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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关键作业和操作活动风险,做到“作业和操作要受控”,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公司各直属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工作循环分析的方法、程序和管理要求,是在企业具有较完整的规程的基础之上开展的对规程的准确性、适用性、完整性以及员工操作的正确性进行分析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工作循环分析(JCA):是以操作主管和员工合作的方式对已经制定的操作程序和员工实际操作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
(二)操作主管:负责执行工作循环分析计划的人员,一般是基层单位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班组长(站、队长)。
(三)协调员:负责制定工作循环分析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人员,一般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担任。
(四)关键作业:是指可能对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带来重大危害和影响的生产操作、检维修作业等活动,或者与关键设备有关联的活动。
(五)关键设备:一旦停止运转或运转失效,可能会引起异常或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或伤害员工健康的设备。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是工作循环分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作循环分析管理。
第六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管理部、电子商务部、营销调运部、工建公司等部门及单位负责相关专业内容的工作循环分析管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直属生产企业主管副厂长是工作循环分析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各专业工作循环分析管理。
第八条
属地车间负责工作循环分析的具体执行。协调员由主管副主任(生产主任、设备主任等)担任;操作主管由专业技术人员(工艺员、设备员等)。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
工作循环分析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装置操作规程/操作卡规范的操作活动。
(二)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
(三)清理、清洗等作业。
(四)润滑、调试、维护等作业。
(五)产品研发、检测、监测、测试、检验实验(包括取样)等作业。
(六)安装、架设、设备建造等施工作业。
(七)车辆维修、检测等作业。
(八)机械加工作业。
(九)搬运、装卸作业。
(十)铁路货运等。
(十一)其他。
第十条
属地车间应先识别关键作业和操作活动,所有与关键作业和操作有关的规程每年至少分析一次,其他的规程可视情况而定,每个员工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工作循环分析,工作循环分析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实施工作循环分析之前,应对现场操作安全要求和区域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验证,准备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
有效实施工作循环分析的关键点包括对实施工作循环分析的承诺、执行工作循环分析前的培训、定期审核工作循环分析和持续改进。
第四章准备阶段
第十三条
属地车间成立工作循环分析组,分析组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员、操作主管、员工组成,单位可根据情况成立若干个工作循环分析小组,明确成员分工。
第十四条
协调员组织识别本单位关键作业活动,并形成关键作业活动一览表,识别应结合单位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充分考虑新增操作和作业活动、工艺、设备变更、事故处理等带来的作业变动,关键作业活动一览表随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协调员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见附件2),企业主管副厂长审批,并与操作主管和员工进行沟通,必要时组织适当培训。
第十六条
当发现关键作业没有相应规程时,协调员应向车间操作规程编制小组汇报,由操作规程编制小组按照厂相关要求,完成相应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七条
操作主管应按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确定具体实施时间,通知工作循环分析所涉及的人员。
第五章初始评估
第十八条
在实际操作前,操作主管应和操作员工讨论目前该项工作实际操作情况,以及实际操作与书面规程的差异。若员工第一次进行工作循环分析,操作主管应事先向员工解释工作循环分析的目的、作用和程序。
第十九条
操作主管应就以下内容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验证员工对规程的理解程度及规程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并填写“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见附件3)中“初始评估”部分,包括:
(一)需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及完好状态。
(二)需要的工具及完好状态。
(三)执行规程涉及的一些关键安全要求。
(四)规程中是否已包含该安全要求。
(五)执行该规程能否使工作安全、有效的进行。
第六章现场评估
第二十条
操作主管和员工到现场,由员工按规程实施工作。若工作的某部分无法按规程进行,但实际操作是安全的,应记下员工的实际操作程序、实际操作与规程的偏差以及规程本身的缺陷。如果设备没有启动,或不宜进行实际工作,可以进行模拟操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操作主管应针对偏差、缺陷、潜在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安全事项和相应的改进建议,填写“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中“现场评估”部分。不安全事项及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打击危害。
(二)不安全进入受限空间。
(三)设备缺陷。
(四)缺乏所需要的设备、工具、仪器。
(五)没有逃生路线或逃生路线被堵塞。
(六)没有足够的空间实施工作。
(七)缺少现场隔离措施。
(八)环境危害(例如泄漏)。
(九)火灾爆炸。
(十)防护不当造成伤害(如:烫伤、坠落等)。
(十一)其他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在验证过程中发现有隐患应立即整改(包括现场隐患和规程缺陷),整改不了的应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
第七章最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操作主管和员工应根据初始评估和现场评估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确认改进建议填写“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中“最终评估”部分。操作主管应尊重员工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操作主管应将观察到的不一致项、修订规程和整改隐患的建议、负责人及其实施日期,形成记录,由协调员审核并上报相关部门,规程的修订、隐患整改执行相应制度。
第二十五条
操作主管和员工应达成共识,如果规程是完备的,员工应做出承诺,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如果规程不完备,修订后员工应保证按照修订的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章跟踪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生产企业应确保所有修订后发布的规程在实施之前,相关员工都能及时得到培训、考试,掌握规程的变化。
第二十七条
操作主管应为每个员工建立工作循环分析历史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验证的规程、实际操作与规程的偏差、规程修订情况、执行日期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协调员应建立工作循环分析技术档案。当一个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时,将所有与这个工作循环分析有关的记录装订并保存到档案中。
第二十九条
协调员应根据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表,跟踪工作循环分析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公示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情况,并保存公示结果。
第三十条
协调员应对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情况、规程的修订及员工的操作偏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上报厂专业主管部门,厂专业主管部门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作循环分析流程
2.年度JCA计划表
3.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
附件1工作循环分析流程
否是否否
修订操作程序?
是
实施新的操作程序
根据确定的频率,重新开始循环
满足操作程序吗
修订操作程序
培训员工
培训员工
是
现场验证员工操作符合性和操作程序的实用性
识别关键过程
确定JCA频率
是否有操作程序?
确定JCA工作小组
阅读操作程序
建立操作程序
回顾操作程序
培训员工
附件2年度JCA计划表
单位:
日期:*年*月*日
JCA
顺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描述
JCA分析小组
参加员工
时间表
初始
最终
1112编制人:
批准人:
批准时间:
附件3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
操作人员: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操作主管:
日期:
初始评估
详细说明
规程名称:
检查类型:
实际操作
¨
模拟操作
¨
防护设备:
足够
¨
不足
¨
完好
¨
缺陷
¨
工具获得:
容易
¨
不易
¨
安全规则:
知道
¨
不知
¨
建议:
现场评估
序号
操作步骤
偏差关键点
潜在的风险
最终评估
序号
建议
提出人
协调员:
日期:
篇2: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社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以累积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各类假期审批和全勤奖发放表
假别
细目
批准人
待遇规定
事假
一般员工请假
2天内部门经理批.超过2天主管领导批
第一天扣50%全勤,第二天扣100%全勤奖
病假
部门正副经理
2天内主管领导批,超过2天总裁或董事长批
第三天开始,每月扣20%的浮动工资,一个月以上取消职务补贴
高层管理人员
总裁或董事长批
第一天扣40%全勤奖.第二、三天各扣30%全勤奖,第四天扣10%的浮动工资,一个月以上取消职务补贴
婚假
凭医院有效证明直接主管批
婚假6天
产假
直接主管批
一般为3个月,晚婚产假加1个月,办了独生子女手续的加3个月,产假期内扣除全勤奖、浮动工资和职务补贴。
哺乳
直接主管批
产后1年内每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长假
直接主管批
父毋或配偶去世6日父毋或配偶去世6日假,另发1000元补助
管理人员休假
董事长每年12天
董事长办公室批
享受此种假者必须在
本公司连续担任管理
职务满一年。
高层管理人员每年9天
董事长批
部门正副经理每年6天
总裁或董事长批
公假
指元旦、春节、三八、五一、国庆等
按政府规定办理
工伤假
直接主管批
超过一个月者扣除全勤奖
篇3: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篇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60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帐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
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六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七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帐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凡帐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帐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事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员注销登记,及更改“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上的记载。
第九条
凡应收帐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员应报备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十条
帐款收回时,会计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凭此销帐及备查。
第十一条
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员入帐,若有延迟缴回或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议处;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视同挪用公款议处。
第十二条
票据到期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不得超过30天者,其超过30天以上者应由经办人填具“交货通知(请示)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处理。凡帐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
时应由经办人提出与客户所立的合约书经单位主管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凡销货退回或前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收执联作废者,不得重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每月3日应详填“各员未收款明细表”(净额)两份,由经办人逐笔亲自签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1个月以上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五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1个月及2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一并呈报。
第十六条
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不付等情事,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帐处理。坏帐的发生,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其已发给
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七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不付等情事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现金收支管理办法
(一)“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入各单位银行帐户内的金额,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二)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次(必要时得分次)汇入各单位的银行帐户内备支。
(三)各单位的收入款项除财务部汇入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的应收帐款(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回的应收帐款,应依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司财务部。
(四)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1日(即每月1日、11日、21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核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帐,并凭以于月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析表”。
(五)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每月一次连系编号方式,月内的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六)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费用。
2.服务费用:凡属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之。
(七)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的“名称”系指各项费用的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的差旅费属之。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属之。
(4)薪工津贴:凡营业人员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项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帐:凡帐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帐公司损失皆属之。
(6)名片:凡营业人员所印名片皆属之。
2.服务费用:即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员)所发生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的需要所支的差旅费皆属之。
(3)公共关系:凡服务人员因服务上的需要所支的交际费皆属之。
(4)薪工津贴:凡服务全体同仁的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帐:凡帐款尾数无法收回者属之。
(6)名片:凡服务全体同仁所印的名片属之。
(7)工具:凡单价在100元以下者的工具费属之。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费用: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汽油、机油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计程车资或出差旅费属之。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4)文具用品:凡日常所用的文具纸张等属之。
(5)清洁费用:凡清洁公司打腊所支的费用皆属之。
(6)邮票:凡邮寄函件及包裹的邮资及购邮票等属之。
(7)电话费:凡业务上的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属之。
(8)电报费:凡业务上的需而拍之电报属之。
(9)电力费:凡用电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0)自来水费:凡用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1)修理费:凡汽车修理及保养费等属之。
(12)人事广告费:凡刊登招员启事等属之。
(13)报章杂志:凡订阅报章杂志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4)固定薪资: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的薪资属之。
(15)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交际费属之。
(16)租金支出:房屋的租金。
(17)税捐:凡支付营业印花税属之。
(18)其他变动费用:凡未能列入该分类科目的费用属之。
(八)上述所列项目,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即营业费用、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妥予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九)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函”联系之,其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何单位收款,代收现金应先换购汇票,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入帐的同时将入帐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月,由财务部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项内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代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奖金明细表”上加入该笔帐款,增加其收款总额,并将入帐情形回复财务部。
3.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押标金、权限内购入的生财器具及服务部汽油或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工具、油墨等)不得记入现金收支旬报表,唯应另行备忘登记,应于每旬寄送“现金收支旬报表”时另以内部往来联络函将所代支的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单据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凭以汇入该笔款项。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时,除以电话通知财务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函”述明以资凭证。
4.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以联络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入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按登入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帐面的收入金额与费用金额。
(十)各单位全体员工的借支总额在3000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首存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10日发薪时一次扣回,其借支总额超过3000元者,应依权责划分逐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十一)每月月底当天,各单位会计员应凭留存之当月份该单位“现金收支旬报表”依费用类别分别统计其当月份各项费用的总额,详填于“费用预算分析表”中呈单位主管就可控制费用中的各项费用其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详加分析。
(十二)费用预算分析表”一式两联,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此表(两联一起)连同“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一并寄送总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据以查核与“直线单位绩效评核表”所填的费用数字无误后,即转送财务部复核并呈具所属副总经理填具总评后第一联由财务部留存,据以分析全公司费用差异,第二联寄回各单位存查。
(十三)“费用预算分析表”上的费用率系指当月份的费用与营业额的百分比,“本月费用预算”一栏之计算公式如下:
(1)本月“营业费用”预算=上月营业费用×(1±本月营业收入成长率)
(2)本月“服务费用”预算=上月服务费用×(1±本月服务收入成长率)
(3)本月“管理费用”预算=上月管理费用×(1±本月营业及服务总收入成长率×20%)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传票审核职权划分办法
(一)各部经办人员:
审核单据的性质、金额与本公司规定是否相符,并编制传票控制预算及成本费用之报支。
(二)财务部:
1.承办人员:
(1)核对传票收付款的金额是否与收付款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
(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贴足印花,与税法是否相符。
2.复核人员:
(1)传票应用分类,即科子目是否正确。
(2)凭证是否齐全,符合政府规定,与负担部门是否正确。
(3)附件数量与凭证记载金额是否相符。
(4)借贷是否平衡。
3.会计:
(1)传票应附的凭证是否适当签具意见。
(2)各级经办人员应行注意事项是否错误及依税法规定可否开支签具意见。
(3)核对付款之支票金额是否与核准之付款传票相符。
(三)稽核室:
(1)对财务部的意见予以指示或转呈核示。
(2)核对各部的成本卡,支出是否超过收入,收款与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签具意见。
(3)凭证是否合理,应否付款的指示或签具意见。
(4)决定付款的日期,签具意见及指示。
(5)价格是否合理签具意见或指示。
(四)副总经理:就主办会计及稽核室所签意见的转呈或指示。
(五)总经理:各转呈意见的核定。
(六)以上各项职权的划分,是就目标情形所拟的办法,如以后业务改进或其他变更,当另行修订。
篇5: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配套材料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订货,并负责省内段的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邮电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省管项目的建设、更新改造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国内配套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供应采购。
(三)为了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发挥全省邮电规模订货的整体优势,邮电物资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重要和关键的邮电通信设备和器材(见附件)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组织集中采购、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
(四)为确保给通信网络的安全运行提供质量可靠的通信产品,根据全省邮电通信网络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省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和物资部门一起,不定期地对符合国家、邮电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要设备进行择优选型,并对有关厂家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生产能力、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五)为强化宏观调控,切实保证邮电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对集中采购的物资货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及时付给省邮电器材公司。
(六)为调动各邮电部门参与规模订货的积极性,做到利益共享,应发挥整体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全省邮电通信器材设备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的办法。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规模订货而得到的优惠,除少部分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用作流通费用外,其余大部分归各邮电部门,达到利益共享、提高邮电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省邮电器材公司作为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主渠道和协调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导向、技术导向、组织批量进货、提供信息等工作,要定期发布器材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把好省邮电物资的价格、渠道关和型号、质量关。各局也应对统购器材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邮电器材公司反馈信息,保证统购器材质优价廉。省邮电器材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管理的宏观调控,理顺物资供应渠道,做好对各邮电局加强物资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各级邮电企业要重视和加强邮电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名领导分管物资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邮电物资管理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要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地市局物资供应部门应独立分设。省直属单位及县(市)局的物资供应部门是否分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加强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案。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检查物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协调做好本单位的物资供应采购工作,杜绝多头采购、盲目采购的现象发生。
(九)为杜绝在邮电物资经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改变分散、多头采购造成浪费的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邮电部门领导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方式为其亲友或关系户推销邮电通信器材提供方便,各级邮电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亲自订购和采购通信器材。
2.各级非邮电物资职能管理部门(处、科、股)不得直接采购通信器材。对技术性较强的邮电通信设备,邮电物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处、科、股)配合,共同进行技术谈判、设备选型,邮电物资部门负责商务进货、商务结算等工作。
3.从事购销活动的邮电物资人员,不得采购无“入网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及不符合国家、邮电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邮电通信器材,违者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按规定收取的佣金各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管理。
(十)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纪检和审计的范围。省局对各级邮电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违纪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
1.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
2.通信光缆;
3.长途及市、农话局用程控交换机;
4.光电传输设备(含SDH、PDH设备);
5.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6.分组交换设备;
7.数字数据通信设备;
8.通信电源设备(含开关整流器、免维护电池、柴油发电机组、交流稳压电源)、空调设备;
9.电报设备;
10.通信测试仪表;
11.邮政机械、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
12.数字微波设备;
13.会议电视设备;
14.移动通信主要设备(基站、交换机);
15.移动电话机;
16.计算机;
17.配线架(含DDF、MDF、ODF);
18.调制解调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