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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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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招投标按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2、招投标在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完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部提供立项审批等基础文件资料。

  3、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程部、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4、招投标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项工程进行招投标前由公司领导指定领导小组成员,同时任命组长一名,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组长主持开展工作。

  5、招投标合同文件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执行。

  6、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形成的记录归档管理。

  7、招标、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8、招投标工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部门、个人泄露招投标工作机密。

  二、招投标管理

  1、委托招标

  1.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批准。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办理委托招标事宜。

  1.2.项目部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工程部办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事宜,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签审代理委托文件。

  1.3.工程部负责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审批所需的基础资料、依据。综合部配合工程部做好招标基础资料的提供工作。

  1.4.工程报建工作由综合部完成;招标备案工作由工程部、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

  1.5.工程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或与工程部合拟,按合同文件审批程序,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1.6.“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部初审,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1.7.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1.8.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配合完成。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发售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或由工程部配合完成。

  1.9.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踏勘现场、招标预备会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需要形成补充招标文件时,负责组织起草补充招标文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发送各招标文件获得者。

  1.10.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

  1.11.开标、评标、决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开标、评标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工程部初审,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标结束后,决标权归属招标领导小组。

  1.12.由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投标备案工作。

  1.13.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部、综合部配合办理。

  1.14.工程部负责、综合部配合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2、自行组织招标

  2.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批准。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2.2.工程部负责根据招标范围发布投标邀请书,并做好投标单位报名登记工作。

  2.3.工程部负责招标文件的拟制工作,按合同文件审批规定,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工程部做好招标文件发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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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工程部负责接收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2.5.工程部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招标答疑、现场踏勘等工作,并负责做好过程记录。拟制回复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送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6.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2.7.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接收。

  2.8.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选定。工程部负责通知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按时参加评标工作。遇有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评标的情况时,立即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由招标领导小组补选评标人员。

  2.9.实施资格会审时,资格审查文件由评标小组做出审查记录,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2.10.工程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1)、评标小组成员签到;

  (2)、投标人签到;

  (3)、投标保证金/保函等接收,开具收据等,由财务部配合完成;

  (4)、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唱标记录;

  (5)、评标过程记录收集、整理。

  2.11.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做出,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2.12.招标领导小组决标,确定中标单位。

  2.13.工程部拟订中标通知书,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工程部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

  2.14.工程部负责、综合部配合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篇2: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学院发〔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z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政发〔20**〕31号)及《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85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经立项的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本规定适用于上述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招标分为进场交易、场外交易及学校交易。

  (一)进场交易是指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按《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20**-1版)》(绍市公共资源中心〔20**〕3号)执行。

  (二)场外交易是指不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按其交易制度、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由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场地由学校自行选择。要求如下:

  1.评标专家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招标公证。

  (三)学校交易是指按照《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85号)执行,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申请,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二)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三)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

  (四)对场外交易项目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拟定合同文本;

  (三)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五)推荐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六)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并委托基建项目全流程跟踪审计单位;

  (二)审定拟发布的标底;

  (三)对拟签订的合同,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确定招标代理中介服务候选单位;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采用事前、事中或事后的不同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招标的行为和结果实施审计。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负责上报财政预算审批手续;

  (二)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计划。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基建工程,下限为30万元。)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适用网上竞价的,参照《网上竞标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的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依据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以审计处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候选单位(不包括已确定的跟踪审计单位),并对代理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政府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基建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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