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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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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地铁9号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提高9号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的规范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在此不作重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深圳地铁9号线建设工程(含前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浴室、食堂、卫生间、娱乐活动室、作业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制订依据

(一)《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

(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

(三)《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六)《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送审稿)

(七)深圳市地铁集团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施工、验收程序执行,临建设施施工完成后需经使用单位、监理、业主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

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第五条具体要求

一、临时设施的选址

1、地段选址应安全合理,充分考虑各季节、各施工阶段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得设置在挡土墙下、边坡上方、低洼地带、雨季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和山洪、易遭雷击等危险地段。

2、应处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严禁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4、办公、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必须分开设置,并尽量远离深基坑和暗挖隧道上方,严禁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堆放点和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厕所宜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侧。

二、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1、施工现场自建或拆除临时设施时,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编制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

2、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临时设施的结构形式和材料类型。

(2)临时设施的施工工程图纸。

(3)临时设施现场总平面布置、排水、电气和消防图等。

(4)临时设施的过程安全保证、节能降耗、质量保证、文明施工等措施;

(5)检验、验收与使用。

(6)拆除方案。

3、修建或拆除临时设施,应按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组织专业班组进行修建或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修建或拆除前应向作业人员作详细的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装配式临时设施的半成品构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2层及以上装配式临时设施时,必须有可靠的抗风、防坍塌、防雷击措施。出租或销售装配式活动房屋的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或拆除作业时,应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5、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对临时设施进行监理,发现问题时应督促整改。

6、临时设施施工完成后,建筑施工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临时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7、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完成,如需增加或迁建的,必须另行设计方案。验收时项目部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经批准的《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和图纸;

(2)主要部位结构材料、相关成品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说明书;

(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

(4)自检报告或施工小结。

三、临时设施的设置标准

1、办公、生活区

(1)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必须分开设置并尽量远离深基坑和暗挖隧道上方,严禁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2)施工现场临办公、生活用房宜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外观整洁且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标准。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2层,最多允许层数宿舍及办公用房均为2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严禁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周边应配备消防设施,且临时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米,并保证畅通。

(3)办公、生活区域内地面必须采用砼进化硬化,厚度不少于15cm,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夜间应有照明。如有条件宜布置一定量的绿化。

(4)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室内地面硬化后铺地砖高于场地地面,防止雨水浸泡。

(5)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宿舍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6)电器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标准,严禁私拉乱接。

(7)生活区内应设置饮用水设施,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8)应按环保要求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按环保要求收集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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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设置医疗保健室(点),备有常用药品、急救器材及相应专(兼)职医务人员。宜设置员工活动室并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2、食堂

(1)如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

(2)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以外的地方;食堂最多允许层次为一层。

(3)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加工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加工间内还应设置橱柜,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应有通风、排气和排水措施;储存间应配备必要的冷藏设施。

(4)食堂纱门、纱窗、纱罩配备齐全;食堂门、储存间门、下水道口、排气窗口要设挡鼠网。食堂外设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

(5)食堂及就餐场所,应当符合其它相关卫生管理规定,定期消毒和除害,建立健全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3、厕所和淋浴室

(1)施工现场厕所应采用水冲式,男女分开,保持干净清洁、通风良好,厕所门窗及照明设施应配备齐全。厕所地面、墙裙、蹲坑、小便槽应贴瓷砖,蹲位之间隔板高度不得低于0.9m,新建临时厕所化粪池应作抗渗处理,厕所下水禁止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应定期抽运。

(2)施工现场应按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淋浴间(男女淋浴房必须分设)、盥洗处并保障热水供应,墙面、地面铺贴瓷砖,有排水、通风设施,设置存衣柜或者换衣架。

4、施工作业区

(1)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地面应实行混凝土硬化和采取良好的排水措施。

(2)每个工点需设置成套的自动洗车设备,确保外出工地的车辆不对市容环境造成污染。

(3)施工作业区加工棚设置应以安全、美观、实用为原则,并保证其稳定性。禁止使用石棉瓦、三合板、竹片、毛竹、彩条布等材料搭设简易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用料,应符合安全、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满足消防和电气安全相关要求

(4)现场值班室、仓库按上述办公、生活区设施要求搭设,氧气、乙炔等危险品必须设置单独的库房,且有通风和防晒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5)施工作业区要求悬挂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并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6)施工作业区如需设置塔吊井架、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储存罐等临时设施的、需确保安全使用要求。

(7)装修施工阶段现场应设置足够的临时移动厕所,原则上每个车站配备2座临时厕所。定期进行清扫,确保厕所内干净无异味。

5、施工围挡和围墙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保证围挡稳固、安全、整洁、美观。施工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关于轨道交通三期工程围挡标准等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深圳市地铁9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专项设计》和《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等有关规定。

(2)围挡材料严禁采用单层彩钢薄板代替使用,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工地应有固定出入口和值班室,出入口大门应按照《深圳市地铁9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专项设计》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大门应采用金属材料,办公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自动伸缩门。门口应有美化、亮化措施,门头上方应当标示企业名称和企业标志。

(4)围挡外侧应采用全线统一风格的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由项目公司按相关要求统一设计,报监理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5)倒边施工、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围挡的,围挡标准不得降低。

(6)夜间应在围挡顶部设置红闪灯,围挡附近路口应设置交通疏解示意图或引导牌。

(7)拆除工程可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项目开工前应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8)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内侧堆放材料时,应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

(9)不得在塔吊回转半径有效安全距离内设置围挡。

6、图牌和标识

(1)施工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悬挂“七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牌;消防保卫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名单及联系电话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办公区域应悬挂以下图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文明施工管理架构图;安全生产管理架构牌;质量管理架构图。

(3)图牌应悬挂规范,安装牢固、整齐,字体工整、美观。

(4)对临近商业繁华区、居民区、学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区域,每个作业区间应当至少设置一块“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温馨提示牌”具体内容包括: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影响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六条附则

(一)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利用施工现场原有的固定建筑作为临时设施的参照此规定执行,并在《临时设施搭设与拆除方案》中注明。

(三)本规定如与国家、深圳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深圳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由地铁集团安质部负责解释。

篇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批复基金预算和决算,审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在信息产业部设立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发展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1、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电子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目标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项目等内容;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3、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整理申报项目材料,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由财政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确定;

4、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制定项目支持计划草案,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5、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确定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批复项目计划和预算;

7、信息产业部接到财政部的项目批复通知1个月内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6、产权归属;

7、完成期限;

8、共同责任;

9、有关附件。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请拨电子发展基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指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指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管理电子发展基金工作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网络运行与维护、信息管理等等必要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3.5%掌握。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资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要对国家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子发展基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1、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3、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需将电子发展基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依据有关国家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担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电子发展基金已拨款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4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篇3: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贵州雨田集团文件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待审批后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升人力资源绩效,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员工对公司了解和提升本职工作的胜任能力,明确其培训相关流程和标准,特拟定本培训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培训的计划、实施、参与、督导、考评等,均应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工作开展的原则:

集团整个培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开展:

1、系统、计划原则

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做到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且培训各子版块彼此须有连贯性,不同层级、不同时段应有系统性。

2、费用、效果原则

培训必须要兼顾培训费用投入和培训所达效果,力求做到“小投入,大产出”。

3、针对性原则

培训必须应需施训,不得“闭门造车”。

4、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原则

第四条、组织分工: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宣贯、推行和管控,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进行培训实施。具体组织分工如下:

部门职责

集团总部

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

拟定集团总体培训办法、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

组织拟定集团年度培训计划经报批后进行分解成季度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审批各分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督查、考核;

组织全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含内训和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的签订等);

负责集团总体培训费用的控制;

负责对内部培训师资的管理;

按半年为周期,负责全集团培训实施的考评(含培训组织情况、效果评价等)。

总部人力资源部

拟定集团总部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季度培训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对全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集团总部人员入职培训,一般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参与对各分子公司培训实施的监督、考评;

各分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

审核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指导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

审批单项培训方案并对其培训总体效果进行考评;

组织本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含内训和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的签订等);

负责本公司总体培训费用的控制;

按半年为周期,负责对本公司培训实施的考评(含培训组织情况;效果评价等)。

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拟定本公司副总及以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季度培训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对本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本公司人员入职培训,一般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五条、培训类别:

集团培训类别分为:入职培训、在职技能提升培训两大类。

培训类别

适用对象

培训内容

入职培训

到公司就职的新员工

企业的发展历程、发展战略、企业愿景、战略业务单元、企业目标、公司荣誉、企业文化、劳动用工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本岗位职责、转正标准及要求

技能提升培训

(含晋升、转岗)

职能系

高层、中层、低层

专项技能(如生产工艺、财务核算等专项技能);

管理技能(如SWOT分析法;PDCA管理法等);

职业素养(如商务礼仪、有效沟通、时间管理等);

技术系

高层、中层、低层

销售系

高层、中层、低层

管理系

高层、中层、低层

第六条、培训工作一般性流程及操作要求

培训需求调查————培训规划/计划(年度/季度)————培训实施

(一)、培训需求调查:

每年11月上旬,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分子公司对各职系、职等、职级人员进行培训需求的调查、了解,归纳出客观、共性、系统的培训需求填制《培训需求汇总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需求问卷》、《培训需求汇总表》见附件)

新员工入职培训其培训内容为固定模式,故无需作入职培训需求调查。

(二)、培训规划/计划(年度/季度)的编制:

每年12月上旬,各分子公司根据培训需求编制本公司副总及以下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季度培训计划,经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后报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批。每年12月上旬,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在分管副总裁指导下根据培训需求编制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季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明确:受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方式、培训费用等内容。(详见附表《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三)、培训实施:

1、入职培训:

⑴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开展,其培训内容必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内容,但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业务情况增加相关内容。(注:企业愿景、目标、企业文化、企业荣誉等与企业基本情况相关联的内容全集团必须一致)

⑵入职培训必须是公司内部人员受训,一般情况下不得外聘外部培训师。

⑶培训时间,各分子公司视情况自行确定。

⑷入职培训必须有入职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的签到。《培训签到表》必须注明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时间。用以佐证公司向新员工履行了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培训签到表》须作档案保存。

⑸入职培训必须有培训考试,且考试试卷与新员工入职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2、技能提升培训:

⑴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培训计划而开展,特殊情况须增减培训的,须报本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和集团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

⑵须有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经本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和集团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⑶可内部人员讲授也可外聘培训师讲授,还可将受训人员派外学习,但其费用必须控制在年/季培训计划范围内。

⑷除选派外训外,

技能提升培训必须做培训效果评估。该评估分值按一定比例纳入对人力资源部培训实施人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估表》见附件)

⑸技能提升培训,凡外聘培训师讲授或将受训人员派外学习,必须签订《培训协议》,按照国家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未满合同期离职培训费处置等相关事项。(《培训协议》见附件)

⑹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部应保存个人参加培训的各项资料,包括:获得的各类证书原件;获得的各类培训资料;用以员工国家职称评聘、职位晋升参考、充实公司培训资源等。

第七条、培训费用预算、分配与管理

1、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预算经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将培训计划和预算抄送集团财务部门备案。

2、计划内的培训费用,由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计划外的培训费用,一般不用支持,特殊情况须要列支的,由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申请,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3、培训费用,按年度计核,分段(一季度为一段)控制。

4、费用分配应把握以下原则:管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创造性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者、专业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5、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纳入对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的考核项目。

第八条、为让集团内部职员向他人发挥技能传授、帮扶指导的能力,集团建立内训师机制,具体内训师建立措施和办法另文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审批后予以实施。

篇4:金螳螂施工班组奖罚奖及红牌黄牌处罚细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金股总字〔20**〕**号

金螳螂施工班组奖惩及红、黄牌处罚细则

(金螳螂施工班组管理中心管理部)

为了提高金螳螂施工班组打造工程程精品的积极性,客观、公正评价其A、B、C的类别,提升班组施工水平及提高班组管理力度,特制订本奖惩规定及红、黄牌警告制度。

工程质量奖罚

工程获得奖项的奖罚

条款

奖罚内容

奖励额度

1.1工程获国家级奖项

奖2000~5000元

1.2工程获公司内部优质工程奖

奖5000~10000元

1.3获省级奖项

奖1000~5000元

1.4获市级奖项

奖500~2000元

1.5获省标准化文明工地

奖1000~3000元

1.6获市标准化文明工地

奖500~2000元

以上各分项奖励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内检质量等级奖罚

条款

项目类别

综合评分

奖罚额度

1.7重点项目

根据项目立项时

的内检分值

优秀

班组奖罚额度由项目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确认,拟报上级批准

未达到优秀

班组没有奖励并要降低总价的1~2%

1.8样板房

评定值达到≥90

优秀

享有优先施工权

评定值低于90分

一般

给予500~3000元捐款的处罚

评定值不合格、因顾客不满意而失去大标

不合格

给予1000~5000元捐款的处罚

1.9一般项目

评定值≥90

优良

由项目部提请,项管中心复核后给予奖罚

85≤评定值<90

合格

不奖不罚

评定值<85

不合格

罚人工费的20%,年度付款减少比例,试情况由管理中心核实后给予1000~5000元罚款和警告或黄牌处分

工程管理奖罚

条款

奖罚内容

奖罚额度

2.1由于班组的责任造成被当地行政部门处罚或发生损害公司声誉、影响行为的处罚5000~20000元,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

2.2发生打架等事故或因情绪激动而围攻项目管理人员的处罚5000~20000元,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

2.3因班组管理不善造成项目直接经济损失达五万元以上的处罚5000元,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

2.4未有效执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1000~5000元,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

2.5双包班组因私自改变已定产品的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罚1000~20000元/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警告

2.6双包班组私自使用伪劣产品,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罚总价的20%,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警告

2.7由于班组的责任,现场发生损害企业声誉、利益或影响工程承接能力的罚1000~10000元/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警告

2.8因班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警告

2.9施工中违反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经指出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处5000元以上罚款,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红牌警告

2.10未能按照合同及附件的质量要求提供自带材料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影响工程交付和决算的处罚3000元以上/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者红牌警告

2.11交付后,在分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维修,导致业主不满意或有损公司形象的处罚3000元以上/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黄牌或者红牌警告

2.12在工作量审核时,和项目部人员纠缠不清,影响工程审计进度的处罚3000元以上/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

2.13无故罢工、不服从项目部管理,恶意滋事的处罚5000元以上/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

2.14未经妥善协商,通过非正常手段向公司催讨工程款的处罚20000元以上/次,同时视情节出具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班组红、黄牌制度的其它说明

3.1红、黄牌制度原则上遵循先书面警告、后黄牌警告、再红牌警告的顺序。

3.2班组管理中心有权在相关情节核实后,对有关班组发布红、黄牌警告单。

3.3所有红、黄牌警告单记录都要被记录在档并通过内网发布,并通过管理中心通知所有班组人员。

3.4班组一年内单项书面警告如二次收到书面警告处理,书面警告则直接升为黄牌警告;一年记录内如二次收到黄牌警告处理,该黄牌警告处理将直接升为红牌警告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改变的,班组管理中心则提请总经理室对班组直接降级,直至列入黑名单。

3.5对于受到红牌警告处理的班组在未撤清处分之前将无资格参加双包投标。

3.6对于受到红牌警告的带班长将同时降一颗星,班组老板受连带责任,在红牌警告未撤清之前将无资格施工五星级工程和双包工程。

3.7班组如在受到警告及红、黄牌警告处理年限内因对公司做出贡献,受到公司表彰,由项目部或班组自己提出申请,经班组管理中心评定,报请总经理室批准,对处罚可以取消。

3.8班组如受到红、黄牌警告处分,公司有权暂不安排其工程,并对年度的工程款付款比例相对减少。

3.9凡是在金螳螂施工的所有班组及代班长,必须在金螳螂施工班组管理中心备案,如发现未经备案者一律取消施工资格。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如有新班组引进,请务必至管理中心备案,方能施工,如班组无公司备案,公司内审、财务拒绝支付各项款项。

4.0对于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活动,班组人员需积极响应,予以配合。

通知会议未参加者,罚款500元/次;三次以上未来参与会议者(未请假),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所有班组;其它情况酌情考虑。

红、黄牌制度的管理职责

4.1班组红、黄牌处罚细则和档案记录及时更新由班组管理中心负责。

4.2“通报批评”的奖罚由班组管理负责人签发。

4.3“黄牌警告”和“红牌列入黑名单”的处罚由班组管理中心上报总经理签发。

如存在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班组管理中心。

附:红、黄牌(警告单)

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主题词:班组管理中心

黄/红牌细则

抄报:

企业集团

抄送:各子(分)公司

红、黄牌(警告单)

木/石管理中心

主题:警告单(编号:JG-bz-001)

班组,违反了我司的管理规定。根据我司《施工班组管理中心奖惩及红、黄牌处罚细则》规定,现我司特向贵司出具黄牌警告。

考察期限:;

总经理:

20***年*月*日

要求:1、班组应对所违规事项进行自查自纠;

2、自查完毕报班组管理中心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经班组管理中心评定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警告;

3、考察期内未提出解除警告申请的,考察期满由班组管理中心进行审查评定,符合条件的解除警告,仍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视情况予以追加黄牌警告或红牌处理;

4、总经理复评。

篇5: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