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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方案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需要用到学习贯彻,条例,准则资讯,但很多人写作学习贯彻,条例,准则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方案,欢迎分享。

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方案

  **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方案

  10月18日,*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为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学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对我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党的建设意义重大。

  各二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

  各二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工作与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学习宣传教育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

  要通过集体学、个人学、交流研讨、讲座培训等方式,实现各级党组织全覆盖。充分运用网站、报纸、手机平台、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学习贯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统筹安排,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党校教育课程、党员学习规划中,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学习教育。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今明两年重要工作。

  广大党员要认真抓好学习,原原本本地学,逐字逐句地学,熟练掌握《准则》和《条例》,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

  三、加强对《准则》和《条例》学习贯彻的组织领导

  各二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准则》和《条例》学习贯彻的组织领导,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亲自部署,创新方式方法,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规定内容,对典型做法及时总结推广,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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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把《准则》和《条例》学习贯彻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确保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篇2:学习章程准则条例活动工作方案

  学习《章程》《准则》《条例》活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中国共产章程程(修正案)》(以下简称《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目标任务

  各单位要把《章程》、《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章程》、《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章程》、《准则》和《条例》,广大党员群众了解《章程》、《准则》和《条例》。

  三、时间安排

  本次学习活动自20**年12月15日开始,到20**年2月15日结束,共2个月时间。

  三、具体步骤和内容

  本次学习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动员准备、学习提高、总结验收。

  (一)动员准备阶段(20**年12月15日—12月31日)

  1.传达部署。各单位及时召开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贯彻活动工作方案,积极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章程》和两部党内法规,做到学习有计划、活动有载体、宣传有氛围、效果有保障。

  2.成立组织机构。**新区纪工委成立学习《章程》、《准则》、《条例》活动领导小组,纪工委书记孟祥岭任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高殿有,纪工委副书记张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为**新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副局长李一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成立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学习活动具体事宜。

  3.制定学习方案。各单位要制定学习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学习安排工作。党员干部要按照原汁原味、联系实际的原则,对《章程》、《准则》和《条例》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研读,对照修改和新增加的重点内容,准确把握新要求、新提法,使每位党员干部能熟练掌握《章程》和两部党内法规的细则内容,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

  4.购置学习资料。**新区纪工委从方正出版社统一购买《准则》、《条例》单行本11500册,发放到全区每一名党员手中,确保不漏一人,不留死角;购买《准则》释义、《条例》释义各54本,发放到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手中;同时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购买相关学习资料。

  (二)学习提高阶段(20**年1月1日—1月31日)

  1.加强学习交流。一要抓好集中学习。各单位要把学习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安排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和专题学习;二要搞好个人自学。党员干部要熟练掌握《章程》和两部党内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自觉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对《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各项规定牢记于心,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知道底线在哪里,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三要开展讨论交流。各单位组织学习讨论活动不少于2次,全体党员要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要求心得体会不少于3篇。

  2.组织专题培训。邀请专家为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作专题辅导报告。

  3.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市纪委开展的“以案促教、以学促纪”系列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组织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列剖析》、《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忏悔录》、《学思践悟》等一系列廉政教育书籍;观看一台警示教育舞台剧;观看一次东区发生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参观一次**新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参观一次豫中监狱。

  4.组织考试竞赛。根据统一安排,由**新区纪工委负责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一次《准则》、《条例》学习情况知识竞赛,不断巩固学习成果,确保学习取得实际成果。

  5.强化舆论宣传。在**新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设立《章程》、《准则》和《条例》宣传专栏,加大教育力度;在**新区廉政网站开设学习专栏,通过刊登体会、评论解读、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引导,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入脑入心。各单位充分利用社区、农村党员活动场所宣传栏、电子大屏幕等载体,重点围绕“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正面倡导和“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营造良好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2月1日-2月15日)

  1.总结报告。各单位要对学习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加盖公章后于1月31日前报东龙大厦1106房间。

  2.检查验收。**新区纪工委将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把学习活动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联系实际,举一反三,改正不足,努力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一把手”带头,认真抓好本次学习活动。各单位学习活动组织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现象发生,扎实推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安排部署。各单位要将此次学习活动作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积极安排部署,层层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载体加强学习和宣传教育。要以此次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机制。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和严格执行《章程》、《准则》和《条例》,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篇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4:院工会的工作准则

  院工会的工作准则

  (1)自觉接受党的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为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工作,重大问题主动向党组织报告。

  (2)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照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凡是工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依靠群众大胆放手去做,不能依赖和缩手缩脚,更好地体现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善于把党的要求和主张同群众的要求和愿望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做好工会日常工作,推动党的中心任务的完成。

  (3)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办事。同广大群众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为工会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及时如实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把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取得职工群众的信赖。

  (4)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善于分析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各项工作和活动务必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5)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6)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坚持工会民主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让会员了解工会的全部活动。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篇5: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制度)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页码

  3-1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

  第四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

  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

  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

  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页码

  3-2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并且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且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页码

  3-3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声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JP3〗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JP〗

  3.其他投资事业。

  第十一条

  总管理处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起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三条

  依法起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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