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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复合材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精密复合材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密复合材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

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贮存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

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贮存。

第六条

从事固体废物回收处置等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

第七条

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八条

水处理车间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工作,公司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外单位。

第二章

危险废物

第十条

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含铬污泥、废乳化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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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必须做好台账并向公司环保部申请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第十三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五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环保部,以便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公司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环保部监督,未经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环保部负责水处理车间的日常监督、监察。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国生给予5000元

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况经生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江苏苏瑞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苏瑞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篇2:固体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受控标识:

分发号:

文件编号:ZHH*/HJGD.07.20**批准:

实施日期:20**.9.1版次:B/0编写:安环部

发放部门:安环部

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为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分类、存放和分类处理等,以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办公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固体废弃物的整理和清扫以及收集和分类存放;

3.2生产部负责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部负责生活废弃物,安环部负责废弃物的协调与监督,其他部门和车间应给予配合支持。

4、实施细则

4.1分类:固体废弃物(垃圾)分为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和生产固体废弃物(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工业垃圾分为含铬垃圾和无铬垃圾。具体为:

(1)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

①可回收利用垃圾指:废纸、烟盒、矿泉水瓶、易拉罐、剩饭、剩菜等。其中废纸包括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大小纸盒等

②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指:废塑料、废织物等。废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瓶、塑料包装、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废织物包括废弃的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鞋等。

(2)生产固体废弃物(即工业垃圾)分为含铬垃圾和无铬垃圾。

①含铬垃圾指:含铬废钢、废设备、含铬建筑制品如红砖、水泥块、沙石、石棉瓦、耐火砖、保温棉等以及过滤布、包装袋和路上抛洒的如铬渣、铝泥、芒硝、铬酸铬、含铬污泥等。

②无铬垃圾指:包装箱、木柴、未污染的建筑制品如红砖、石棉瓦、水泥块、黄土、沙石、化学玻璃制品、扎绳、煤渣、煤灰等。

4.2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2.1.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1)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

剩饭、剩菜倒入食堂、送餐点设置的专用收集桶,给予养殖专业户回收利用;

废纸、矿泉水瓶、易拉罐,放入可回收生活垃圾桶,集中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处理:

废塑料、废织物等。废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瓶、塑料包装、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废织物包括废弃的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鞋等放入不可回收生活垃圾桶,然后由卫生工送往指定垃圾回收集中点,由综合部联系环卫部门拉走处理。

4.2.2.含铬垃圾的处理:

⑴废钢、废管道由各车间洗干净后,在车间内设置规范临时堆放点临时存放,由生产部每周集中销售一次,含铬废旧设备由所属车间清洗干净后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存放。

⑵不可回收的废包装袋、过滤布等报生产部送工艺渣场按照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公司规定的时间通过焚烧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焚烧残渣由动力车间进行解毒处理。

⑶废砖、耐火砖、石棉瓦、沙石、渣土等报生产部送工艺渣场指定地点,由动力车间破碎后解毒处理,对含铬低的渣土、污泥等可加还原剂处理后,报生产部送至指定地点填埋。

⑷废塑料设备及管道由各车间洗干净后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存放,待集中销售处理。

⑸路上抛洒的铝泥、芒硝、铬酸铬、铬渣等含铬废料,现场清理后按品种送往各相应品种堆场,严禁混放。

⑹对目前不能处理的固废如保温棉、氢氧化铝废渣、铬酸铬酸泥等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堆放,堆放场地应有“四防”措施,防止造成污染,设备、生产方面能使用的或清洗处理后能使用的尽量再利用,确实不能使用的由公司后期统一安排处理。

4.2.3.无铬垃圾:

⑴原料的包装袋、废纸箱等由各车间暂时收集堆放,报生产部联系供应部门定期销售处理。

⑵废旧包装箱、木柴、木板、皮带等报生产部送往指定柴火堆放点备用。

⑶无铬建筑制品如红砖、石棉瓦、水泥块、砂石、黄土等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填埋。

⑷无铬废钢、废设备等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存放,定期销售处理。

⑸废机油、柴油、冷却油及煤焦油用容器装好后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存放,由生产部联系销售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作为烤窑点火助燃剂。

⑹路上抛洒的煤块、砂石、纯碱等无铬原料和产品,按品种报生产部送往各库房或车间进行使用,不得乱仍乱倒。

4.3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考核办法

4.3.1.严格执行上述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含铬垃圾或将含铬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交叉污染。违者一次考核5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含铬垃圾增加一倍以上的一次考核1000~3000元。

4.3.2.未报生产部将垃圾乱倒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一次考核200~500元。

4.3.3.将含铬垃圾乱倒乱放无铬区域造成二次污染的一次考核200~1000元。

4.3.4.在含铬区域当天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干净,否则造成交叉污染按第一条从严考核。

4.3.5.生活垃圾桶装满后要及时送往公司垃圾回收箱,否则造成生活垃圾铬污染一次考核50元。

4.3.6、生活垃圾桶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无故挪用或损坏、丢失等一次考核100元。

4.4工作要求

4.4.1.公司综合部负责生活垃圾的管理,生产部负责工业垃圾的管理,安环部负责垃圾处理的协调与监督,其它部门和车间应给予配合支持。

4.4.2.各车间、部门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宣传,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提高认识。真正理解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环保意义,树立良好的公司环保形象和养成员工的个人环保行为,促进公司的环保发展和进步。

4.4.3.公司工程部、装备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督促他们切实遵守公司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确保项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垃圾)不造成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4.4.生产部应加强对转运煤、渣、铬酸铬、铝泥等车辆、叉车、铲车及外来车辆的检查管理,作业完毕后应督促车辆责任人清洗轮胎,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洗点由生产部确定,以不造成新的污染为原则。

4.4.5.各车间、部门应指定相关的责任人负责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保持与综合部、生产部和安环部的沟通协调。确保公司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含铬垃圾产生量。

4.4.6.公司综合部、生产部、安环部将加大固体废弃物(垃圾)处理的检查和考核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从严考核,并及时通报。

篇3:沁水县县城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沁水县县城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晋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城市建筑施工、拆迁、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及风等自然因素引起尘土飞扬所造成的空气环境污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拆迁和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扬尘污染申报登记。

施工单位实行环保管理员制度,设立专(兼)职环保管理员,负责对本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的环保知识宣传培训及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施工现场要有明确的标牌,规定出各项施工防治扬尘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期间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筑和拆迁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栏。

(二)县城施工禁止在施工现场粉碎石灰和搅拌混凝土,应采用粉末状石灰和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风速四级以上,产生明显扬尘,污染周围环境时,施工单位必须暂时停止建筑、拆迁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做好遮掩和防护工作。

(四)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五)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车辆槽帮外侧、轮胎上的泥土,严禁将泥土带出工地。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临时占地清理和施工场地平整。

第七条

加强对县城道路建设、铺设各类地下管道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网通、移动、联通、广电、电力等部门的线路必须进综合管沟,不得随意破路埋设。道路建设、铺设供热、供水、供气等管道施工现场应推行合理工期,按照逐段施工的原则,采取封闭式施工方式,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

第八条

运输和装卸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严禁撒漏。禁止不洁车辆上路行驶。县城道路和重点部位的清扫保洁,采用湿法作业,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第九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燃煤设施所产生的煤渣、粉煤灰必须以封闭的方式及时收集和运输。

第十条

县城生活垃圾必须定时定点存放,日产日清,防止二次污染。并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禁止焚烧垃圾、枯草、树叶。

第十一条

加强县城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禁止侵占城市绿地和隔离带,减少裸露地面面积。在县城建成区内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及时覆盖和清运等措施。大力推进县城及周边地区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县城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二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厂(边)界等效声级符合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环境噪声功能区一类区域内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和作业点。已建立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限期达到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生的噪声值和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3日内申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应提前15日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24小时内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在县城及周边地区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该建筑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

(二)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该建筑项目在施工中使用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四)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建筑管理部门的证明。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批准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条

县城及周边地区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使用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机、电锯、电刨、电机、风动机具和其它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其作业时间限定在六时至十三时,十五时至二十二时。特殊情况经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在县城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向社会发出公告24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的规定。在用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所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县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照;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县城的机动车严禁鸣喇叭。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且只准昼间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应使用专用标志灯具。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农用机动车辆在县城行驶,进入县城的必须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一切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顾客。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已建成的位于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和进行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音响器材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在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做出说明。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在居民区内禁止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以及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需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营声像、音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正常营业排放的音量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隔音设施试机间;不能设置的,试机时应当降低音量,最大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试机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三十二条

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边界噪声和室内音量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文化部门规定的音量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运输中泄漏、散落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六条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环境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或者在当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申报登记,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县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由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

  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处置。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

  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险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

  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

  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安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该规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20**年2月9日

篇5:城区湘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衡阳市城区湘江流域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号),加强对湘江及饮用水源的保护,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湘江流域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实施地点和范围

20**年对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蒸湘区四个城区湘江干流500米区域内及蒸水下游两岸500米区域内(禁养区)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对四个城区湘江两岸1000米区域内(限养区)8个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治理。

三、实施内容与步骤

1、禁限养区的划定。将湘江干流两岸500m内、湘江一级支流两岸300m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四个主城区的限养区域规划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发布,并在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基础上,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计划9月底完成。

2、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

(1)养殖场关停搬迁的申报与确定。按照省人民政府“一号工程”要求,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1000米范围内养殖场要在20**年前关停搬迁完毕。20**年4个城区要完成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

(2)做好基础工作。如栏舍面积的核定、种畜禽的技术处理指导、搬迁地的选址等。

(3)验收。按照湘江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年度目标,由“三年行动计划”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对搬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逐个验收。

(4)养殖场关停工作的激励措施。20**年年底前完成关停的养殖场由市财政给予关停补偿费20万元的奖励。

3、四城区湘江流域限养区养殖场粪污治理

对城区限养区内8个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干湿分离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粪污储存设施、粪污输送设施(如管道、沟渠、车辆等)、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粪污循环综合利用设施等。

四、资金用途及来源

(一)、资金用途:养殖粪污治理项目

1、区域规划调研费8万元。珠晖、雁峰、蒸湘、石鼓4个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测量与调研,每个城区2万元。

2、规划编制费2万元。

3、关停补贴60万元。城区禁养区内的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补贴,每个场安排20万元。

(二)、资金来源:申请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70万元。

五、效益评价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通过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可以彻底解决养殖粪污直排湘江造成水污染的问题,通过对限养区养殖场粪污进行治理,可以减少粪污的排放量,同时采取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又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显著改善湘江流域养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附件:《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号)

衡阳市畜牧水产局

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