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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制度

  现如今,违纪,考场,处罚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违纪,考场,处罚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苏州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苏州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制度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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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迅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为抄袭等行为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对上述作弊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等物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迅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7)用任何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策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至第八条给予记过处分。

  另外,第一至第八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篇2:苏州中学学生违纪惩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校长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案例由20**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3:苏州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篇4:天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 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 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4、结伙进行违纪行为者,为进行分化教育停宿一到两周。

  5、已被停宿处理的学生若无悔改意识和表现,继续停宿直至悔改。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凡是有停宿记录的,名单报学校教导处学生部备案。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1)全校公开点名或已收到严重教育警告书两次以上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错态度较差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节以上者。

  (4)多次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5)欺侮同学,顶撞老师情节较重者。

  (6)有吸烟、喝酒行为,多次教育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当行为,影响较坏者。

  (8)传播淫秽书刊、音像者。

  (9)自己带零食来校高价倒卖者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而情节较重者。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其他处、室、科老师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处核实后,行政讨论决定。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接受教育,再犯错误者。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4)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者。

  (5)打架(指打群架、拉帮结派、班级与班级之间群殴)、吸烟、喝酒、爬墙外出,影响恶劣者。

  (6)侵占、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物者,按物业公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8)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网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性舞厅等)活动者及参与其它不健康活动者。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

  2、受记过的学生,由学生处或年级组长组织核实材料,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过处分,仍不悔改,再犯错误者。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有酗酒、赌博、诈骗、盗窃、造假行为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未经请假外出,通宵未归者。

  (6)屡犯校规校纪,纪律松散,态度骄横,不服从师长和学生干部教育管理者。

  (7)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节以上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予以撤销处分。如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处分:

  (1)受学校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接受教育,再犯严重错误者。

  (2)纠集社会人员来校闹事、打架者。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的头目。

  (3)盗窃财物,在校园内敲诈勒索钱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5)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情节严重者。

  (6)触犯国家法律,受政法机关惩处者。

  (7)不尊敬师长,用语言和行动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

  (8)携带刀具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者。

  (9)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被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班主任报告,学生处组织核实材料,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行为的学生,取消所有评先的资格。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篇5:晶华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华晶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格纪律,整顿考风,净化学风,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树正气,压邪风,齐抓共管,特作以下规定:

  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5分,并对该生班主任通报批评:

  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5分,该生在班内做书面检查,记班主任工作失误一次,学校对班主任通报批评,任课教师的教学成绩按0分计算。

  三、考生不按规定填涂班级、姓名、考号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3分,属于考生自身问题,学生在班内做检查,属于班主任没有讲清,学校对班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10分,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交书面检查: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案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无故不交卷(卡)的;

  8)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五、学生两科以上考试中,违反上述第四条中所列情况之一的,班主任做检查,给违纪生警告处分,做书面检查。

  六、因考试引起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