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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巡察,实施细则,委员会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参照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尊崇章程,依规依纪依法治党,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建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民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直接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代为履行职能,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六)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建议;

  (七)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校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由经验丰富的正处职党务工作干部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具体巡察工作。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巡察组成员从校纪委委员、校党委部门干部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抽调选配。

  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

  (一)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按照5年巡察一轮的要求,各二级单位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九条 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并紧密结合各单位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如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全方位育人等方面)不到位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招投标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后勤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维修管理等重点领域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执行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是否存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及落实党政事务公开等方面不力问题,是否存在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问题,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具体办法”等方面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总书记提出的“四风”问题的“十种新表现”,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问题,是否存在“微腐败”行为。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着力发现党政主要责任人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 “一岗双责”,将管党治党任务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是否将加强基层党建作为主责主业,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2轮,可与年度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相结合,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掌握在5到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驻留工作时间。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由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等会议。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计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察方案。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由巡察办于10个工作日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五)巡察进驻与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六)问题和线索处置。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移交领导小组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报告;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经请示领导小组后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七)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九)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一)立卷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办;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汇报附件材料中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组织生活记录等相关材料;

  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

  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党委(党工委)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巡察办。

  第十四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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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小组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纪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年度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巡察办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年度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作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教工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水利与环境学院教工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及三峡大学有关文件,制定学院教工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一、时间安排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结合学校和学院实际情况,学院教工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本次教工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于20**年3月进行。

  二、工作程序

  1、换届前,各党支部要认真回顾和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支部书记负责撰写工作报告,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建议等,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修改后定稿,并报送学院党委。

  2、选举前,各党支部应组织全体党员学习《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帮助党员明确选举意义和基本要求,增强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认真慎重地对待选举工作。

  3、支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提出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候选人预备名单。

  党支部委员应由党龄满3年的正式党员担任。各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如下:

  支部名称 党员人数 支委会组成

  机关 13 3

  水电工程系 30 5

  工程管理系 15 3

  农水与水资源系 12 3

  环境工程系 10 3

  工程力学 8 3

  4、支部委员会向学院党委报告候选人预备名单。

  5、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党员讨论,并听取意见。如有批评意见或质疑,应负责做出说明和解答。

  6、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20%。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根据票数多少确定支委会组成人员。

  7、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后,可由当选委员中推举一人主持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选出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研究确定工作分工。

  8、新的支部委员会将选出的支部书记及简要情况、得票数和支部委员分工报请学院党委审批。

  9、学院党委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公布新一届支部的组成和分工。

篇3:水利与环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水利与环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保证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鄂发[20**]4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二、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2、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

  3、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4、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讨论党员发展和转正事宜以及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6、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7、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8、研究讨论学院“两代会”工作;

  9、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其它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学院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正院级专职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学院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学院党委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五、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及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六、学院党委会形成决议后,各委员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对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个人不得以个人意志推翻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

  七、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

篇4: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相关事宜,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细致和优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三峡大研〔20**〕37号)《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研〔20**〕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允许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破格、定向、委培、各类专项计划等);

  (三)教育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三条 以照顾类专业录取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到其他非照顾类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在研究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启动,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修完第一学期全部课程,且每门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转入及转出我院的研究生需经学院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科研能力之后方能转入或转出。

  第五条 转专业程序

  (一)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转专业自述、第一学期成绩单,《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等;

  (二)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的导师和学院分别签批意见,并在相应学院网页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三)转专业学生持审批盖章的《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报到后该研究生全部档案材料由转出学院移交至转入学院。

  第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位授予按照《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三峡大研〔20**〕27号)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水利与环境学院分委员会审批决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与学校上级部门文件相违背,按学校文件执行。

篇5: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公信力,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342号)精神,按照三峡大学《三峡大学关于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36号)文件要求,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特制定《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评审组织

  (一)水利与环境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任相关成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等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封林彭辉

  副组长:谢晓庆卢晓春

  组员:董晓华纪道斌邵盼盼许阳黄建文何军黄绪泉黄宜胜研究生代表两名

  (二)学院成立专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分配名额给水利与环境学院。学院不分年级,按照参评人员所在专业归类,根据水利工程(含工程力学)招生人数:管理科学与工程招生人数的比值进行名额分配。

  三、评审对象

  表现优异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四、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表现良好。

  (三)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学习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30%且无挂科。

  (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C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学院初评推荐环节中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就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活动4个环节情况现场公开答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成果证明。获奖证书须提供原件,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科研成果可提供复印件,SCI、EI检索论文须提供图书馆检索证明原件。

  其中,纸质版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由班长统一送至研究生办公室许老师处。电子版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姓名+学号”命名发送至www.glwk8.com。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评奖资格。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优先原则如下: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者(国家级奖不分等级,排名前15;省部级奖一等排名前3、二等排名前2、三等排名前1);2.公开发表SCI(SSCI)期刊论文或A级期刊论文者;3.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而为学校赢得荣誉者,且其成果获得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优先。

  不在优先考虑范围内的再按分值多少排序。成果的等级及分值按照《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55号)和《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42号)文件计算,其中B级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最多只计2项。科研成果除科技奖励外,要求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第一完成单位为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或相关实验室。

  如果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小于当年的指标数,将根据剩余指标逐步降低申请基本条件中第5条的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同类奖学金只能获得一次,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研究生工作部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本细则由修订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