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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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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1条

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费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

第2条

报销审批程序:

(1)总经理助理以下级别人员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报销人→主管部门经理审批→会计部审核→主管副总审批→财务经理审批→出纳

注:报销单内“报销人”必须为本人,不允许其他人代替。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费用报销程序报销人→会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经理审批→出纳注:总经理费用由主管财务副总审批,各位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费用由总经理签批。

(3)临时授权,一般适用于经理外地出差或休假期间的委托。在此情况下,经理须最迟在授权生效二十四小时之前向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在授权书内说明授权方、被授权方,原因,权限和期限。如时间紧迫,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加口授亦可。(临时授权于他人并非相应排除经理对授权期间的具体责任,由此,经理应认真避免在此期间授权、断定非惯例性、金额庞大的交易。)

第3条

费用报销用于冲账的由财务部出纳员直接开出“收款收据”。

第4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已审签的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用现金或支票进行零星采购的15天内报销;通过银行汇款进行预付款的25天内报销;

第5条

请款5000元以上的大额备用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第6条

凡有制度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财务部负责人按规定标准审批报销,无标准或超标准的部分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7条

凡临时借支的费用,必须在办理结束后的两周内报销,超过两周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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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专项费用开支,如水电费、房租、税款等按费用开支审批程序办理。

第9条

为减少现金开支,原则超过1000元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能以现金支付。

第10条

需要外币支付的款项,一般在有外汇收入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需外币折成人民币的一般按国家公布当天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进行结算。

第11条

员工差旅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工作餐等费用,根据公司的专项规定执行,由公司另行制定有关标准。

篇2: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

为压缩管理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财文字(20**)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并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单”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

2、出差人借款需持“出差审批单”填写“公司专用借款单”,经公司领导签批,财务部门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在“出差审批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审批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公司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审批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除往返的车、船、飞机票费用外,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勤俭节约”的原则;

2、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实行按出差性质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扣除在途时间以每天为标准计算)为:

(1)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助理)可乘坐火车软卧或飞机;

(2)部门经理及高级职称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

(3)其他人员出差,一般应乘坐火车硬卧(硬座)、或长途客车。特殊情况需乘“软卧”或“飞机”应事先经总经理批准。在外地市区交通可乘“公交车”或“出租车”。乘“出租车”单程超过30元时,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应改乘长途汽车或火车。如携带所需工具及配件20公斤以上的,可乘坐“出租车”;

(4)长期驻矿(七天以上)从事技术服务人员(指直接从事劳务性服务,如地面验收、修理、较长时间内的下井服务)实行出差包干——即住宿费、伙食补助、本地市内交通费,共计130∕天。如另行报销长途车或出租车费时,扣减交通费20元∕天。如遇特殊情况,包干费不足时,应向总经理特殊申请,经核定后予以适当调整;

(5)其他因公出差人员(从事非劳务性服务),一般应本着节约、实用,能保证正常生活条件的原则,提倡住业务对口单位的招待所。

(6)住宿费在规定额度内实报实销,副总经理150元∕天、部门经理及高级职称人员120元∕天、其他人员100元∕天。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过规定额度时,应事先向总经理请示。伙食补助30元∕天。如陪同用户、外国人及公司领导带队多人集体出差并集体用餐,由公司报销餐费,不予以报销伙食补助。

(7)公司员工到本市远郊区县出差,如工作需要在当地住宿,给予餐补30元∕天,住宿费实报实销,标准参照第6条执行;如当天返回,餐费补助15元∕天。如要招待用户或协作单位人员共同用餐,应事前请示公司领导,凭票报销。

3、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总经理同意);

4、去往本市远郊区办事出差的人员,出差途中时间超过8小时,伙食补助费按餐费30元∕天标准补助。

5、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实列支,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6、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公司实行按天数包干,但必须取得实际有效发票,超标准的住宿费,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补助费。

2、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4)、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3、旅途中符合乘卧“硬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

4、出差人员乘坐长途汽车的,票价一般不得超过同目的地火车直快硬座票价的2倍,超过部分自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公司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6、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财务部门签证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签报。

7、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其余人员可乘火车、轮船三等舱以下舱位,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8、出差人员乘座直达列车,没有铺位区别的,允许乘座软卧(或软席)。

9、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元/百公里补助,司机按车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元给予伙食补助。

10、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确需报销的,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准予报销。

11、出差回公司应及时报帐或还款,出差时所借款项,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特批,对于没有公司领导批准财务人员擅自预借款项或报销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餐饮业费用支出报销制度

餐饮业费用支出报销制度

1、酒店费用支出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

2、强对费用的管理的控制,酒店各部门应在每一经营期间开始之前,先做出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3、各部门费用发生时,先由经手人填写经费报销单,并将原始单据及费用明细单粘贴于后面。报销单内容要填写完整、准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4、对预算内的费用开支,经手人填单后,经部门主管(主管经理)签批,由财务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开支报帐,对预算处的费用开支,经主管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对于需要预付的款项,由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的部门或经手人填写付款单:对涉及其它业务部门的费用帐单,应交有关部门审验查认:对预付款项,会计人员应与合同认真核对后,报总经理批准签字。

6、财务部会计收到手续齐全,填报金额,正确的经费报销单后,由会计核对开出现金付出单或银行转帐支票等,并加盖印章,出纳据以支付现金及转帐。

7、月末,会计根据经费报销单及资金付出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正确归集各部门经营费用,报出本月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表。

篇4: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财务经理批准,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二)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三)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二条第一款。

(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五)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行政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六)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请购审批单”或“费用审批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在所附凭单上,要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和财务经理签字。

第三条

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公司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火车硬卧铺票和轮船三等舱。

2.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

3.公司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公司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公司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的,按相关职位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补助

按出差起止时间(“算头不算尾”)每天只享有伙食补助,补助标准按附表发放。

(四)出差市内短途交通费

按附表中相应人均标准,凭票据据实报销。

(五)其他杂费

如存包裹费、电话费,杂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内,凭单据报销。

(六)车船票

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

(七)因特殊情况出差需乘坐飞机,由公司总经理批准,连续三个月亏损部门人员出差,一律不准乘坐飞机。

(八)根据出差人员事先理好的报销单据,先由会计对单据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部门经理签认报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九)出差人员不得以电话费、传真费名义冲减超标准住宿费,电话费和传真费必须在住宿发票和账务清单中单列。

(十)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洗衣费、饮料费、健身桑拿费、美容美发费等一律由出差人员自负,不能报销。

(十一)出差期间的宴请费用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单独列在业务招待费中审批报销。

(十二)同性别两人一起出差,只能住一间双人间,按一个人(职务较高者)住宿标准计算。

(十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超过两天,如有特殊情况未住饭店(如住朋友、亲戚家),可以给予每人标准规定的未住宿补助。

(十四)出差在外期间,一般不对外宴请和对外赠送礼品,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请示公司领导。

(十五)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一)因业务需要开支招待费的,由部门经理填写招待费审批单,报总经理批准。

(二)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公司抬头,数字分明,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经理加签证实,再报财务经理审核,然后由总经理审批,方能付款报销。

(三)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审核加签。

(四)公司大型招待活动及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的招待费用,须经董事长批准并签字报销。

第五条

第六条

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

(一)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分管领导、财务经理审核后,然后送总经理批准报销。

(二)属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5000元以内的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超过5000元的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篇5:总部办事处公差费用补贴原则规定

HS总部办事处公差费用补贴原则规定

HS20**-201-1.02-20**(30)
一、目的:为了加强总部办事处财经管理力度,达到节约各项开支,提高各级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总部办事处。

三、各项费用定额标准:

1、往返车费:包括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以及上述票据的附加费用,按所到达地区现行票价实报实销。原则规定:

①出差外地(不在本市)人员原则上乘坐长途汽车、大巴或火车(含高铁二等座、动车软座、特快直达列车硬卧);

②“特殊情况”下可乘坐飞机及高铁一等座、火车软卧,但必须由经贸总经理批准方可,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③“特殊情况”是指:a.处理紧急公务;b.飞机票与火车票同等价值;c.陪同重要客人前往。

④经贸口所有人员出差统一订票点设在驻京总部财经部刘良福处,凭申批手续办理,原则上自行订票的票据报销百分之捌拾。

2、往返路费附加费用包括:①机票附加费用:机场巴士(的士)费用、机场建设费、改(退)票费(需另行批准手续)、保险费、行李托运费等。②火车、长途客车附加费用:订票费、改(退)票费(需另行批准手续)。

3、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交通工具原则上以公交、地铁为主,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或租车、包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出差目的地偏远且是第一次前往不熟悉路况,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以乘坐出租车或租用私车、包车;

②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③收、发货物体积笨重(如售后服务材料、投标标书、图纸等),一个人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④陪同重要客人一同外出的;

⑤叁人以上同行应急可打的;

⑥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如参与接待醉酒的)。

以上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征得部门主管同意(报销时主管签“贴”),否则不予报销,费用一律自理。

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制度规定:原则上每个人每月市内交通费(地铁、公交、出租车)合计不超过500元,其中:公交卡充值不超过200元/月,超过限额的一律不得报销,特殊情况下可以另行报告转经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否则费用将一律自理。

4、住宿费:住宿费原则上预订快捷酒店(例如:如家、汉庭、7天等),由各部或办计划员网上预订。具体规定:

①多人同行出差,原则上住标准间和多人间,无特殊情况,禁止安排单间;

②一人前往,原则上预定单人间,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预订折扣价或特价房;

③出差到有办事处的城市,必须住办事处;如办事处无法安排则由办处人事主管安排代订宾馆,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应办事处早作安排。

④如出差所到城市无快捷酒店的,住宿费按一般地区150元/天,省会以上城市200元/天标准补贴。

⑤出差人员住宿费按以上规定标准执行,如陪同重要客人或洽谈特殊业务影响公司整体形象时,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可住宿星级宾馆按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在报销时应给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5、伙食费补贴:

①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为:一般地区35元/天,省会以上城市40元/天。

②驻京总部、上海办事处都设有食堂并有专职厨师,所有人员在公司食堂免费用餐,不再享受伙食补贴。如果中午外出办事不能回食堂用餐的,按20元/人标准补贴(但需经贸总计划管理处核实)。在当地招聘的员工(非扬中籍员工)根据出勤天外出办公时补贴午餐按20元(食堂免费用餐,休息不供),不再享受早餐、晚餐补贴。

③其他办事处员工伙食补贴标准按35元/天。在当地招聘的员工(非扬中籍员工)根据出勤天补贴午餐20元/天,不再享受早餐、晚餐补贴。

④如在外出差时安排招待的,参与者应扣除相应餐费伙食补贴。

6、通讯费报销办法:严格按通讯定额标准执行,如出差补贴10元/天通讯费统一在月度费用报销中核报,每月由人事助理核实,超出部分转个人工资往来。如因特殊情况超限额的,一律打印话费清单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7、探亲费:①扬中籍员工2个月可以回扬探亲一次费用报销。

②非扬中籍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费补贴,报销来去车费(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否则按火车同等价值报销,其余费用自理)。

8、私车公用费用补贴:①补贴行车费用包含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每公里0.6元补贴给车主;

②原则上私车车主自行驾驶,特殊情况由车主委托或总部指派专业人士驾驶;

③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保险、车辆年检费用及违章罚款等费用均有车主自行承担,企业不予报销;

④针对意外事故的处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应作应急处理,迅速报案并及时联系经贸总计划处及扬中本部汽运办。车辆事故赔偿费和修理费原则上由车主本人负担。

⑤私车公用严格按照出差工作需要,并按实报销,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车辆使用及车辆调度。

9、公车公用费用:①公司配备的车辆,如其他人员因公借用所产生的燃油费贴报前一律由车辆使用责任人核实签字。

②车辆使用人应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处罚费用,一律由车辆使用责任人自己承担。特殊情况可另行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销。

三、针对业务经理人效益预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给予各项费用补贴制度。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总部提出;

2、本标准由驻京总部办、财经部共同组织起草并宣贯;

3、本标准首次发布实施时间: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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