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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仓库清洁管理规定

  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车间,仓库,管理规定,清洁,一般车间,仓库,管理规定,清洁相关内容与格式有哪些呢?管理文库小编精心整理车间、仓库清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间、仓库清洁管理规定

车间、仓库清洁消毒管理规定

总则:本规则对生产车间,包括保护车间的地面、墙壁等的清洁过程中清洁剂和消毒剂的配制进行了规定。

一、清洁剂的配制

灌装车间使用SUMTIG

清洁剂,配制比例为1:1000。即10L水配对10ml

SUMTIG

清洁剂。消毒用ClO2

消毒液,配制比例为原液:活化剂:水=100ml:10g:10L。

包装车间使用ClO2

消毒液,配制比例为原液:活化剂:水=100ml:10g:10L。

在无ClO2

消毒液时,灌装车间和包装车间都可以使用FORWARD

快活作为清洁和杀菌剂,配制比例为1:20。即每10L水配对FORWARD

快活500ml。

二、消毒剂的配制

1、清洁剂及消毒液配比比例见下表:

表1清洁剂及消毒剂配比

消毒剂

使用配比

ClO2

消毒液

原液:活化剂:水=100ml:10g:10L

Sum

Tig

清洁剂

Sum

Tig

清洁剂:

水=10ml:10L

FORWARD

快活

FORWARD

快活:水=1:20

三、操作规程

1、灌装车间卫生操作规程

1.1清洁分为日清洁、周清洁和月清洁

1.1.1日清洁范围

工器具:对车间使用的工器具,比如桶、眼罩、刷子、盛放喷头的蓝色盒子,所用的抹布、海绵、塑料清洗桶等。配料桌及其配料杯,勺子,搅拌器,盛装原料的桶和罐。

生产设备:灌装机,配料桶及其支架,水泵。

地面。

垃圾桶、医药箱、水槽。

两个小仓库及清洁间。

每班生产结束后清点废品数量和退货数量,废品交给仓库处理,可退货产品交给仓库保存,并记录数量。

1.1.2周清洁范围

于日清洁范围相同,另外加:

消毒墙面、地沟及盖板,窗台,清洗消毒所有的生产设备。尤其注意地沟的盖板要清洗消毒双面。

1.1.3月清洁范围

于周清洁范围相同,另外加:

清洁消毒所有的家具,包括办公室,所有的设备包括水处理设备,加热设备,屋顶,灯管,窗户及所有的周转箱。

1.2清洁步骤:

1.2.1生产结束后首先安排清洁机器及配料桌。机器上能用水清洗的地方用水清洗,不能用水清洗的地方用刷子刷洗,然后用机器清洗专用海绵擦干。对机器和配料桌,每天用消毒剂清洗消毒。每周用SUM

TIG

清洁剂清洁,再用消毒剂消毒。月清洁先用SUM

TIG

清洁剂清洁,再用消毒剂彻底消毒。

1.2.2地面的清洁消毒:第一步用SUM

TIG

清洁剂和刷子刷洗地面。

第二步用ClO2消毒剂和刷子刷洗地面。在刷洗地面过程中,一定注意地沟及地沟盖板的清洁消毒,地沟里的杂物清理干净,同时对地沟进行清洁消毒,盖板的两面都必须清洁消毒到位。放有塑料桶及其他物品的地方,将物品移开对地面进行清洗消毒,然后将物品再放回原处。第三步:用热水冲洗地面。注意冲洗时放有塑料桶,橡皮管及其他物品的地方,将物品移开冲洗结束后再将物品放回原处,尤其橡皮管下面一定要清洗到位。第四步:用擦地的专用抹布将地面擦干。

1.2.3清洁两个仓库、门及台秤:生产结束后将包装材料库内的空纸箱及其他包装垃圾处理掉,可以再继续使用的送给吹瓶处继续使用,不可以继续使用的作为垃圾放到指定地点。用消毒剂首先擦洗车间内的所有门、门把手与称量用的台秤,然后清洁货品架,最后擦洗地面。

1.2.4清洗水槽:用洗洁精和抹布对水槽内外擦洗干净。

1.2.5处理生产垃圾:在生产过程中将可回收的包装材料和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分开,不可回收的作为生产废料做出统计,可回收的包装材料清洗干净,并摆放整齐,把不同颜色的喷头、盖子、环等分开。放到指定地点。

1.2.6废料桶:用清洁剂擦洗废料桶的外面,换掉垃圾袋。

1.2.7清洗周转箱:首先用Tig清洁,然后用ClO2消毒液消毒。

1.2.8屋顶:用ClO2消毒液对屋顶进行擦拭消毒。

1.2.9检查:各班领班负责检查卫生打扫情况是否到位,是否清洁,干净,质量部负责检查机器是否干净、无糖、无脂、无菌。检查抽湿机是否水满,若显示红灯,说明水满,将下面的盖子打开,将水倒掉,再将盖子盖上,绿色显示灯亮说明正常工作。下一班的领班负责复查,填写复查记录并签字。

1.2.10安全:清洁过程中首先注意员工的安全,避免将热水撒到员工身上,避免员工从高处跌落,避免员工触电等现象发生。

2、包装车间和仓库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2.1清洁分为日清洁、周清洁、月清洁

2.1.1日清洁范围

清洁工作桌,热缩机,地面及所用的工器具,如毛巾、清洁工具、塑料桶等。

货架。饮水机及放饮水杯的架子。

每班生产结束后,处理不良品,将可重新收缩的产品挑出,将漏水的产品送给流水线清洗处理。

2.1.2周清洁范围

于日清洁相同,另外增加:

窗台。货架的顶端。所有的机器,包括不用的机器。办公室。

2.1.3月清洁范围

于周清洁相同,另外增加:

窗户、屋顶。

2.2清洁步骤

首先清洁消毒工作桌和机器,清扫地面,然后对地面、货架等地方进行清洗消毒。

每天用ClO2消毒剂进行消毒。

每周首先用Tig

清洁剂对桌面、机器进行清洗,其他用ClO2消毒剂消毒。

月清洁用Tig

清洁剂对桌面、地面、机器进行清洁,然后用ClO2消毒剂进行消毒。

2.3仓库

每天对仓库进行清扫、清洗,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消毒,用ClO2消毒剂消毒。

3.吹瓶车间清洁规范

3.1适用范围

此规范适用于新的注吹机清洁。

3.2清洁分为日清洁、周清洁、月清洁

日清洁范围:两个房间的地面、机器、货架、工作台。每班结束后将配料用完的塑料袋等垃圾及时处理,放到垃圾指定放置地点。

周清洁范围:于日清洁相同。另外增加货架的顶端。

月清洁范围:于周清洁相同。另外增加灯管。将不可以用的废品统一处理。

清洁规范

2.1每天换班时间提前半小时打扫卫生。

2.2清洁步骤

2.2.1每班的班长在打扫卫生前10分钟,到清洁室配消毒剂。按照100ml(液体):10g(活化剂)的比例配10L水。首先加入100ml液体,然后加入10g活化剂,加入活化剂后立即盖上盖子(否则毫无消毒效果),过10分钟后加入30~40度的温水,调配好消毒液。

2.2.2用干净的干抹布擦拭机器。

2.2.3用消毒液和抹布擦拭混料机的外面、粉碎机的外面,货架,工作台,工作桌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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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用消毒液和拖把对地面进行清洁消毒。拖把拖不到的地方用擦地的抹布擦洗地面。注意:擦地的抹布和擦机器、擦混料机、粉碎机的抹布分开使用。

2.2.5清洁后的标准应为用干净的手擦一遍,不得有尘埃出现。

记录

每次清洁前,班长安排适当人员打扫清洁,清洁后相关人员签字,每个清洁区域和清洁环节分配到人,各负其责。各班班长负责检查自己班的员工清洁情况,另一个班负责监督,做到互相监督。

篇2: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〇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市主管部门印制的员工服务合同示范本本。员工服务合同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性能和计价表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五、增加第三十五条为“第三十五条

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路线行驶;

(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外搭载回程乘客。”

六、第五十一条增加第(三)项为“(三)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处罚款三万元;有假冒、伪造车辆号牌或其他违反车辆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将扣留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七、增加第五十四条为“第五十四条

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并可以暂扣车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款五千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款二千元。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外地出租车,可以按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八、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二款、第三款为“区运政管理机关对经营企业或驾驶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情形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九、第五十六条增加第(五)项为“(五)不按照规定停车上下客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删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绿色出租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营运区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运载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规定标准收取租费的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及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绿色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劳动等部门依其职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对绿色出租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绿色出租车发展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其总规模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有偿使用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经费开支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取得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从事绿色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市主管部门授予的经营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色出租车经营权和绿色出租车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

第九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依法实行招标制度。经营权的招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二)经营权期限;

(三)市政府确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绿色出租车投放数量;

(五)车辆主要技术标准;

(六)市政府确定的租费标准;

(七)服务设施的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程序;

(九)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经营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一)规模经营及专业管理;

(二)人才结构;

(三)设施条件;

(四)机构设置;

(五)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

(七)行业贡献;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标企业确定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企业。

中标企业应当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中标企业缴清有偿使用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企业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经营权授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权的授予;

(二)经营权范围;

(三)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数;

(四)经营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务质量承诺;

(七)履行对驾驶员的各项劳动用工义务;

(八)聘用驾驶员的程序及办法;

(九)放弃经营权、停业整顿、违规驾驶员及车辆的处理;

(十)经营权的收回。

经营权授予文件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均未中标时,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自中标企业领受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后起算。

第十五条

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经营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经营权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五年。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门规定截止限期提出经营权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延期。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后,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历年的量化评价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并在经营期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经营企业对不予延期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经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延期,应当按最近一次招标的绿色出租车有偿使用费标准于经营期满十五日前全额缴纳经营权延期的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经营权延期。

第十七条

经营期限届满未获得延期的经营权、依照本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的经营权和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自愿放弃的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内破产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全部绿色出租车指标和相关营运证件,并在市主管部门监督下拆除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一)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二)将经营权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的;

(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四)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一年内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的;

(六)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的;

(七)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绿色出租车租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经营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经营绿色出租车业务应当采用直接经营模式,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经营企业直接经营模式是指:

(一)经营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市主管部门印制的员工服务合同示范本本。员工服务合同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经营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营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营运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布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程序,员工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收益分配方法和标准,企业的服务承诺,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定期开展乘客对经营企业满意度和驾驶员对所在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测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绿色出租车的车身基色为绿色,车身图案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入营运的绿色出租车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厢新小轿车;

(二)符合环保标准且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联合招标确定的统一车辆型号。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自中标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主管部门的经营权授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具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绿色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他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性能和计价表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三十二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三十五条

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路线行驶;

(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外搭载回程乘客。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持市主管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合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到市主管部门申办驾驶准许证。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驾驶准许证。

驾驶准许证仅限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聘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府居民就业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市居民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经营企业应当予以聘用。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二)穿着统一服装;

(三)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证件;

(五)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按照规定操作计价表;

(八)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由市税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的客运发票;

(九)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在企业;

(十)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日出车前、收车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驾驶员服务进行等级标准考核和评定,经营企业可以自愿参加。

第四十三条

驾驶准许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有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驾驶准许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一)将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

(二)与经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以改变或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四)将驾驶准许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强行中途甩客的;

(六)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市场秩序活动的;

(七)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八)一年内被记录违章达三次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收回的驾驶准许证交回市主管部门。

依本规定被收回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出租车驾驶业务。

第六章乘坐规则

第四十五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要求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

(二)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

(三)在禁停路段拦车的;

(四)吐痰、在车内吸烟或污损车辆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六)酗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看护或监护的;

(七)要求驾驶员违反本规定、交通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前款所列第(四)项至第(七)项情形中,驾驶员已经提供服务的,乘客应当支付租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车辆不使用计价表或使用无效计价表的;

(二)驾驶员拒绝有效电子货币支付车费的;

(三)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有关凭证的;

(四)租乘的绿色出租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驾驶员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

(二)绿色出租车车牌号;

(三)投诉事实和要求。

投诉人未如实提供前款资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绿色出租车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需要扣留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出具收据。

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检查车辆营运、扣留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和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关于经营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并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一)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二)摩托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处罚款三万元;有假冒、伪造车辆号牌或其他违反车辆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将扣留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罚款,核减绿色出租车指标五台:

(一)违反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

(二)经营期限内合理投诉或违章率超过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管理混乱,经整改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

(四)投入营运的车辆标准、车身颜色和标识不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制度,或虽有制度但不能有效实行的;

(六)在发生以出租车为工具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的事件中有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由市主管部门暂扣车辆,收回该驾驶员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并处其所属经营企业五千元罚款。

经营企业所属的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累计三次的,核减其绿色出租车指标一台。

第五十四条

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并可以暂扣车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款五千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款二千元。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外地出租车,可以按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本规定予以下列处罚:

(一)承包、租赁绿色出租车的,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每车一万元罚款,核减相应的绿色出租车指标;并处承包或租赁的驾驶员一万元罚款;

(二)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定相关合同和条款以改变或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每车一万元罚款,核减相应的绿色出租车指标;并处驾驶员一万元罚款;

(三)无驾驶准许证或使用无效驾驶准许证从事出租营运的,处驾驶员二千元罚款,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二千元罚款;

(四)车辆与驾驶准许证载明车辆资料不一致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驾驶员一千元罚款,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一千元罚款;

(五)使用无效计价表或私调计价表的,责令重新安装标准计价表,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二千元罚款;

(六)车辆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车号牌污损、字迹不清、不齐全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五百元罚款;

(七)未安装车内营运设施或擅自增设、改动车辆设施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八)未按规定接受车辆检验的,责令补办检验,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九)车内营运设施严重破损、污垢,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十)未在车辆内外规定位置印制、张贴经营企业名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市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十一)将车辆检验不合格的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的,责令经营企业停止该车营运,限期检修,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三)依照本规定被市主管部门通知停止营运的绿色出租车,擅自上路营运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五千元罚款。

区运政管理机关对经营企业或驾驶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情形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对驾驶员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伪造证明材料或涂改、重复领取驾驶准许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主干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处二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拒绝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不当或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上下客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绿色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七)营运载客时不使用或不当使用计价表的,处五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八)故意绕道行驶或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九)故意刁难、侮辱或谩骂乘客,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处五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十)绿色出租车营运中,使用对讲机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通话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一)载客时在车内吸烟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二)不使用统一客运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十三)拒绝乘客有效电子货币支付车费的,处五百元罚款;

(十四)拾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及时交还乘客或上交所在企业处理的,处二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十五)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经营活动的,收回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拒绝依法检查、扣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经营企业被依法收回的经营权或被核减的绿色出租车指标,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绿色出租车的营运证件,并责令拆除绿色出租车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八条

经营企业将市主管部门给予企业的处罚转嫁驾驶员的,由市主管部门处经营企业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经营企业、驾驶员、乘客或其他人在绿色出租车营运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监督检查绿色出租车营运时,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采取暂扣车辆措施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即时返还;扣留车辆有关费用由违章车辆所属企业承担。

第六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5日起实施。

篇3: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报告书;

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

1、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

3、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5、施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一)实施考核的主体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58号)的要求。

(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

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煤仓管理规定

煤仓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升矿井的管理水平,按照本质安全型系统的创建要求,以危险源辨识管理与事故分析为基础,以人、机、环境系统协调为着眼点,形成“人机互补、人机制衡、人机环境系统合理配置”的体系.从本质安全型人员、本质安全型机电设施系统、本质安全型环境、规范的安全管理四个方面对我矿的煤仓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煤仓管理的职责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煤仓实行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煤仓下口的人员、设施、环境由放煤单位统一管理;煤仓上口的人员、设施、环境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如煤仓上口由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由调度指定其中一个为统管单位。

调度指挥中心为全矿井上、下煤仓监管单位,每月联合安监、技术、修护、使用单位集中组织一次煤仓系统隐患排查,每季度联合技术、修护组织一次仓体检查,如发现煤仓滞煤需要清理仓体,安排修护组织人员清理仓体滞煤,并限期落实问题整改。

生产技术部组织煤仓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负责建档和日常巡查,地测专业负责每月对采区大眼内渗水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样调查,并建档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二、煤仓管理的标准

(一)人员要求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持证上岗:把煤仓工作为一个单独工种,对其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技能、安全系统观、事故案例分析进行专项培训,做到持证(煤仓工证)后方可上岗。

(二)设备设施工具要求:安装配齐可靠的安全设施,确保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有专用工具。提高设施工具的可靠性,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1.围栏:实行全封闭管理。上口安全围栏设计为栅栏式,1寸空心圆管焊接,间距180mm,围栏红白相间,采用水泥浇灌生根,并留有单侧活门,上锁管理。单侧活门与运输机之间要设置开门自动停车闭锁。

2.安全护罩及平台:煤仓上口安装全封闭的自动化“安全平台”,全封闭护罩内安装防护大链煤仓上口,安装牢固,并上锁管理。

3.煤位探测器:煤仓上口安装准确显示煤位的探测器(红外线或机械手摇的)。

4.专用工具:备齐保险带2根(煤仓工在眼口工作时必须穿身上)、钎子(长度不小于1.8米)、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快速接头连接)、安全留绳等透眼工具,钎子、铲子、抓钩、大锤等必须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专用工具齐全完好,并要求上架管理。

5.篦子:齐全有效,尺寸符合规定(450×450mm)。

6.放煤装置:采用气动老虎嘴或给煤机放煤,实行远距离操作。漏斗、老虎嘴、锁口梁完好。

7.环境要求:在煤仓上下口设计创造确保员工工作舒适的(照明、防尘、温湿度,安全空间)工作环境。

8.照明:煤仓上、下口照明充足,上下口各安装一盏投光灯。

9.支护及安全距离:煤仓周围巷道支护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安全空间。非给煤侧护栏外必须留有1.5米安全距离。

10.防尘设施:开关、管线、喷雾等吊挂整齐,雾化效果好,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11.温湿度:眼口通风良好,风速不超标,周围温度不超过26度,适宜的湿度。

12.卫生:煤仓设置有横向水沟,严禁水排入煤仓;前后10米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浮尘、无积水、无杂物。

13.牌版:现场要悬挂综合管理牌版,护栏要悬挂醒目的警示牌版。

三、煤仓综合管理规定

(一)煤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煤仓设计要科学合理,严把设计关,无特殊情况,不得设计斜溜煤道。

2.煤仓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跟班,确保隐蔽工程施工合格。

3.煤仓竣工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监、调度、经管、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单位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由生产部负责整理文字材料,详细记载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施工单位、技术参数、服务对象等,该资料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生产技术部备案。各类煤仓不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月度集中排查制度

4.调度每季度联合技术、修护组织一次仓体检查,每月组织安监、技术、调度、修护、使用单位联合集中组织一次煤仓隐患排查,如发现煤仓滞煤需要清理仓体,安排修护组织人员清理仓体滞煤,并限期落实问题整改。

5.实行煤仓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大、小眼上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和管理责任确认牌,小眼上口、溜子道要有备用保险绳,眼口要按设计要求设置篦子;洒水装置和满眼信号保持完好、灵敏可靠;上、下口各10米范围内保持文明整洁。交接班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并要有交接班记录。

6.矿井所有大、小眼(包括卸载坑)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栅栏强度及安装质量牢固可靠,并留有单侧活门。

7.因自然条件产生的水煤及大块煤无法避免时,水煤、小煤和大块煤要交叉配卸,防止窜眼和卡眼。

8.放眼工要按操作规程放眼,必须现场交接班。每天接班后,要认真检查给煤机、老虎嘴、篦子、区域文明和眼内有无煤、水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安全确认、故障处理的记录。

9.严禁保持空眼状态。

10.凡在运煤系统和大小眼附近作业的单位(如掘进、修护等),施工

单位开工前必须编制防止大矸石、水、旧风筒、材料和杂物等进入大小眼的措施,方可施工。严禁煤、矸和杂物混装。

11.煤仓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大块煤、大矸石、水、材料和杂物等进入小眼,灭尘时要合理洒水,篦子要班班检查,损坏要及时修复,谨防篷眼和窜眼。

四、煤仓特殊情况处理规定

1.凡是使用煤仓的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好篷眼、卡眼预防与处理措施,并定期贯彻学习。

2.发生煤仓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必须停止煤仓上、下口运输机运转,开关打至零位。施工人员在有人监护下采取措施,并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按措施处理。

3.煤仓上下口必须备齐保险带、长钎子(长度不小于1.8米)、风枪、铲子、大锤等透眼工具。

4.凡发生煤仓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当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及时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5.处理煤仓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不得单人作业。简单的堵眼事故,必须由当班队长及以上人员现场指挥处理;确需放振动炮的,必须由当班跟班干部现场指挥处理;处理水煤堵眼时,必须由单位正职现场跟班指挥处理;如遇放振动炮等措施仍然处理不掉的特殊情况,矿总值班必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干部和责任单位正职现场指挥处理。

6.凡遇有积水的煤仓,放煤和处理煤仓堵眼前,必须先将煤仓内积水排尽后方可作业,严防窜眼事故发生。

五、煤仓管理处罚规定

1.凡各类煤仓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罚责任队长500元,责任人员按违章指挥处理。

2.大、小眼上口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篦子未按规定设置、洒水装置和满眼信号不完好等,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单位正职各100元。

4.大小煤仓上、下口10米范围内未保持文明整洁,交接班未进行安全确认,没有交接班记录,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凡因坠物、水窜造成卡眼、窜眼的,调度、当日值班人员组织召开追查会,按追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处罚。

6.在运煤系统和大小眼附近作业的单位,水源疏于管理,因瓦笼、管路跑水进入大小眼,造成窜眼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因此而影响生产的,加倍处罚。

7.煤仓未实现封闭管理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正职罚200元。

8.凡煤仓日常巡查或月度集中排查出隐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正职罚100元。

9.处理煤仓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没有编制有针对性措施或现场不按措施作业的,单位正职罚5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

附件:1.钱营孜矿煤眼管理综合牌板

2.钱营孜矿煤眼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篇5:特殊类药品仓库管理制度

特殊类药品仓库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本公司特殊类药品仓库管理制度,使其在特殊类药品仓库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

范围:

本公司内特殊类药品的仓库管理

责任:

仓库保管员具体负责执行

内容:

1.特殊类药品包括:毒性药品(材)、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特殊类药品仓库负责本公司的特殊类药品的仓储管理工作。

2.对特殊类药品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专库”保管,每人各一把钥匙,投料时需两人同时到场打开仓库。另需药品监督部门监督投料的,投料前应提前通知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投料。

3.仓库对特殊类药品(材)验收、储存、发放应符合本公司(《物资贮存管理规程》TG-C76-003、《物料发放管理规程》TG-C76-005)的规定。

4.特殊类药品(材)在仓库中应按《仓库定置管理制度TG-C76-020》进行定置管理。

5.特殊类药品(材)的库存条件应符合《物料储存条件的规定TG-C76-022》的要求。

6.特殊类药品(材)的清洁卫生应符合《仓库清洁卫生管理制度TG-C76-021》的要求。

7.特殊类药品(材)在库中称量应符合《物料称量规定TG-C76-023》的要求。

8.特殊类药品(材)在库中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应符合《仓库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TG-C76-019》的要求。

9.特殊类药品(材)库中的温湿度应符合《仓库温度、湿度控制管理规程TG-C76-016》的要求。
 

精密冲压磨床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操作

2.适用范围

模具部人员

3.内容

3.1作业准备:

3.1.1选用该用的砂轮片,所需研磨切针及研磨外圆选用粉红色砂轮片120#,如研磨平面选用白色砂轮片40#。

3.1.2将选用的砂轮片装在法兰上,注意法兰垫板有正面、反面,有凹槽一面向内。

3.2作业:

3.2.1首先要把磨床主轴上的灰尘清扫干净,再将装好的砂轮法兰装在磨床主轴上把主轴螺丝锁紧。3.2.2把电源及吸尘器开关打开,让主轴空转2-3分钟。

3.2.3用金刚石把砂轮片平面修平0.2mm。

3.2.4将要进行研磨撕切针放在调表上,把螺丝拧紧再对准校表校正。

3.2.5将校正的切针放在磨床上,一定要将调表面中心对准磨床主轴中心。

4.注意事项

4.1磨床上磁性是否正常

4.2左右滑块运作是否正常

4.3上下滑块轴运作是否正常,精密度是否达的到

4.4磨床油位是否到位,油管内是否有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