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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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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定

南京市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排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依据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排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规定如下: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除满足管线专业技术使用要求外,依附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强电、弱电、自来水、燃气等其他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材供应单位、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等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等强制性条文。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执行《南京市市政工程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等规定。

3.1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技术指标明确;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明确相应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

3.2管材材质的选用应与管道埋深、道路荷载等级相适应;管道埋深小于道路结构层厚度时,应使用钢管或混凝土管。

3.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管道、检查井地基承载力要求;天然地基不满足承载力时,应进行加强设计。

柔性管道管底基础应采用水硬性材料形成整体,厚度不应小于15cm,压实度不小于90%。

3.4管道与检查井连接处,应对检查井基础、预留管道过渡区段进行专项设计,过渡区段长度不应小于1倍管径,且不宜小于1.0m。

3.5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聚乙烯(PE)类化学建材管材管道与检查井井壁的连接分为刚性连接和柔性连接,宜优先选用柔性连接;连接方式应由设计确定,宜采用中介层做法。

3.6柔性管道沟槽的回填材料应根据沟槽宽度、深度、道路荷载等级等因素,宜选用混凝土、二灰碎石、二灰砂、水泥稳定碎石、中粗砂掺胶结材料、粉煤灰掺快速增强固化剂等水硬性材料,设计文件应明确回填材料的级配、压实度、强度等技术要求。

沟槽宽度小于50cm,回填深度小于60cm以及不具备压实条件的,应采用C25混凝土密实浇筑。

3.7柔性管道腋角、胸腔回填压实度不应小于95%;管顶以上至道路结构层底标高范围内,压实度不应小于90%;管顶以上不足50cm的,采用C25混凝土回填密实至道路沥青层底标高。

3.8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回填工艺、工后沉降值和合理沉降期;沉降期满,应沿原沟槽外侧各50cm范围切割开槽至沥青上面层底标高,铺玻纤格栅后重新铺筑沥青路面。

3.9检查井应采用模块式混凝土砌块砌筑或现浇混凝土浇筑,并提供施工大样图。

3.10检查井盖必须执行《检查井盖》GB/T23858-20**标准,城市道路车行道上的排水管道检查井,必须采用承载能力D400及以上等级检查井盖。

主城区、快速路和主干道道路车行道检查井盖不得采用非铸铁材料检查井盖。

道路出新改造工程须对各类检查井盖检查;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须同步更换。

3.11新建管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车行道范围以外。

4、管材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场前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复试检查与验收。

4.1复试应采用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方式;严禁施工单位自行送检。

4.2化学建材管复试检测指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必须检测环刚度、冲击性能、环柔性、烘箱试验等指标;管节、管件外观(尺寸、接口连接)质量须逐根检验。

不合格的管材不得进场使用。

4.3现场监督人员应对使用化学建材管材加强抽测检查,对一次性使用长度超过300m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及频率进行现场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进行加倍抽测,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仍不合格的,对管材做退场处理,对供应单位清退出本市市政建设市场。

5、检查井盖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井盖逐个进行外观检查。

6、管道施工应严格按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不得违规作业。

7、检查井砌筑前、管道敷设前、管道与检查井连接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地基进行验收,基底土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数值,不得有扰动、超挖、受水浸泡现象;不良地基、不良土层经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检查井砌筑、管道敷设、管道与检查井连接的施工。

8、化学建材管材管道施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设计规定的管顶最大、最小允许覆土厚度,对管材环刚度、沟槽及其两侧原状土的情况进行核对,当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保证管道承载能力的技术措施;管道安装时,管道两侧不得采用刚性垫块的稳管措施。

9、化学建材管材管道敷设后应立即进行沟槽回填;在密闭性试验前,除接头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宜小于0.5m;密闭性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10、沟槽回填应从管道、检查井两侧同时对称均衡进行,并确保管道和检查井不产生位移;必要时,在沟槽回填时宜对管道采取临时限位措施,防止管道上浮。

11、化学建材管道管区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时沟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有机物和冻土,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石块、砖及其它杂硬物体;

2)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夯实,不得采用机械推土回填;

3)回填、夯实应分层对称进行。

4)管顶0.5m以上采用机械回填压实时,应从管轴线两侧同时均匀进行,并夯实、碾压。

5)沟槽采用中、粗砂(内掺2%-5%胶结材料)回填时,可采用灌水振动法施工,确保回填密实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6)沟槽回填时应严格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当管径较大、管顶覆土较高时,应在管内设置临时支撑或采取预变形等措施。

12、回填材料质量和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2.1沟槽回填密实度可采用环刀法、灌水法、灌砂法或贯入测定法快速测定。贯入测定法可通过现场标准密实度试验,得到相应贯入度;将现场贯入度与之比较,快速测定施工密实度。

12.2管道回填密实度检查应重点检查回填质量薄弱部位(如检查井周边)。检测宜选择检查井周边30cm范围内,按GB50268-20**中4.6.3条规定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对全线检查井周边回填密实度进行平行检验。

监督人员应将回填薄弱部位密实度作为重点抽测内容。

12.3沟槽路面恢复后,应监测工后沉降,沉降稳定后按设计要求重新处理。

13、管道敷设完毕且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管道密闭性试验。

13.1管道密闭性试验应按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案进行,其检查井井距分段,每段长度不宜大于1km,并带井试验。

13.2管道密闭性试验前,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管道未回填土且沟槽内无积水。

13.3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管道密闭性试验时,施工单位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同意后,可参照GB50268-20**中内渗法检测渗水量,具体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内渗法可采用人工进入管道或仪器设备进行全线检查、检测。

14、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h至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按GB50268-20**中4.5.12条予以处理;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管道变形量可采用圆形心轴或闭路电视等方法进行检测,测量偏差不得大于1mm。

15、现场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对管道沟槽开挖、管道敷设、管道接口、检查井砌筑进行旁站与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分别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15.1管道工程除将接口作为重点控制外,对其轴线、高程、外观质量应作为隐检项目进行验收记录;无压管道严禁倒坡。

15.2隐蔽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施工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1)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地基和基础的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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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轴线、高程、外观质量验收记录;

3)回填土压实度的验收记录;

4)管道变形检验记录;

5)管道接口和金属防腐保护层的验收记录;

6)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的工程情况记录;

7)地下管道交叉处理的验收记录。

16、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7、施工中应按规定开展排水管道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具体要求见《南京市市政工程通病防治工作导则》。

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通病主要指:管材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管道接口(包括管道与检查井、化学建材管道承插式、套筒式和焊接接口)质量不符合要求,管道回填质量(原材料质量、密实度)达不到要求,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标,管道倒坡、高程不符合要求等。

18、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依法查处。

篇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年0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附表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篇3: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0023-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11Q/CSG210023-2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0**-05-18

实施20**-05-18

发布

目次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

职责3管理内容与方法4

附则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规范公司系统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促进员工主动学习和掌握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下级单位领导人员、下级单位安监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规程考试,并督促、指导、协调和检查下级单位认真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工作。

1.3参与公司系统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另行参加工作现场设备运行单位(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能履行其职责。工程发包单位在与负责施工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本条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1.4安全规程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15种。各单位应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针对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适当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560-199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Q/CSG210001-20**)

术语和定义无。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门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规程考试计划和方案。

(2)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3)负责安全规程考试的命题、阅卷、分析总结工作。

(4)协助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和实施安全规程考试。

(5)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6)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4.2人力资源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本单位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建档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落实安全规程考试所需的资源。

(4)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5)协助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安全规程考试方案。

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相关工程项目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3)负责建立、维护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4)负责监督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中不得使用考试不合格人员。

4.4设备运行单位(部门)

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考试对象

5.1.1公司总部组织综合管理类和生产管理类考试。

(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系统运行部领导,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参加综合管理类考试。

(2)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其他人员,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等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到公司参加事故“说清楚”会议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2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组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类考试;组织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与岗位要求对应类别的考试。

5.1.3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组织本部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等部门人员,直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调、电科院、试验院、设计院、供电局、超高压局、发电厂、输变电工程公司、运检公司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及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4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直属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类等考试。参考人员及考试类别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考试。

(2)电力建设管理人员参加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参加“三种人”考试。

(4)变电运行、维护人员参加变电运行类考试。

(5)变电检修、试验、化学等专业人员参加检修试验类考试。

(6)保护、通信、自动化、仪表、测量等专业人员参加二次系统类考试。

(7)输电和配电运行、检修人员参加线路运检类考试。

(8)调度人员参加调度类考试。

(9)用电检查、业扩报装、抄表、装表接电人员参加用电综合类考试。

(10)发电厂运行人员参加发电运行类考试。

(11)发电厂检修人员参加发电检修类考试。

(12)施工建设单位变电施工人员参加变电建设类考试。

(13)施工建设单位线路施工人员参加线路建设类考试。

(14)施工建设单位水电施工人员参加水电建设类考试。

5.1.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1.6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2考试内容

安全规程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参见附录A)。

5.2.1综合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

5.2.2生产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3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电力建设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电力建设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4其他类别考试结合相关专业、岗位、工种特点和安全工作要求,重点考查行业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熟悉掌握与具体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5.3考试要求

5.3.1考试时间

(1)综合管理类安全规程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其他类考试每年一次。

(2)各级安全规程考试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完成。

(3)脱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新人员等安全规程考试应在上岗前完成。

(4)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应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完成。

5.3.2考试题型

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包括:应知应会部分和综合分析部分。

(1)应知应会部分满分为100分,包括选择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满分80分),判断题(10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60分钟。

(2)综合分析部分满分为50分,包括案例分析题(1题,满分30分),论述题(1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50分钟。

5.3.3考试形式

(1)安全规程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2)应知应会部分考试各单位应逐步从书面考试过渡到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考试,考题从计算机题库中随机抽取。

(3)综合分析部分考试采用书面答卷的方式。

5.3.4考场纪律

(1)安排充足人员监考,严肃执行考场纪律。

(2)对考试舞弊、无故缺考、冒名顶替等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一律按照考试不合格处理,性质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5.3.5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1)应知应会部分得分100分。

(2)综合分析部分得分30分及以上。

5.3.6补考规定

(1)第一次考试不合格人员,一周内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2)第一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所在部门或班组组织学习,一周内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3)第二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离岗培训一周,两周内参加第三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4)第三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转待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3.7档案管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员工安全规程考试档案,并统一管理。

5.3.8总结分析

每年二季度内,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安全规程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同时持续改进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库。

5.4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经过本单位年度相应类别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在公司系统其他单位所辖场所工作时,可不再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同一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5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组织对本规定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修订。

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6.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安全规程考试学习参考资料

安全规程考试出题范围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参考资料: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安全生产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网调度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安全生产规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南方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激励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电气操作导则》

《变电运行管理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架空线路及电缆运行管理标准》

《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

3职责和权限

3.1

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3.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4工作内容

4.1

劳动合同的签订

⑴新招聘的各类员工,应聘合格,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类别和年限,依据招聘书和岗位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⑵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岗位人员还应签订竞业协议;

⑶管理、技术类岗位员工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⑷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应遵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

4.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条款中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岗位变动、薪酬变动等,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应在合同文本的附页中记录。

4.3劳动合同的解除

⑴试用期内,新招聘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

⑵合同执行期间,员工有违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⑶员工也可因某些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⑷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条款给付公司赔偿。

⑸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或告知方式通知对方。

4.4劳动合同的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如双方均有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

⑵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终止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4.5工作时限

经理办一般应在应聘合格者正式进入公司30日内组织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检查确认

5.1总经理承担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主管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5.2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5.3经理办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6要求

6.1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应聘人员正式进入公司后要及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6.2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6.3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6.4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附则

7.1本规定所有条款及未尽事宜,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

7.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经理办负责解释。

7.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以下规定。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二、办理提取的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允许申请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支付手续;不具备条件,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以及存储余额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支取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具体的申请和咨询网址: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一)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发放住房公积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房贷部(以下简称贷款人)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相关手续,并负责发放和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委托人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住房公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30%以上的首付款;

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保证人;

六、有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七、借款人必须是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八、借款期内、借款人及其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但可以用于一次性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或委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向其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或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委托人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贷款的答复。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委托人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一、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二、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委托人可根据借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采取其中一种划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市本级,新罗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永定县、漳平市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上杭县最高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高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为从借款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市本级、新罗区、永定县、漳平市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上杭县最长年限不超过15(含15年),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委托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委托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必须是委托人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四、贷款人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责。

五、抵押权设立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人对设立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立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八、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六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一、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二、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委托人或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五、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

保证

保证贷款指委托人以借款人提供的、委托人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证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贷款人。保证合同项下的人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若委托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委托人所接受的保证人。

四、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具体规定如下:

市本级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3万元(含3万元),期限最长5年。担保方式:一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

新罗区、永定县、上杭县、漳平市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含5万元),期限最长为8年。担保方式:3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一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两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

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4万元(含4万元),期限最长8年。担保方式:2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一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两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

借款人为机关、行政单位的,单位只作工资代扣承诺。担保人必须是与借款人在同区域(县级范围)内的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凡是超过以保证方式发放的最高额度的贷款必须进行房产抵押。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前款规定。

五、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还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保证人有责任监督借款人的借款资金用途,确保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二)

__第十八条

抵押加保证

抵押加保证贷款指委托人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现房或期房作抵押,加售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提供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章公证与保险

第十九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借款人可到委托人认定保险公司或银行办理,在保险单中注明委托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帐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半后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或贷款人同意后提前还贷。凡期限未过半的,借款人不得提前还贷。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九章债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证、不合理抵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于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一条

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如实反映调查和资料收集情况;贷款审核和审批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审核和审批工作。凡是调查失真,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和审批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