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3359  文章总数499531  总浏览量7510498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现如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9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管理职能、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前者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共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四大类。所有实践教学基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或指导。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学基地建设应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基地必须满足实践教学要求、重视教学工作,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附属医院必须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教学任务。

  第五条 坚持“双方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医疗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 设立教学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

  (一)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二)具有固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满足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及其他教学资源;

  (三)具有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结构合理,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

  (四)设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

  (五)能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

  (六)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

  (七)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45号)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239号)批准设置的基层医疗单位;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也必须满足教育部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要求,由二级学院制定遴选条件,提交教务处审定。

  第三章 设立教学基地程序

  第七条 附属医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遴选,在征得拟建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审定认可申报表》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医院进行评估。教务处结合评估结果和申请材料,向学校提交请示,按照学校批复意见,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其余基地由二级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在征得拟建实践教学基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审定认可申报表》。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二级学院在评估结果上签署意见后,将评估结果和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的评估结果和申请材料,向学校提交请示,按照学校批复意见,与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九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协议生效后,社区实践教学基地授予“都成医学院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医院授予“都成医学院实习医院”;教学医院授予“都成医学院教学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授予“都成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牌匾(同时统一配置相应公章);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授予“都成医学院教学基地”牌匾,名称亦可由双方商定。牌匾为铜牌,大小规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实践教学基地自行制定。挂牌仪式,由实践教学基地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所在地的情况而定,学校有关领导、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第十条 合作协议年限原则上为五年,协议期满后,双方都无异议则自动续签;双方或单方有异议,该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基地建设整体布局,需要学校主动新建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章 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认定和审批等宏观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督导实习学生安全、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生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基地遴选、内涵建设(包括巡回教学、师资培训、实践教学工作会等)、督导动态、检查验收和日常教学管理,以及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协助教务处做好实践教学基地的监督管理。为统筹规划教学基地和充分利用基地的教学资源,各二级学院可共享的实践教学基地,由教务处统筹。主要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主管校长、教务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组织部、团委的职责。

  (一)主管校长职责:

  1.审查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

  2.审查拟新建实践教学基地的请示报告;

  3.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教务处职责:

  1.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拟定全校实践教学基地的统筹建设规划,报请主管校长审查;在学校指导下,开展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的审核,以及协议书的签订和授牌等相关工作;

  2.负责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审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督促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状态数据库的汇总、分析;负责汇总、审定印制《实习生手册》;

  3.负责多个二级学院共用实践教学基地的协调工作,督导和协助二级学院1-2年召开1次实践教学工作会、开展巡回教学和师资培训等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工作;

  4.以学校统筹为前提,按照实习管理规定,督导二级学院做好实习学生的请、销假(含参加双选会、报考研究生)管理工作;

  5.组织专家不定期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巡查和督查;

  6.审核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并提请学校审定,按学校批复的相应标准划拨至各二级学院,专款专用;

  7.通过收集实践教学基地的拟接收计划和二级学院的拟派遣计划,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包括临床教学重视程度、临床带教规范程度、实习学生成绩等),制定学校实习派遣计划,督导各二级学院按照计划组建实习组,统筹安排实习学生下基地的运输工作,以及统一支付实习费(包括实习带教费和实习生住宿费);

  8.按照二级学院管理职责,教务处不定期督查其工作开展及其完成情况,并纳入年终考评;不定期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巡查和督查,对不合格的实践教学基地限期整改或撤销;

  9.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聘任及评优工作。

  (三)二级学院管理职责:

  1.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督查、指导实践教学基地教学机构的组建、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基地骨干教师培训、巡回教学)、教学工作会、基地评估和实践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

  2.承担多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务处统筹下,由主要实习专业(是指实习学生人数多、实习时间长、专业吻合度高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督查、指导实践教学基地教学机构的组建、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基地骨干教师培训、巡回教学)、教学工作会、基地评估和实践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他二级学院积极配合;

  3.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专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提交教务处审定;督导实践教学基地按要求加强内涵建设,开展实践教学;

  4. 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指导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教学管理,收集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状态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保持与实践教学基地的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学校实习要求(计划、大纲等要求)反馈给实践教学基地,取得实践教学基地的大力支持,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5.以学校统筹为前提,切实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互惠合作,建立稳定、友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探索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各项合作,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优先给予考虑,积极做好相应的协调、安排工作;

  6. 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拟定的全校见习、实习派遣计划安排学生见习和实习基地;

  7.按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组织本专业学生在进入毕业实习前的岗前培训,组织学生完成实习计划;

  8.以学校统筹为前提,做好各实践教学基地教师用书的领、借和使用管理和实习学生的请、销假(含参加双选会、报考研究生)管理工作;

  9.负责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学生骨干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10.负责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职责:

  1.学生工作部(处)督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实习学生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事故;

  2.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批由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违规违纪实习学生的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制度及审批程序学生工作部(处)有关规定);

  3.党委组织部、校团委督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实习学生党、团组织工作,并在各实践教学基地继续做好党、团组织的发展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职责:

  1.在教务处、二级学院的配合下,负责安排在学校住宿的实习学生和实习结束返校学生的住宿;

  2.做好学生返校期间的后勤保障(车辆、饮食、生活用水和卫生医疗等)工作。

  第十四条 “都成医学院教学医院(基地)”的称谓属于我校的无形资产,基地在不损害我校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一称谓合法参与正当的社会活动。民营机构使用“都成医学院教学医院”的称谓,每年按照双方协议向都成医学院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评估

  第十五条 为促进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根据《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标准(附属医院)》,对附属医院进行定期(4年/周期)评估。其余基地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标准,参照《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标准(附属医院)》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定期(4年/周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评估报告,对相关实践教学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基地,学校将提前半年通知对方,解除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基地如不愿或不能继续承担我院临床教学任务,必须提前半年与我校协商解除合作关系。合作关系解除后,实践教学基地也不再继续使用“都成医学院教学医院(基地)”的称谓。

  第六章 基地建设经费与基地教学运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一)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是学校为了支持各重点教学基地,改善教学条件,保证教学运行。每年预算的专项经费,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

  (二)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主要投向与二级学院签署了正式协议并进行长期良好教学合作的重点教学基地,用于学生宿舍改造、营具维修和更新、教学办公用品、教具和教学仪器的购置(维修)以及其它与教学基地建设有关的开支;

  (三)由相关教学基地根据教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附详细预算),由教务处根据各基地的申请,实地考察核实,根据当年经费预算统一协调论证,并结合教学基地与学校合作的实际情况,拟制当年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投入使用报告,呈学校领导批准后使用。在学校相关部处的协助下,根据相关教学基地的实际情况,建设经费以实物或者现金形式投入,由教务处负责协调;

  (四)为了保证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确实用于教学,学校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投入的实物进行登记,对划拨经费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其纳入学校的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见习、实习和临床理论教学班运行等经费管理

  (一)基地见习、实习及基地临床理论教学班教学运行经费,遵照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精心预算、严格管理、保证效益;

  (二)二级学院于每年十月一日之前,根据本学院开展实践教学或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等情况,向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可包括基地建设经费、教学运行经费、教学质量控制经费等),教务处提交学校审定后,按相应标准划拨至各二级学院,专款专用;

  (三)见习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往返交通费、见习基地老师带教费、见习教学组织管理费等开支。基地临床理论教学班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往返交通费、教学基地老师理论课时费、课间见习带教费、学生住宿费、学生管理费、教学公杂费等开支。实习教学经费用于实习生的交通住宿及补助费、实习医院(基地)带教老师的带教费、实习生管理费、二级学院统一租房安置实习生的房租及水电补助、聘请实习教学基地专家指导费和授课酬金、实习教学公杂费等开支;

  (四)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每年各专业实习、见习及基地临床理论教学班的教学任务量和教学基地的收费标准,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统一编制二级学院的年度实习、见习和基地临床理论教学班教学的专项费用预算。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控制使用;

  (五)学校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标准,每年定期与教学基地结算并支付实习、见习及基地临床理论教学费用,教学基地必须将该项经费用于教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六)学校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对实习、见习及基地临床理论教学班的教学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学生教育质量,深化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构建关系稳固、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的临床教学基地平台,确保临床教学的需要,逐步把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优秀教学基地,努力提高临床实践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9号)和《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检查范围与时间

  第二条 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基地(含二级学院专属教学基地),进行定期(4年/周期)检查、指导、评估。

  第三章 评估检查程序

  第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评估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余基地: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承担多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务处统筹下,由主要实习专业(是指实习学生人数多、实习时间长、专业吻合度高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其他二级学院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成都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标准(附属医院)》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其余基地: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标准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3至7月按照该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并于当年9月前提交评估报告到教务处。

  第五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学基地,评为“成都医学院优秀教学基地”,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挂牌,同时在师资培养、条件建设、教师聘任、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与教学研究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问题突出的教学基地,学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基地,学校将不予安排后期教学任务并解除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基地连续3年未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或者连续5年未接受学校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学校与基地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医学院调、停(补)、代课管理规定

  成都医学院调、停(补)、代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表一经正式确定,教研室和教师应全力保障其按时足时授课。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补)、代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数,变更授课时间与地点。

  第二条 各学院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教师因病、因工等原因(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或会议通知书等书面证明)无法按时授课的,应在上课时间3天以前填写《成都医学院调、停(补)、代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补)、代课的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三条 教师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前办理手续的,须及时向教研室主任、学院负责人请假,由学院教务科办理调、停(补)、代课相关手续。

  第四条 涉及课程4次及以上的授课时间、地点或教师变更等情况的调整,属于教学计划调整,须填写《成都医学院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成都医学院调、停(补)、代课申请表》一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送教研室。《成都医学院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一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学院留存。

  第六条 调课申请批准后,教师应尽快通过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或学生干部等途径通知到上课学生。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补)、代课的责任人,将根据《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补)、代课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由教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再落实有关调、停(补)、代课安排。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20**年11月14日发布的《成都医学院调、停、代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医学院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规定

  都成医学院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规定

  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编制的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它是教师科学地组织课堂教学、检查、评定学生学习效果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教学大纲应体现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性质,确定该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制(修)订教学大纲的指导思想

  (一)教学大纲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

  (二)教学大纲应以科学的教育观念为指导,反映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

  (三)教学大纲应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分类进行制订,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第二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原则

  (一)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原则

  教学大纲是专业培养方案在课程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教学大纲的制订要根据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明确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优化原则

  教学大纲要根据学科体系和教育规律构建课程教学体系,在实现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学科本身的科学系统性、完整性与课程的目的性、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防止单纯追求本门课程体系的完善,要满足培养方案的整体优化需要,特别处理好课程与相关课程之间的分工、配合等衔接,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三)教学内容协调的原则

  教材内容有一定滞后性,故教学内容应在继承的基础上及时地反映科学研究的最新、最重要成果。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学大纲对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难度和要求应协调一致。

  (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制订大纲时,要根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考虑教学基本要求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明确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要求,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理论和实践教学要统筹安排,有机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五)注重个性发展的原则

  教学大纲要体现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除明确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最低要求外,还要有学生自学、讨论等方面的内容,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

  课程教学大纲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前言

  包括课程性质与作用,适用的专业及层次,对学生的学习要求,教学组织及要求,对理论、实验(实习)、辅导和考试(考核)的要求及权重,教学用书及教学参考书等。

  (二)参考学时分配

  应明确讲习比例、每次课的教学内容和所用学时。

  (三)目的要求

  主要包括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3级内容。

  (四)教学内容

  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理论及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复习与思考题等。

  (五)常用英文词汇表

  第四条 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

  (一)各门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

  (二)教学大纲的名称和要求应与人才培养方案相符。

  (三)对于同一名称的课程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方案,分别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

  (四)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类课程必须单独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第五条 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工作程序

  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教学大纲应在院(系、部)主任领导下,由各教研室负责组织编制,经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教学大纲的汇编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5:石油学院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石油学院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条 图书馆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接受学校领导和校园网络中心的指导,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教学科研和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二条 图书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法,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接入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四条 接入用户不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不准传播和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信息服务。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本单位及接入用户对互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图书馆要落实网络安全制度,加强数据备份和监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和事故追究。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网络设施管理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的交换机、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防火墙系统、信息处理系统等是网络的中枢,每个系统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和更改系统。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准擅自更改任何数据,未经批准不准为任何人查询数据记录。

  第十条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黑客恶意攻击和破坏,防止病毒入侵,系统密码要定期更换,要及时报告病毒疫情和做好防范措施,及时进行安全维护,确保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非图书馆网络管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入内图书馆中心机房,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保持机房卫生。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设备要严格管理,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准使用,不准在网络终端上玩游戏,不准用户非法上网和用其他用户名称登录,不准随意修改机器设置和删除系统文件,严禁破坏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负责的设施要定时检查、监测和维修维护以及数据备份,必须做好记录和日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指导培训用户使用终端设备,获取和使用网络资源,做好网络服务。

第三章 数字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哈尔滨石油学院图书馆的数字信息对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是无偿信息服务,对社会其它单位和个人是有偿信息服务,不是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 在使用校园协同平台及图书馆网站过程中,禁止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在数字图书馆公开新闻、出版物、宣传教育等信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在数字图书馆上提供的信息服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须取得有关领导的批准。

  第十九条 有偿信息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如:文献传递和科技查新工作。

  第二十条 在数字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络地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须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备案后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哈尔滨石油学院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