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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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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统计科研资源,更好地发挥统计科研作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统计机构和有关高等院校设置研究基地。研究基地全称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委托,围绕国家统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统计科研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统计机构和有关高等院校均可申报研究基地。

一、具有较好的统计科研工作基础,20**年以来曾承担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统计科研项目;

二、能有效组织由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构成的科研队伍开展工作,其中,统计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能少于5人;

三、具备比较完善的办公条件;

四、必要时能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

凡设立研究基地的统计机构或高等院校负有保证科研信誉,提供科研工作条件的责任。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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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地申报,应按《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规定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至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第六条

研究基地每年接受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进行的工作检查及科研信誉评估。

第七条

研究基地在研项目计划因故需要做重大调整、或终止研究,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基地负责人同意,报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批准。

第八条

研究基地项目(包括因特殊原因,经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批准终止研究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时,须将已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整理后提交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存档、备案。

第九条

研究基地负有对科研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十条

对外公布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制度,并须经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同意。

第十一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项目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成果),须注明项目来源。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科研计划的要求完成任务,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将对研究基地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或承担新的研究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如未能完成科研任务,或科研质量未达标,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将酌情予以处理,直至撤消基地。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生环学院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

生环学院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教师团结协作,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十一五”期间初步建设成研究型学院的奋斗目标,特制订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

一、运行与管理体制

1.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团队内部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等工作。

2.各团队在行政管理上直属学院领导,并定期接受考核、评估和指导,在学术管理上主要接受所在学科统一安排和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3.各团队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明确团队的总体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预期完成的具体指标及年度工作目标等。团队每年年初要提出当年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团队工作年度报告。

4.学院应努力为团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定期地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团队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团队的发展方向。同时,负责协调解决院内、外和学科团队之间在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相关问题。

5.学院不同层次的研究平台,由学院统一协调,实现资源共享,在满足研究平台自身需要的前提下,优先保证为学院各团队成员的教学、科学研究服务。

6.学院原则上允许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条件成熟时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成立新的创新团队。

7.一个聘期结束后,允许团队成员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优化重组。团队成员变动后,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实验用房可按进入团队时根据《生环学院用房管理办法》计算得到的面积从原团队调整出去(科研项目部分只计算独立承担部分),副高以下职称教师用房等资源归属原团队。具体实施由团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协商解决。

8.教学实验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创新团队。

二、团队负责人的职责

1.团队负责人需协助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负责人对学科或某一研究方向的工作负责。

2.团队的建设应紧紧围绕学科方向和特色进行,团队成员保持相对稳定,以便集中力量形成团队及学科的优势和研究特色。

3.负责或协助做好相关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工作。

4.根据学科发展和团队发展需要,协助学院和学科制定、实施团队师资培养规划和人才引进工作。

5.应根据本团队的发展目标和团队成员组成情况,制订适合于本团队的运作体制和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实验室管理等,确保团队的正常运作。

6.负责落实、执行学院下达的与学科相关的各层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

7.接受学院、学科对团队负责人的检查、考核和测评工作。

三、团队负责人的权利

1.具有对本团队建设费的使用规划权。

2.具有对本团队人才引进推荐和调配权。

3.具有对本团队成员的考核、进修、晋升的建议权。

4.具有对本学科、本团队发展规划的建议权。

四、团队考核

1.团队考核分教学和人才培养、科技工作、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3项工作。

2.学院对团队进行年度考核时,每项工作评出优胜奖、优良奖、鼓励奖各1个。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评出特色工作奖若干个。

3.各团队可根据年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对照团队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填报考核表并自行申报各个奖项。考核表最后的分值作为评比的参考依据。

4.科技工作以单位岗级得分为考核依据(即总得分除以团队成员总岗级),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以人均值为考核依据(即总得分除以团队成员人数),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以总得分为考核依据。

5.学院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各团队负责人组成。各奖项最后由考核小组投票产生。

6.学院年终考核奖将根据各团队的考核情况发放。优胜奖、优良奖(或特色工作奖)、鼓励奖得分分别为3、2、1。团队每得1分,考核奖在基准奖基础上上浮5%,得分为零的团队发放基准奖。办公室人员和没有进入团队的人员的考核奖由考核小组根据工作情况投票决定。

五、上述条款由学院负责解释。

生环学院

说明:

1.精品课程分值由负责人进行分配。

2.理论授课工作量包括讲课工作量和实践教学环节工作量,指导教师和就业指导中的n1和n2分别指学生数和教师数。

3.出版社、学术刊物的级别按浙江工业大学人事处的相关规定认定。

4.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不被SCI、EI和ISTP收录的国际期刊论文以A类计;作者、篇名、内容相同的不能重复计算;对期刊的增刊、无期号的专刊降一级对待,如核心刊物降为一般刊物处理;SCI收录的会议论文不记分;论文以前1年发表的统计为准,其中SCI、EI和ISTP收录的论文以科技处提供的信息为准。

5.发表的论文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论文按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进行计分,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分属于不同团队时,请相关团队协商进行计分。

6.获奖、授权专利等均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7.纵向项目以和横向项目到款数以科研处当年年度统计为准,项目以统计年新上项目计。

8.重大横向项目是指单一项目的年到款(技术开发费)≥100万元。

9.团队内部活动组织、宣传报道认定,以信息报道形式在学院网站上发布为准。

10.各类会议的缺席情况、材料上交情况等以办公室记录为准。

11.如出现教学事故(以教务处文件或通报为准),教学和人才培养实行一票否决;科研上出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事件(以科研处文件或通报为准),科技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2.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的其他栏中,其他栏分值由学科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给予评分。

13.各团队合作承担的课程建设、科研项目、获奖成果等,通过相关团队进行计分。

生环学院

篇3: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8

皖人口发〔20**〕9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2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68号)、《关于印发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41号)和《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均应纳入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进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城市区跨区居住的,按照主、副卡管理模式,在户籍地建立常住人口管理主卡,现居住地建立副卡。

(一)户籍人口

1.已入我省公安户籍的人口;

2.出生未入户、户籍在外省因婚嫁等原因尚未入我省公安户籍的常住人口;

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二)流动人口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口。

2.本县行政区域内,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口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事由异地居住的人口除外。

(三)常住人口统计包含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口和流入本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

“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

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

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

(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

(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

第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

(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

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

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

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收(送)养子女

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第三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

第八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包含: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惩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和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

(四)村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上报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级(街道)计生办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人口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功能,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对象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按照以“户籍”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确保统计上“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迁移)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其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交流通报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及时反馈,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变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一城市多处住房,在户籍地已建卡的,在另一地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向其全员主卡所在地复制生成本地副卡,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地提示临时居住变更信息,期间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由副卡所在地进行登记,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所在地发出同步变更申请,由主卡所在地核实确认后,主卡同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流入人口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省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协查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平台交流、共享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反馈和变更信息,个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批量共享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和变更。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相关规程操作。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是提供县级及以上范围人口信息,需经市级批准,并报经省级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级信息引导单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础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资料归档按年由乡级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信息异地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安装运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软件的计算机要严格管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每天升级病毒库、查杀黑客程序,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十九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平台,省级建立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员,承担本市、县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乡级计生办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人口计生服务站、所等技术服务人员,具备条件的村级计生专干要经过培训,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均应建立统计和信息化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联社标杆网点考核管理办法

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网点标准化建设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网点服务体系,更新服务理念,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强化考核督导,扎实推进网点标准化建设,有效树立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或“联社”)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网点标准化建设考核范围:全系统营业网点(含营销部,以下同)及员工。

第三条

网点标准化建设考核目标:建立营业网点环境管理标准;建立完善晨会标准流程和制度;塑造临柜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规范的服务流程;建立客户服务满意度管理系统;培养出一支优秀的员工团队。

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网点标准化建设考核依据和奖罚标准。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网点标准化检查组分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和基层网点考核小组二级考核。

第五条

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由项目实施小组成员组成。

(一)负责定期与不定期对网点和人员进行检查、抽查,把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并予以全社通报;检查、抽查营业网点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督导情况,记录情况是否到位。

(二)内部各分工人负责每月至少一次查看临柜人员监控录像,并不定期的对各个网点进行现场检查,作好详细记录,如有扣分,注明扣分原因(监控录像检查晨会流程规范、职业形象规范、柜员标准服务流程规范等内容,现场检查包括营业环境标准、职业形象规范、柜员标准服务流程规范和客户满意度评估等内容)。每次被检查网点及人员随机抽取。

(三)负责对营业网点考核小组上报的关于职业形象、柜员标准服务流程和晨会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及相应的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营业网点考核小组上报的关于客户满意度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及相应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对营业网点考核小组上报的营业环境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及相应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营业网点考核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营业网点考核小组由营业网点负责人、合规员等组成。

(一)网点负责人在网点标准化推进期三个月内,每日一次对柜员进行巡检和现场督导,并作出记录与相应评价;三个月后,每周巡检一次并对柜员现场督导。召集召开晨会,组织柜员轮流主持,进行必要的主讲和点评。

(二)营业网点合规员负责全辖网点的督导,每月对各个网点进行现场巡检至少一次,每个网点至少抽取一名柜员进行现场督导或录像检查,并作出记录与相应评价;参加晨会,进行必要的点评与督导。

(三)营业网点考核小组负责对检查后需要整改的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将现场督导和考核情况,按月报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内容为:营业环境标准、晨会流程规范、员工职业形象规范、柜员标准服务流程规范和客户满意度评估五个方面(附考核评分表)。

(一)营业环境标准(30分)

门外环境:

(1)网点外环境(门口、台阶、墙面、橱窗、天花板、自助设备)干净整洁;无烟头、纸屑、垃圾、灰尘;无车辆乱停放,无被他人张贴小广告(1.8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2)门楣标识、营业时间公告牌、灯箱等干净整洁(0.9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营业大厅:

(1)营业大厅内地面、台面、桌椅干净卫生,无烟头、纸屑、垃圾、灰尘等(1.8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2)营业大厅内无停放车辆,无杂物(1.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3)营业大厅没有出现清洁工具(0.9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4)营业大厅内墙上配备电视机正常播放宣传、无过时的标识牌、宣传语(1.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5)折页架(产品齐全)、展示架和指示牌摆放有序、醒目(0.6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6)填单台完好,设有填单模板,填写范例,空白凭条充足,摆放有序(1.2分);签字笔正常使用。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7)便民服务设施(长椅、点钞机、饮水机、一次性水杯、便民箱等)正常使用,摆放有序(1.8分);便民箱内备有针线、便签纸、老花镜、现金袋等;雨天设雨伞架、防滑垫、防滑提示牌等。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营业内厅:

(1)柜台标识牌符合规范要求(1.2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2)柜台玻璃、墙上无乱张贴现象(1.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3)柜台面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无私人物品(水杯除外)(1.5分)。一项未做到扣0.8分,扣完为止。

(4)凭证、物品保管有序,实行定位管理(1.5分)。一项未做到扣0.8分,扣完为止。

(5)柜台内无杂物堆放(1.8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6)柜台内墙上无乱张贴现象(0.9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7)墙上无过时的宣传牌(1.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8)营业证照、金融许可证等悬挂整齐,不乱放(1.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9)客户视线内没有出现杂物、垃圾(0.9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10)机房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1.2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公共物业:

(1)绿色植物盆内无纸屑(0.9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2)垃圾桶及时清理,干净整洁(0.9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3)洗手间干净整洁(0.9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4)网点内硬件设施(ATM、POS机等)运转正常,无杂物堆放或胡乱张贴(0.9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5)储物间管理有序、干净整洁(0.9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二)晨会流程规范(20分)

员工:

(1)员工站姿是否标准(1分)。一人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2)问候的热情与回应气势(1.6分)。一项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3)是否做仪容仪表检查,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要求(1分)。一人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4)员工是否目光集中看主持(主讲)(0.8分)。一人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5)员工是否认真倾听(0.8分)。一人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6)对爱的鼓励是否热烈、整齐(1.6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7)服务理念口号、文明礼貌用语是否整齐、响亮(1.6分)。一项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8)员工是否在晨会中接听电话、打电话(1.6分)。一人未做到扣0.8分,扣完为止。

主管(主持人):

(1)主管点评是否讲到员工好的方面和需要改善的方面,点评是否达到2分钟(3分)。一项未做到扣1分,扣完为止。

(2)是否有安排表扬员工环节,表扬是否具体、真诚(0.8分)。一项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3)安排重点工作、传达文件表达等是否清晰(0.8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4)主持人表达是否清晰,声音是否洪亮(0.8分)。一项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5)是否有做晨会记录,记录的质量(0.8分)。一项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主讲人:

(1)营销经验或案例(主题训练)的内容是否有意义,对员工是否有启发,时间是否达到3分钟(3分)。一项未做到扣1分,扣完为止。

(2)主讲人表达是否清晰,声音是否洪亮(0.8分)。一项未做到扣0.4分,扣完为止。

(三)员工职业形象规范(10分)

(1)员工发型整齐,男员工头发不过长,女员工发型符合规范(1.5分)。一项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2)女员工不浓妆艳抹

,女员工不涂有色指甲油(0.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3)员工不戴夸张饰品(0.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4)男员工不留胡须,员工鼻毛不外露(0.5分)。未做到全部扣完。

(5)员工鞋子为黑色皮鞋,袜子符合职业规范,男士不着白色袜子(1.5分)。一人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6)同一网点柜台内人员着统一制服,保持服装整洁得体;见习柜员着正装(1分)。一项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7)男士打领带,衬衣束腰,女员工着裙装时束腰(1分)。一项未做到扣5分,扣完为止。

(8)大堂保安着统一保安服装,保持服装整洁,随身携带值勤器械,不得脱离营业厅、及时引导分流客户(1分)。一次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9)员工举止文雅,站姿坐姿端正(1分)。一人未做到扣0.1分,扣完为止。

(10)临柜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1.5分)。一人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四)柜员标准服务流程规范(随机抽查3笔以上业务)(30分)

(1)柜员是否站立迎接客户、站立送客(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3人(含)以上可免。

(2)当客户走进柜台时,柜员是否主动问候客户:“您好/欢迎光临”(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3)柜员是否主动询问客户“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1.5分)一人未做到扣0.8分,扣完为止。(询问语言可依情况改变)

(4)柜员问候时是否与客户保持目光接触,是否面带微笑(3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5)是否声音清晰有热情(1.5分)。一人未做到扣0.8分,扣完为止。

(6)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是否坚持双手接递(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高柜可视情况而定)

(7)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是否一直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请稍后”“请坐”“谢谢”“对不起”“麻烦您”等(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8)给客户签名时是否有提示客户签字:请核对、请签名,并配合正确动作(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9)客户取款,大额多张钞票是否过机(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10)对于客户的咨询,柜员是否认真解答,不推诿,声音清晰(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11)给客户现金是否告之具体金额,并提醒客户收好(2.4分)。一人未做到扣0.3-0.6分,扣完为止。

(12)客户离开柜台时,柜员是否主动向客户礼貌告别:“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

(13)是否站立送客(2.4分)。一人未做到扣0.6分,扣完为止。3人(含)以上可免。

(14)发现客户现场抱怨,而员工态度恶劣的行为。一人未做到扣3-6分,扣完为止。

(五)客户满意度评估(随机抽查5名客户)(10分)

被客户评为很满意得2分,

被客户评为满意得1.5分,被客户评为一般得1分,被客户评为不满意得0分。

第四章督查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八条

督查考核主要分三种方式:现场检查督导、非现场监控检查、其它督查等考核方式。

(一)现场检查督导

现场检查督导由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或基层网点考核小组,根据营业环境标准、晨会流程规范、员工职业形象规范、柜员标准服务流程规范和客户满意度评估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二)非现场监控检查

非现场监控检查由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小组成员按分工区域每月至少抽检5家以上单位。

(三)其它督查

主要是客户服务投诉、举报,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进行实地查证督查。

第九条

具体考核处罚标准:

1、现场检查督导或非现场监控检查考核:对每次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或晨会时及时反馈给网点负责人、柜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同时做好记录。若柜员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第一次违规扣款100元/项,屡次重复违规的加倍扣款,直至处以待岗学习;同时,与违规积分并处。

2、客户服务投诉考核:如有客户投诉、举报到联社或上级部门的,经查实,属柜员过错的(下同),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300—500元;投诉到县长热线、银监、人行或其它监督单位的,每次扣500—800元;投诉到省联社或省级其它监督单位的,每次扣800—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临柜人员因服务态度问题被县、市级媒体曝光的,根据情况轻重扣款10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款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网点负责人、合规员连带责任考核:在各级单位检查中被发现问题、投诉、媒体曝光的,营业网点负责人则负1.5倍的连带责任,按柜员所罚款的1.5倍同罚;网点合规员负1.2倍的连带责任,按柜员所罚款的1.2倍同罚;同时,与违规积分并处。

4、与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得分挂钩考核:联社网点标准化建设督查小组对标准化网点按年考评情况进行汇总考评后,评出:优秀、良好、达标、不合格四个等级。标准化网点考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秀;达到85分以上的为良好;达到80分以上的为达标;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各网点考核结果与所在营业网点负责人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得分考核挂钩。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的网点,营业网点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加4分,并授予“标杆网点示范单位”称号;被评为良好的网点,营业网点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加2分;被评为不合格的网点,营业网点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分扣5分。

5、与优秀员工(团队)评先考核:

评定的等级与优秀员工评比相挂钩,被评为优秀的网点评选优秀员工时名额适当增多;被评为不合格的网点,取消优秀员工评选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5:教学能手评聘和考核管理办法

嘉善县教学能手评聘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提升我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根据嘉善县《强师工程总体规划(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师工程总体规划》将县教学能手列入嘉善县名师职务系列。教学能手,既是专业性称号,又是荣誉性称号。

第三条

县教学能手的评聘范围和对象:全县中小学(含中专)、幼儿园三年以上具有教育教学实绩的在职专任教师。

第四条

县教学能手的评聘条件:

1、职业道德要求:努力学习和贯彻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的先进荣誉称号;

(2)年度考核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等第。

2、业务水平要求:教育思想端正,素质教育意识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水平,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教学成绩优良,或辅导学生成绩突出,深受学生与家长的好评,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知名度。近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片级及以上公开课至少1次,或校级公开课3次及以上;

(2)获得片级课堂教学业务二等奖及以上;

(3)所写论文获得县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课件、教具制作等教学业务评比获得县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合计二项以上;

(4)主持校级及以上立项课题至少一项。

3、基本素质要求:

(1)近三年参加县继续教育有关统一测试成绩均达到良好及以上;

(2)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备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合格证书,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必须具备二级甲等以上证书;

(3)50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核合格及以上证书,并能在课堂教学中较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4、教师资格证书、学历与职称要求: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助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5、破格评聘条件: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评聘,破格条件如下:三年内符合以下五项中的任三项条件可以不受以上第三条规定的年资条件和第四条第4款规定的职称要求的限制。

(1)至少获得一次县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

(2)至少获得一次县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及以上业务奖项;

(3)至少主持一项县级立项课题或至少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

(4)辅导学生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有关文化素质竞赛获市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5)获县“双高”课、优质课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6、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不再参加评聘。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聘县教学能手: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有偿家教并经教育不改;

(3)歧视后进生,并因教育教学失当造成学生流生;

(4)其他师德师风问题严重,影响很坏。

第五条

教学能手评聘办法。

1、县教学能手实行申报审核制。不设名额限制。先由本人填写申报表,再由学校和县学科组签署意见,最后由教育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加以公示,最后确定聘任。

2、县教学能手,每年聘任一次;每届聘期三年;连任三届者不得连续申报。

3、审核聘任组织工作,由教育局人事科主持。

第六条

县教学能手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县教学能手,由教育局发给聘书,并可以优先申报上一级名师职务;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2)县教学能手,享受名师职务津贴;

(3)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县骨干教师培训班。

2、义务

(1)每年至少承担一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

(2)每年至少完成一篇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其中届内至少有一篇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

(3)一届内,至少主持或参与一项县级立项课题;

(4)每年按规定接受县、校两级考核。

第七条

县教学能手的考核管理办法。

1、县教学能手实行动态考核管理。一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一次未达标,给以书面提醒,并暂停发放第二年津贴,等第二年考核达到规定要求,再补发全年津贴;连续两次未达标,取消其教学能手称号,并暂停一年申报资格。凡被举报有第四条第7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自查实下月起自动取消县教学能手名师职务。

2、凡调离教育工作岗位的,自调离下月起,自动脱离县教学能手名师职务。

3、县教学能手考核管理工作,由强师工程办公室主持。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嘉善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