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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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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附件3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单位人)

  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丙方(委派单位):

  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83号)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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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单位人”是指人事、工资关系已经在委派单位,经个人申请自愿以单位人身份并征得委派单位同意,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第二条

  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丙方委派的培训对象乙方,在甲方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学员”身份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____年,时间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须回委派单位工作,培训基地医院不得留用。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问题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413号)执行。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

  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八条

  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中央财政按照3万元/年·人的标准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并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第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

  第十条

  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保证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培训结业后,回丙方工作。培训期间,不得报考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年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由丙方按规定发放;甲方负责按月发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培训对象个人补助部分(原则上为3万元/年·人×80%/12),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参照同类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助或工作补贴,培训时间计为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后,在甲方享有执业医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按照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乙方在甲方的正常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或举措保障乙方的培训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乙方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或终止培训,若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弄虚作假、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等违规行为,丙方应及时给予处理和教育。

  第十九条

  负责乙方培训期间的人事档案管理,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单位应支付的部分等。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丙方应协助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

  30天向丙方、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乙方须退还丙方、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丙方有权对乙方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乙方擅自退出培训、严重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以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丙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补助补贴等费用,并视情况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处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至少五年内禁止在我省报考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丙方和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对于按期或延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的,须退还中央财政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3万元/年·人)。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丙方未按协议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等待遇,经协商无果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协议。相关费用由甲方、丙方根据各自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丙方予以赔偿。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乙方在此期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同样享受甲方住院医师劳动保护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此协议存续以三方关系存在为前提,协议三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若签约方(特别是乙方与丙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期间,培训中止;视协商解决结果,培训继续或终止。培训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培训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丙方代表(签字):

  (公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2: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福贡县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近年来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

  1、新入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从事临床类医疗工作的人员。

  2、外单位调入的未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方法

  1、选派优秀住院医师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三甲医院)进行培训;

  2、院内轮岗学习的方式,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三、培训组织

  福贡县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医务科负责实施。

  四、培训规划

  (一)培训年限

  一般情况下为三年

  1、所有新进医院的住院医师进院时不定科;

  2、进院第一年实行全院临床科室大轮转;

  3、进院第二年,根据第一年轮转时住院医师的工作表现、科室主任和带教老师的意见、医院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本人的兴趣特长,实行大内科和大外科小轮转,旨在区别培养大内科和大外科医师;

  4、第三年,根据前两年的规范化培训结果和医院工作的需要,对住院医师实行初步定科并开始专业化培训。

  (二)培训内容

  1、住院医师岗前培训

  (1)医院概况介绍

  (2)医院核心制度

  (3)人际交流-医患沟通

  (4)病案书写

  (5)医院感染管理

  (6)医院文化

  (7)法律法规

  (8)消防安全

  (9)应急演练

  2、住院医师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培训

  (1)自学

  (2)专业授课

  3、住院医师医学临床技能培训

  (1)体格检查

  (2)病历书写

  (3)临床基本技术操作

  (4)读片

  (5)病例分析

  (6)诊断与鉴别诊断

  五、培训要求

  (一)、综合素质要求

  1、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对医疗技术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

  2、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和优良的医德医风

  3、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

  4、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5、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本理论及临床技能要求

  第一阶段培训按照《医学临床三基训练》、《云南省省住院医生基本技能考核标准》要求执行。由所轮转的科室负责加强理论知识学习,至少每月组织讲座一次。

  第二阶段由所在专科负责加强专科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突出实践技能。

  (三)、科研能力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培养一定的科研能力,各阶段每年应完成至少一篇文献综述或个案分析报告。

  六、考核要求

  (一)、轮转考核

  当住院医师每轮转完一个科室时,由该科室副主任及以上人员主持,按照要求,对住院医师进行考核,并在培训档案上做好记录。

  (二)年度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每年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年计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档案。

  (三)考核合格并按照医院要求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后,准予发放《怀宁县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篇3:妇产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妇产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一、轮转科室及时间安排

第一年

妇科(病房+门诊,含计划生育)

产科(病房+门诊)

产房

人流室(计划生育妇科)

第二年

妇科(病房+门诊,含计划生育)

产科(病房+门诊)

产房

新生儿科

第三年

妇科(病房+门诊,含计划生育)

产科(病房+门诊)

MICU

超声科

二、规培总要求:

1、妇科学:

(1)人际沟通

(2)知情同意、病史采集、查体方法、病例及医疗文件书写与填报

(3)女性生理特点

(4)女性盆腔解剖、下腹部消毒铺巾方法

(5)妇科常见辅助检查原理及报告判读

(6)妇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妇科常见急症的发病机制、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及随访规范

(7)妇科常见恶性肿瘤的筛查手段、随访方法

(8)妇科常用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作用机制、不良反应及使用方法、合理使用抗生素

(9)妇科常见手术及急症手术的适应症、禁忌症、输血原则、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原则

(10)基本手术操作技术

(11)妇科1-2类(中、小)手术及门诊手术

(12)临床路径的执行与实施

2、产科学:

(1)产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妊娠期母体的生理变化、胎儿生理及其发育、胎盘及羊水的功能等知识

(2)正常孕期保健规范

(3)产科病史采集、医疗文书书写、围生保健病历及各类手册、卡片等填写

(4)妊娠图、产程图的绘制

(5)正确的四部触诊、骨盆外测量、肛门指诊及阴道检查的手法

(6)独立完成正确接生、正常新生儿查体及处理

(7)新生儿窒息的抢救和早产儿的处理

(8)正常分娩、正常产程、正常产褥的特征与处理

(9)孕妇用药原则

(10)病理妊娠的诊断处理原则

(11)异常分娩、异常产程的识别和处理原则

(12)产科常用手术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手术前后的处理

(13)产科常见急症、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和处理

(14)头位难产、异常胎先露、异常胎产式的识别和处理原则

(15)失血性休克的诊断与治疗

(16)高危妊娠的识别与高危因素与不良产科结局之间的关系咨询、医患沟通与知情选择

3、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病历书写,计划生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

(2)避孕节育技术的知情选择,计划生育手术基本操作(包括早、中孕期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术、女性绝育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及取出术等)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步骤、术前准备、术后处理及注意事项

(3)基本的宫内操作

(4)计划生育手术常见并发症的识别、诊断技术与处理原则

三、轮转妇科基本掌握内容

(一)妇科病房要求:

1、第一年(5个月)

(1)病种要求:

生殖道炎症、附件肿物、早孕、流产、异位妊娠、宫颈癌、子宫肌瘤、子宫内膜癌、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癌、子宫腺肌症、滋养细胞肿瘤、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尿失禁、子宫脱垂、外阴阴道肿物、习惯性流产。

(2)基本技能要求:

手术或操作技术名称

术者或操作者(最低例数)

助手(最低例数)

附件手术

10外阴阴道小手术

宫颈小手术

(3)管理住院病床不少于5张,书写大病历10份

2、第二、三年(10个月)

(1)病种要求:

生殖道炎症、附件肿物、早孕、流产、异位妊娠、宫颈癌、子宫肌瘤、子宫内膜癌、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癌、子宫腺肌症、滋养细胞肿瘤、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尿失禁、子宫脱垂、外阴阴道肿物、习惯性流产。

(2)基本技能要求:

手术或操作技术名称

术者或操作者

(最低例数)

助手

(最低例数)

外阴阴道小手术

宫颈小手术

20阴式子宫切除术

子宫内膜癌分期手术

10宫腔镜、腹腔镜检查或1-2级手术

3050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矫治手术

(3)基本要求

管理住院病床不少于5张,书写大病历10份

2、第二、三年(9个月)

(1)病种要求:

多胎妊娠、妊娠合并生殖道感染、胎儿窘迫、胎儿生长受限、早产、胎死宫内、先兆早产、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合并糖尿病、产前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高血压、胎膜早破、新生儿黄疸、过期妊娠、新生儿窒息、产力异常、产道异常、产后出血、产褥感染、胎儿畸形、前置胎盘、妊娠期合并症、胎盘早期剥离、异常分娩(头位难产)、异常胎先露。

(2)基本技能要求:

手术或操作技术名称

术者或操作者

(最低例数)

助手

(最低例数)

胎心监护仪使用

50会阴裂伤缝合术

10胎吸产钳助产

臀位助产

剖宫产

2050新生儿窒息复苏

(3)较高要求:

增加以下疾病学习:子宫破裂、妊娠合并外科急腹症、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妊娠合并泌尿系统疾病、妊娠合并肝脏疾病、妊娠合并肿瘤、妊娠合并内分泌系统疾病、产前诊断或筛查、胎死宫内。

(三)妇产科门诊要求(含计划生育门诊)

1、第一年要求

(1)病种要求:

生殖道炎症、外阴阴道肿物、急慢性宫颈炎、盆腔炎、宫颈上皮内瘤变、不孕症、月经病、闭经、痛经、围绝经期综合征、子宫肌瘤及附件肿瘤、妇科急腹症、流产、围生期保健。

(2)基本技能要求:

手术或操作技术名称

术者或操作者(最低例数)

盆腔双合诊检查

100盆腔三合诊

20四步触诊

50骨盆外测量

20电子胎心监护图判读

30清宫术诊刮术

50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术

20后穹窿穿刺或腹腔穿刺术

下生殖道活检术

10宫颈扩张术

门诊接诊病人数

200人次/周

2、第二、三年(4-5个月)

(1)病种要求:生殖道炎症、急慢性宫颈炎、盆腔炎、宫颈上皮内瘤变、不孕症、月经病、闭经、痛经、围绝经期综合征、子宫肌瘤及附件肿瘤、妇科急腹症、流产、围生期保健。

(2)基本技能要求:

手术或操作技术名称

术者或操作者(最低例数)

盆腔检查

200四步触诊

150骨盆外测量

60后穹窿穿刺或腹腔穿刺术

分段诊断性刮宫

20人工流产术

50门诊接诊病人数

200人次/周

3、计划生育病房

(1)病种要求:

病种

术者或操作者(最低例数)

早孕

100人工流产术后随访及并发症

10孕中期引产

10避孕咨询指导

10药物流产

20高危人工流产

10宫内节育器并发症

(2)基本技能要求:

手术或操作技术名称

术者或操作者

(最低例数)

助手

(最低例数)

宫腔负压吸引术

4060钳刮术

放、取环术

1010羊膜腔穿刺术

药物流产术

20**输卵管节育术

输卵管复通术

(3)基本要求

管理住院病床不少于5张,书写大病历10份。了解宫腔镜、腹腔镜技术在计划生育手术与并发症诊断与处理中的作用。

四、规培其他要求:

1、可根据培训内容完成情况决定酌情增加轮转相关专业,如外科、内科、急诊科、超声科等。

2、3年内应参加一定的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读书报告1篇。

篇4:省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

福建省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律,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多渠道培养培训全科医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计划每年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方式各培训300名全科医生,通过在职学历教育每年培养全科医生100名。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培训,力争到20**年底实现为城乡每万服务人口培养培训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培训对象

(1)20**年及以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进入或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本科毕业生。

(2)20**年及以后新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3)“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

2.培训基地

依托本省医学高等院校作为全科医生理论培训基地,在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实践能力培养。

3.培训形式与内容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为2年(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专升本”学生另加在校理论学习1年)。培训内容分理论学习、临床科室实践和基层实践3个部分,按《福建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另行通知)执行。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培训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培训基地

依托本省医学高等院校作为理论培训基地,在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

3.培训形式与内容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3个部分。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

(三)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

1.在职学历教育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现从事医疗工作,并具有医学中专、大专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

2.培养形式与内容

委托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成人学历教育。在临床实习阶段安排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毕业时可同时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全科医生继续教育

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推广实施全科医生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培训工作

1.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师资队伍

全科医生理论、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主要带教师资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3.培训基地

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全科医生临床、基层实践培训基地及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相关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经省卫生厅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全科培训计划。做好建设与认定管理工作衔接,经认定的基地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配备与培训任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条件,如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学员生活设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卫生厅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复评1次。

4.培训质量

各理论培训单位和实践基地要严格教学组织、教学过程、考试考核等环节管理,加大师资队伍培训,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的认可与省卫生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培训质量。

5.学员请假制度

各类学员在培训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1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1个月;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6个月;超过6个月者,按照终止培训处理。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二)人事管理

1.单位推荐培养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2.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培训前先与当地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关系应及时转至当地卫生部门)。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回签约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3.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将作为20**年及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和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执业注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94号)精神,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四)考核评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对象参加全科医生培养情况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经费保障

全科医生培训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资助、培训单位补助、个人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45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属于“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按《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8号)执行。

(3)除上述“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外的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级财政负担。

培训基地医院按不低于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培养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提供生活补助。

2.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由财政按照每人450元、3050元、50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由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给予生活补助。

(3)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级财政负担。

3.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和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培养培训对象所在单位和培养培训对象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为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项目实施进度,对于由市县财政安排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所需经费,采取“省级财政先行垫付,次年通过上下级结算扣回”的办法进行。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平潭县卫生局。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20**年10月29日印发

篇5:河北省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办法

河北省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指定医师培训和考核机构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对象:

(一)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而申请注册的;

(二)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

(三)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的。

第三条

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机构为: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省、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人员的培训机构,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为考核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重新申请注册的,由其所聘用机构负责培训,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考核。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人员的考核机构为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的人员,应根据所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3至6个月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应根据所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两年脱产进修学习并合格。

第六条

承担培训机构应根据申请注册医师的表现,实事求是地签署培训机构意见。

第七条

医师注册考核程序为:

申请注册考核人员到指定考核机构报名;考核机构审核报名材料并向合格人员核发准考证;申请注册考核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考核机构公布考核结果,并向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医师注册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注册考核人员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册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版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

(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还应提交进修证明。

第九条

医师注册考核内容见《河北省医师注册考核大纲》。

第十条

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分实践技能和理论考核两部分进行。实践技能考核时间为1小时,理论考核时间为2小时。

第十一条

实践技能考核与理论考核均合格方为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