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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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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牌界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小学教育的实际,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小学生素质教育综合评价即“目标+等级+特长+评语”的综合评价。小目标的确定使学生养成扬长避短,养成奋发向上的好习惯;等级评价和延缓评价,是以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特长评价发展了学生兴趣和特长;综合评语采用“优点+鼓励+希望”的基本模式,保护学生的积极性和自尊心。实践证明,实施小学生素质教育综合评价,促进了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使每个学生都体验成功的喜悦,促进学生主动全面发展,从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自评等级。

  2.学生互评。根据学生在学校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学生互相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

  3.教师评价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表》。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学期评价、学年评价。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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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学期等级。每学期从6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教师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单》。《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单》由学校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级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广泛宣传,努力做到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诚信制度

  1.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2.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3.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协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4.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篇2:南京29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京南29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现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高中教育的实际,制定我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评价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

  (二)基本要求: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等第及具体要求

  (一)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个人千分制考评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

  1、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突出问题”是指学生在本学期中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道德品质方面不评等第:

  ①有偷窃、诈骗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有流氓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者。

  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公民素养方面不评等第:

  ①经常性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严重破坏公共财物,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参与赌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看或传播色情书刊、光盘等,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⑤考试舞弊,无故旷课,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交流与合作方面不评等第:

  ①参与打架,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违反手机使用规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擅自校外留宿或将校外人员带到学生宿舍就寝,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不听从教师教诲,无理取闹,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1、学习能力: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

  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

  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学习成绩在年级前300名以内或荣获三好学生称号);

  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

  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B:

  积极参与研究性学习,完成课程要求的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初步掌握研究的一般方法;

  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读写竞赛、作文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

  学习态度认真,主要学科成绩保持良好以上;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C:

  能参与研究性学习;

  学习态度较认真,能基本完成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

  主要学科成绩基本达到合格;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D:

  学习态度极不认真,经常不交或抄袭作业;

  考试有舞弊行为;主要学科成绩基本不合格。

  2、运动与健康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

  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B:

  达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良好以上标准;

  能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

  参加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获前八名或集体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C:

  达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及格以上标准;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D:

  达不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

  故意不参加两操一课的;

  其他。

  3、审美与表现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

  国家级艺术考级考试达“十级”;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B:

  参加校内外比赛获奖的;

  艺术课程考核成绩良以上的;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C:

  能重视并认真上好艺术课程,艺术课程考核达到合格的;

  能积极参加校内外艺术实践活动的;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D:

  艺术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拒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艺术活动的;

  其他。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

  (二)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评价程序。

  1、学生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末和毕业前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自己打出等第。

  2、同伴互评。每个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小组互评,为小组每个成员打出等第。

  3、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任课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及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及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等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定由班主任老师负责,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别由体育老师和艺术老师负责评定。

  4、学校审定及通知或公示结果。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学生六方面的素质评定给与审核,并在学期末和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公示。

  5、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6、评价结果由班主任统一记入全省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

  (三)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表(学期表)

  ZZ级ZZ 班姓名ZZ 学籍号ZZZ

篇3:七斗中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七斗中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市有关中考中招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为确保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参照七斗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评价原则

  实施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其意义不仅在于改变传统的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依据的做法,以利于促进学生基础性素质发展目标的达成,而且对于教育领域重建诚信文化也是重要促进。在对初中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

  二、评价内容及基本标准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等。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等。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等。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等。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等。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等。

  二、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

  评价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予以整体描述,注意突出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语尽可能采用对话式,体现激励性。

  二是等第。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对学生六个方面素质发展情况分别进行评定。具体做法: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基本标准,可暂不打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区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区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凡符合基本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①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②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③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区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④在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⑤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⑥其他经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认可的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①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者;②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③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④其他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认可的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①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②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③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④其他经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认可的表现。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修订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同时成立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为相关任课教师,并有学生代表参加,负责具体组织班级评价工作。

  (二)全市初中使用统一格式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初一、初二年级于六月底前完成,初三年级于中招报名前完成。每学年的记录表都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校长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应中招工作信息采集需要,各校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在中招工作开始前,按要求用电子文本形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汇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四)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通过评价激励学生成长。

  (五)在学年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项目评价得A等第的在校园内公示一周。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反映。

  四、评价工作的保障制度

  (一)诚信承诺制度。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向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校长和班主任必须在“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上签章。

  (二)专项抽测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单位不定期组织对相关项目评定为A等第学生的抽测。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评价程序操作的,一律取消其相应的等第,并将抽测结果记录在案。

  (三)非诚信学校通报制度。对在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非诚信现象的学校,市(县)、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责任追究制度。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

  附:七斗中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三学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