.2技术部负责组织生产部、企管质量部等部门开展工艺纪律检查工作,每周一次。

  3.3生产部各车间组织车间班组长及其它有关人员一起开展车间级工艺纪律检查工作,每日一次。

  3.4技术员负责检查车间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每日一次。

  4、工艺纪律的内容及依据

  4.1工艺纪律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4.1.1被检查工序的工序制品质量是否合格,检验点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是否合格;

  4.1.2被检工序或检验点的工序要素,即人、机、料、法、检验和质量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4.2工艺纪律检查的依据

  4.2.1产品图纸,产品工艺,技术通知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如仪器设备等操作规程,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控制管理规定等)。

  4.2.2检验作业指导书

  4.2.3工艺纪律检查项目及评价表(见附表一)。

  5、工艺纪律检查的实施办法

  5.1工艺纪律的检查由技术部归口管理;检查分为三级,即:部门、车间、日常检查。

  5.2工艺纪律检查的级别及频次(具体见下表)

  级别

  频次

  有无记录

  组织单位/人员

  参加部门

  部门级

  每月一次

  有记录

  技术部

  企管质量部、生产部

  车间级

  每周一次

  有记录

  互感器车间

  技术部、企管质量部

  日常检查

  每天进行

  有记录

  技术员

  5.3部门级的工艺纪律检查由技术部现场负责组织,参加单位:企管质量部、生产部、互感器车间。参加人员各部主管领导以及技术员、过程检验员、采购员、库管员等。

  5.4部门级工艺纪律检查的检查范围:互感器绝缘件车间、检测室、钣金机加车间、库房。

  5.5部门级工艺纪律检查实施办法:按照产品生产工序、自制件生产、原材料等进行检查,应用《工艺纪律检查项目表》对应作好记录,并逐项判定是否合格。当出现不合格项时,该检查项目即为违纪,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5.6部门级工艺纪律检查整改办法:现场技术部根据6.5条中各检查记录编制《月份工艺纪律检查情况通报》和《月份工艺纪律检查问题点及整改计划》,由责任单位对问题点进行落实整改,由当技术员验证整改效果。

  5.7车间级工艺纪律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各班长和工段长等参加。

  5.8日常工艺纪律检查由技术员检查班组的执行情况。

  5.9工艺纪律的评价

  5.9.1重要度分为三类:

  A类:指此工艺因素项目对产品的过程控制或产品品质有严重的直接影响。

  B类:指此工艺因素项目对产品的过程控制或产品品质有一定的直接影响。

  C类:指此工艺因素项目对产品的过程控制或产品品质有间接的影响。

  5.9.2项目评价判定

  项目评价判定以“合格”和“不合格”表示。

  6、工艺纪律检查的考核办法

  根据《工艺纪律检查项目表》中各因素项目是否合格来对各工段、班组和员工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6.1同一操作工每存在1个A类不合格项,则对其个人扣罚==元/项,对班长扣罚==元/次。

  6.2对被检查的生产班组中存在A类不合格项的,经确认其中有与工艺有相关的,则对负责该生产班组的现场技术员给予通报批评。

  6.3对于检查中未发现有不合格项的单位和个人,也都将在现场工艺课编制的《月份工艺纪律检查情况通报》中给予通报表扬;对确实做的优良的个人,将给予==元的奖励(说明:具体奖励的总金额在同次处罚的总金额范围之内)。

  6.4对存有不合格项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月份工艺纪律检查情况通报》中给予通报批评。

  6.5所有不合格项,都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若在期限内没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要求,将对存在不合格项的部门主管领导给予

  元的扣罚,如再次整改还达不到要求则进行加倍重罚。

  6.6如果同一A类不合格项在同一个人或同一课内连续两月中重复出现,则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提出严重批评并按上述扣罚标准的两倍以上进行加重扣罚。

  6.7以上考核办法主要针对部级工艺纪律检查,车间级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此办法。

  7、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篇4:企业固废、危废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包括造气炉渣、电厂炉渣、粉煤灰、矸石、煤泥及建筑和生活垃圾。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与处置。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术语

  3.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3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4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6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7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8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9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可用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管理职能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各部室、分厂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3公安处负责固体废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固体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基本内容与要求

  5.1固体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5.1.2炉渣主要由造气分厂造气炉与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粉煤灰由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煤矸石和煤泥主要由选煤分厂产生。

  5.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5.2.1公司各相关部室、分厂应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设置明显标识。

  5.2.2固体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扬散等设施或措施。

  5.2.3必要时,一般固体废弃物可分区进行存放,如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5.2.4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管理。

  5.2.5需特殊贮存或处置的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贮存或处理,如公司粉煤灰和电厂炉渣需在公司贮灰坝内进行贮存。

  5.2.6禁止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固体废物。

  5.2.7禁止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5.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5.3.1固体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3.2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5.3.2.1选煤分厂产生的矸石、煤泥直接送到热电分厂作为锅炉燃料使用。

  5.3.2.2造气炉渣部分进行综合利用,如公司自用或附近村屯道路维修等,其余部分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3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和部分炉渣采用水利除灰除渣的方式,输送到贮灰坝贮存,其余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4公司自行可回收的废弃物(报废设备及金属边角料等)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移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统一进行处理。

  5.3.2.5公司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镇政府城建局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进行定点堆放,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5.4固体废物的登记、台账管理

  5.4.1粉煤灰、电厂炉渣、造气炉渣、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去向,上报应准确、及时,上报材料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4.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台账。

  5.4.3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清洁生产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工作。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术语

  3.1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清洁生产审核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

  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管理职责

  4.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2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5环保化验中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4.3生产部、技术部、机动设备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方案的技术经济及可行性。

  4.4公司生产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不断完善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应编制无费、低费方案,不断改善管理,并根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向公司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提供高费方案。

  4.5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基本内容与要求

  5.1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2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包括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5.3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5.4企业应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

  5.5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室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向公司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考核与检查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术语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管理职责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

  5.1.5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贮存、利用、处置,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由公司环保化验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改正要求的,环保化验中心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应齐全、完整、详细。

  5.2危险废物的贮存

  5.2.1危险废物由物管中心负责统一贮存,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2.2物管中心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处置量及新增产生量(需填写称重后准确

  数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物管中心予以配合。

  5.2.3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临时贮存点由各分厂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及新增产生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产生单位予以配合。

  5.2.4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

  5.2.5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6危险废物的贮存设备和设施必须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

  5.2.7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应进行安全性处置,否则,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5.2.8禁止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5.2.9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或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2.10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会议纪要、演练记录必须齐全、完整、详细。

  5.3危险废物的处置

  5.3.1危险废物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私自处置危险废物。

  5.3.2环保化验中心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剧毒品废液)向主管经理提出处置请示,由物管中心负责办理危险废物处置审批单,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纪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处置厂家的资质和价格共同确定后,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中心提供处理厂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公安处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押运工作。

  5.3.3每次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应由物管中心、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纪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同时到现场进行确认。

  5.3.4运输工具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输处置。物管中心与运输及处置部门应建立转移交接手续,交接后危险废物方可出库。

  5.3.5处置结束后,环保化验中心应在10日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及时返还当地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危险废物销毁后的原始凭证由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管理,复印件由参与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5.3.6公司内部自行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由处置利用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台账,每月向公司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接收量和自行利用处置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处置利用单位予以配合。

  5.3.7物管中心及各分厂与公司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4危险废物的运输

  5.4.1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

  5.4.2运输危险废物时,运输工具必须配备防火、防淋湿、防扬散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环保化验中心及当地环保局负责检查。

  5.4.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其他货物及无关人员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丢弃危险废物或擅自改变到达地点。

  考核与检查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附录

  附录A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简图

  附录B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报表

  附录A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简图

  20附录B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报表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废物编号及名称:废矿物油

  表9-1产生情况

  贮存情况

  转移情况

  产生日期

  废物名称及种类

  产生工号

  接收日期

  容器材质及容量(kg)

  容器个数(个)

  存放位置

  产生部门经办人

  接收人

  转移日期

  容器个数(个)

  废物数量(kg)

  废物去向

  废物产生部门经办人

  废物接收部门经办人

  注:填写时要注明危险废物种类(如:废矿物油包括68#机床油、32#汽轮机油、100#机床油等种类)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废物编号及名称:废催化剂

  表9-2产生情况

  贮存情况

  转移情况

  产生日期

  废物名称及种类

  产生工号

  接收日期

  容器材质及容量(kg)

  容器个数(个)

  存放位置

  产生部门经办人

  接收人

  转移日期

  容器个数(个)

  废物数量(kg)

  废物去向

  废物产生部门

  经办人签字

  废物接收部门

  经办人签字

  注:填写时要注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如:铜锌触媒、钴钼触媒等)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废物编号及名称:废岩棉

  表9-3产生情况

  贮存情况

  转移情况

  产生日期

  废物名称及种类

  产生工号

  接收日期

  数量(kg)

  存放位置

  产生部门

  经办人

  接收人

  转移日期

  废物数量(kg)

  废物去向

  废物产生部门

  经办人签字

  废物接收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产生工序编号及名称:废水生化处理装置

  废物名称及编号:生化污泥HW900-499-42表9-4产生情况

  转移情况

  产生日期

  产生时间

  污泥数量(t)

  污泥产生部门

  经办人签字

  转移日期

  转移时间

  废物去向

  污泥转移

  部门经办人

  污泥接收

  部门经办人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产生工序编号及名称:032回收车间液态产品分离装置

  废物名称及编号:焦油渣HW252-010-11表9-5产生情况

  转移情况

  产生日期

  产生时间

  数量(t)

  产生部门

  经办人签字

  转移日期

  转移时间

  废物去向

  转移部门经办人

  接收部门经办人

  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台账记录表

  废物编号及名称:

  表9-6入库情况

  出库转移情况

  入库日期

  废物来源

  废物数量(kg)

  废物种类

  容器材质及容量(kg)

  容器个数(个)

  存放位置

  废物贮存部门经办人

  出库日期

  废物数量(kg)

  废物去向

  废物贮存部门经办人

  废物运送/接收单位

  经办人签字

  注:此表用于填写:

  1、废矿物油

  废岩棉

  催化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

  废物名称及编号:

  内部利用/处置设施名称:

  表9-7废物接收日期

  废物来源

  废物数量

  计量单位

  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废物利用/处置完毕日期

  废物利用/处置部门经手人

  危险废物月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

  表9-8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备注

  产生地点

  危险废物名称及种类

  危险废物

  类别编码

  暂时贮存量(kg)利用量(kg)转移量(kg)转移去向

  部门领导:

  审核人:

  填表人:

  注:此表用于物管中心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表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废物编号及名称:

  表9-9产生情况

  贮存情况

  转移情况

  产生日期

  废物种类

  产生地点

  容器个数(个)

  废物数量(克)

  废物产生

  部门经办人

  接收日期

  容器个数(个)

  废物数量(克)

  存放位置

  接收人

  转移日期

  容器个数(个)

  废物数量(千克)

  废物去向

  废物产生部门

  经办人签字

  废物接收部门

  经办人签字

  注:此表用于填写:剧毒残液、报废化学药品;填写时要注明剧毒残液、报废化学药品种类。

篇5:子公司管理办法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保护出资人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两类。其中: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占其权益性资本100%的子公司。

  (二)绝对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占其权益性资本50%以上,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产。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赋予各级子公司管理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充分自主权,确保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办公会按规定对涉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规定对子公司履行相应管理及指导职能。

  经公司研究决定部门化管理的子公司作为**公司部门管理,除行政、财务、风控由**公司相关部门承接职能外,子公司其他事项由**公司对口部门为承办发起人,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需报集团审批的事项应报集团审批。

  第三章子公司设立

  第七条

  子公司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集团及**公司发展战略、优化配置资源;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三)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子公司设立由**公司总经理指定部门负责,由办公会研究后,经公司办公会通过报集团审批。其中新设子公司章程由**公司审核确定。

  经批准组建子公司后,**公司将成立筹备机构负责子公司的各项组建工作。

  第九条

  设立子公司应进行前期调研或可行性研究,并由筹备部门向公司办公会呈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调研或可行性论证报告,含投资收益分析和行业效益指标说明;

  (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契约文件(草案);

  (三)其他股东情况资料(包括资信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许可证复印件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拟设立子公司的设立方案;

  (五)供**公司决策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六)拟设子公司的章程(草案)。

  第十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发展战略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全资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在**公司指导下拟订,经鼎立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绝对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公司指导下制定,按子公司法定程序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或开拓新的重要业务时,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子公司向**公司提交业务调整申请报告,待鼎立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子公司主业调整完成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绝对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或开拓新的重要业务时,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司指导下制定业务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或出于战略调整,或在战略实施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需子公司关、停、并、转或暂停的经营业务,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决定,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书面报告子公司经营状况及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上报上年度经营计划与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上报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及工作部署情况。

  (二)每年度的中期,上报上半年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全年的经营情况的预测。

  (三)对子公司的某些重要业务或专项业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进行重点调研并听取子公司的报告。

  第五章人事和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按照**公司人事管理方面相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包括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高管任期经营管理目标),制定各自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其产生办法及管理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的主要人事管理事项: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和成员组成、董事长的人选,由**公司决定、委派和调整。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由**公司决定、委派或推荐,并由子公司按法定程序任免。

  (三)按《公司法》中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实行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制,期满可连聘连任。

  (四)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执行董事和监事。

  (五)向未纳入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的全资子公司委派财务经理。

  (六)**公司对外派至全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

  第十八条

  绝对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人事管理事项:

  (一)**公司原则上以出资比例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由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报**公司备案;董事长人选由**公司提名,由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可推荐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任免,并报**公司备案。

  (三)按《公司法》中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实行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制,期满可连聘连任。

  (四)向绝对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理。

  (五)**公司对外派至绝对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子公司向其董事会提交薪酬调整方案、奖金及奖励提取方案,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奖惩等重大议案前,应先征求**公司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行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人工成本等方面进行检查、审计,并督促子公司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核算完整,及时准确提供财务信息。

  根据子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由**公司提出子公司财务管理模式方案,建议是否纳入集团统一管理范围,报经集团批准后实施。纳入集团统一管理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按照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随意调整有关会计政策和估计。《会计核算办法》未涉及的特殊经济业务,应与集团财务中心沟通共同确认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应修订公司核算办法并上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准确上报各期财务报表、快报、财务分析报告以及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加强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要把所有投资项目纳入投资预算和财务核算,杜绝账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筹资行为管理。

  (一)各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避免盲目筹资使子公司背负沉重的利息及偿债负担。

  (二)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子公司实行筹资总量控制管理原则。纳入统一管理的子公司根据下年度生产业务经营情况,提出下年度的资金需求,报**公司、集团办公会审批后,由集团财务中心统一筹措资金,并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不纳入统一管理子公司根据下年度经营工作计划,于年末编制下年度筹资借款计划(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等),作为年度预算的一部分报**公司审批,**公司应将子公司筹资计划纳入本公司下年度筹资计划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资金管理。

  (一)子公司应在年度资金预算框架下,有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流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二)对于纳入统一管理的子公司采用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子公司出纳人员统一集中办公,统一进行财务报销审核和资金支付。

  (三)全资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资产报损管理。

  (一)子公司要加强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控制资产损失。各子公司如需处理资产损失,依据相关程序审批后,方能进行会计处理。

  (二)确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仍要加强催收管理,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三)子公司的资产报损应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准备相应的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报损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不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主营业务除外),如有特殊需要时,逐级报**公司、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章资本和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的资本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变动、股权结构变动、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子公司需向**公司提交方案,**公司视具体项目报集团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资本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变动、股权结构变动、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子公司需事先向**公司提交方案,**公司视具体项目报集团征求意见后,由子公司按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公司各类资产的管理制度框架内,根据子公司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子公司是所辖资产完整、安全和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主体。子公司拟订的资产管理制度,应报**公司备案或评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加强资产的权属管理,办理完善资产的国有产权登记证等相关权属登记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向**公司定期上报公司经营动态。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上报公司月度经营报表;应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资产分类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子公司资本投放后,参照地区行业平均以上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高管任期经营管理目标。子公司处于培育期或调整转型期等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行业投资回报平均水平的,应设定达到行业投资回报平均水平的明确时间。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明确符合行业特征的核心经营管理指标,**公司将其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子公司对指标波动情况应定期如实上报**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通过报表收集、调研巡访、列席会议、定期述职、专项述职等方式了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状况,子公司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通过提交“三会”议案、管理建议、专项治理等方式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子公司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突发事件等客观变化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公司评估批准后,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可修正已下达的目标责任。

  第八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投资效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依据其战略投资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逐级上报**公司、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最大限度地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报**公司备案并每季度至少书面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业务工作和经营活动中,需要聘请审计、评估、拍卖、咨询、顾问、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预计服务收费金额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应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上报集团招标办组织实施选聘工作;预计服务收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自行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子公司所有有关法律服务的选聘项目,均须报**公司办公会进行立项审批。具体按**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部门化管理的子公司中介机构聘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有相关中介机构聘用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

  料采购等招标应上报**公司,由**公司负责向集团本部提出招标申请,提交招标要点、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招标资料。具体按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办公类物资由子公司自行采购,但须在集团本部经招标确定的办公类物资供应商处采购。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车辆购置应遵循《$$市市级部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提出车辆购置申请,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上报集团办公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政府定点采购处购买。

  第四十八条

  5万元(不含)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类物资的购置方案应经鼎立办公会通过后上报集团审批。

  第十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制定和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

  子公司必须设立风险控制部门或岗位。在遵守本行业风险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涵盖各项经营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做好自身风险管理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新设立半年之内,将人事、财务、风控、业务等核心管理制度报**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加强主要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明确风险控制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政策法规风险、决策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风控部报送各项风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完善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规定履行合同、诉讼及重大事项的报送、审批、备案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检查和稽核审计,并按照**公司要求予以整改。

  第十三章重大事项决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需报**公司审批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调整、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章程修订;

  (三)发展战略规划及经营战略、经营计划的重大调整;

  (四)人事、财务、对外投资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分(子)企业的设置;

  (五)非主营业务范围或超过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投资、融资、担保事项;

  (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账面净值在300万元(不含)以上资产处置方案,以及账面净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方案,但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委托管理的资产则不受此限,由子公司按委托单位意见自主管理;

  (十)车辆购置,5万元(不含)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类物资的购置方案;

  (十一)公司案件标的额达到或超过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或对整个集团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方案;

  (十二)公司的人员编制、薪酬和奖励方案;

  (十三)预计服务收费金额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中介机构聘用项目选聘;

  (十四)子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

  (十五)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管理办法中,规定子公司应报**公司审批的事项;

  (十六)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五十六条

  上述事项经**公司审定后,子公司须报其董事会或股东(股东大会)会审议的,应按程序报请审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公司评审会制度,对公司经营业务、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做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子公司经营业务决策应充分尊重评审会意见。

  第十四章审计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子公司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五十九条

  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集团本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经营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

  (七)子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子公司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等的专项审计;

  (九)子公司薪酬、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情况;

  (十)**公司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章相对控股公司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相对控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十二条

  相对控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对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对控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章参股公司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占其权益性资本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股东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原则上在参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中至少占有一名成员。

  第六十五条*公司根据出资比例及参股企业章程,向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按参股企业章程和法定程序任免。

  第六十六条

  对于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同时按照**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应督促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或**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拟定对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规程、规则,经**公司办公会审定后,通知下发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控股公司、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子公司在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应遵守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条例、规章、制度,满足行业监管指标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各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时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