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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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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安排

  ***机关单位关于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安排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在全区集中开展“情暖**·邻里守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我办结合实际,特制定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1、活动主题: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活动

  2、活动时间:3月4日——3月6日

  3、活动地点:

  (我办社区、广场或公益设施)

  4、活动内容:

  (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3月4日,**机关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公共场地进行大型义诊活动,活动包括免费为广大居民身体检查、健康咨询、发放健康宣传单等活动,真正为社区居民送去温暖。

  活动效果:通过免费检查身体使居民足不出户享受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尤其是针对一些上岁数、活动不便的老人,这次义诊让他们以及家人能及时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并且有针对性地听取医生意见,对于一些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起到关键作用。

  (二)清洁、绿化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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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各支志愿者服务队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等形式宣传低碳环保、爱护环境。同时,下大力量集中清理各支志愿服务队负责区域内街巷卫生、各条主路段卫生、临街小广告等各种垃圾。

  活动效果:通过宣传和集中治理活动,力争让街道整体环境面貌有所改观,通过常态化的志愿活动使街道的环境始终保持在一个比较良好的状态,并在辖区居民心中树立健康生活观念,达到人人爱护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预期效果。

  (三)关爱未成年人活动

  3月4日,组织志愿服务队到辖区部分家庭中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为他们送去书包和学习用品,让未成年人在和谐稳定、快乐幸福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活动效果:通过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活动,让未成年人体会组织的温暖,逐步形成未成年人愿意与家长沟通、愿意与朋友沟通、愿意与志愿者沟通的良好态势,结合学校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四)大学生基层文化志愿活动

  3月5日,大学生是当代的优秀团体,通过寒假时间集中召集大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深入社区与居民进行交流,为广大居民带来最新的社会各方面信息,并争取安排涉及计算机科学和经济学相关专业的同学为居民生活、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

  活动效果:通过大学生进社区为更多居民带来专业指导,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当代大学生形象,让社区居民深刻意识到知识改变命运的力量,有助于推动知识型社会的建设。

  (五)家庭美德教育活动

  3月5日,志愿者进小区,通过组织居民收看远程教育片、公益宣传片,向居民宣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观念,同时,邀请幸福家庭、和谐邻里优秀代表与居民进行座谈,以自身真实经历宣讲家庭美德。

  活动效果: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调节家庭内部成员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人际交往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活动,帮助居民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有助于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有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六)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3月5日,组织志愿者帮助辖区贫困家庭做家务,帮助他们分担生活负担,联系专家对贫困家庭进行就业指导及培训,帮助他们寻找适合的工作,同时组织广大居民进行爱心募捐活动,为困难家庭提供经济帮助。

  活动效果:通过就业指导让贫困家庭了解当前社会工作信息,通过切实可行的就业培训为贫困家庭提供可能的就业岗位,为贫困家庭提供长期可靠的生活保障,通过爱心捐助为贫困家庭提供短期的经济援助,让贫困家庭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社会的关怀,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贫困家庭改善生活现状,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七)关爱老人活动

  3月6日,组织辖区志愿者到子女在外地、丧偶又体弱多病的高龄、空巢老人和“三无”老人家中,开展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谈心、理发等关爱老人活动,切实让他们感受到党的关爱、社会的温暖。

  活动效果:通过志愿服务活动让老年人感受关怀,远离孤独,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传达关爱老年人的信息,以实际行动教育年轻一代,带动更多的人关爱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在社会形成关爱老年人的良好风气,推动和诣社区的建设。

  (八)关爱留守儿童行动

  3月6日,组织辖区居民为留守儿童捐赠衣物、图书、文体用品等,奉献广大社区居民的一片爱心,同时组织社区优秀党团员志愿者,对留守儿童进行走访、关爱抚慰、心理帮扶等。

  活动效果:通过志愿服务活动让留守儿童感受到邻里之间的关爱,营造传递真情的良好氛围,以实际行动带动更多的居民关爱留守儿童,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

  (九)普及法律知识活动

  3月6日,组织综治办、司法所、安监科、计生办等科室人员集中开展法律知识、安全常识、计生知识宣传、资料发放活动,全面提高辖区广大居民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活动效果:通过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社区秩序明显好转,无群体性事件,在校学生的素质也能取得明显提高。使广大居民学法守法,参政议政意识提高,为我辖区社区稳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十)关爱社区残疾人志愿活动

  3月6日,以社区为依托,积极整合各种资源,开展志愿助残活动,组织社区低龄老年人、有专业技能的辖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等进入残疾人家庭,为其提供康复医疗、心理辅导、法律咨询、自主创业等服务。

  活动效果:

  通过助残志愿活动,广泛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居民志愿服务意识的理念,大力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整合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资源,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助残志愿服务水平。

  5、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社区要高度重视,科学部署,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充分调动广大志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扎实推进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开展。

  (二)加强宣传。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媒体、板报、橱窗等向社区居民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树立优秀志愿服务者典型,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向全民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发展。

  (三)加强监督。**机关将成立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党、团”双管齐下,扎实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并对各社区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同时对于志愿者工作活动的开展情况要做到及时、定期向办领导汇报,确保各项志愿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办公室

篇2:从严治党学习体会:从严治党新常态机关党建新作为

  从严治党学习体会: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

  机关党建新作为

  党的**大以来,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了历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党建经验,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特点和规律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方略,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紧围绕机关党建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不断提升机关党建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努力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压实党建责任,构建全面从严从实抓党建的工作新常态。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机关党委(党总支)直接责任、党支部具体责任、机关工委领导责任,形成了“四级联动”和书记抓、抓书记的党建责任落实机制。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机关党建责任落实不力的进行提醒约谈,严肃问责。二是严格述职考核。认真落实“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创新述职形式,突出问题导向,推动党组织书记述出责任、述出压力、述出动力。另外,强化目标考核中的党建权重,科学设置党建考核标准,强化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情况考核。三是落实“两个责任”。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突出主业主责,加大整风肃纪和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抓好队伍建设,夯实全面从严从实抓党建的人才基础。

  一是从严管理党员。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党员“入口关”,扎实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畅通党员“出口关”。推行党员积分卡、党员证管理等制度,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意识、工作成绩、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量化管理。充分利用QQ群、微信平台开展“网络党建”,把“支部建在网络上”,加强对“游离党员”和“网民党员”的管理。二是从严培养党务干部。深入实施“理论学习—实地调研—组织研讨—代岗实习—总结提升”的“五段式”干部教育培训模式帮助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党组织书记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成长进步,加大党务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注重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形成机关与基层双向交流、重要岗位定期交流、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的轮岗交流的良性循环。

  三、严明党的纪律,净化全面从严从实抓党建的政治生态。

  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通过先进带动号召,反面警示教育,采取示范领学、宣讲促学、党课引学、专题辅学、交流研学、网络助学等方式抓好学习思想教育。二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着力解决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话、庸俗化的问题,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三是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加大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情况、社交情况进行监督,组建干部作风义务监督员队伍,随时随地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邀请基层党员干部作为民情联络员,真诚邀请他们就党建扶贫、“帮联驻”工作、各项政策落实和干部作风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切实推动机关党建各项工作的落实。

篇3:云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运用电子公文,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严守机密,具备有关专业知识。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培训和指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

  我省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对下级机关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打字人、校对人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保密期限应视文件内容而定,如“机密★一年”、“绝密★三个月”不等。除特殊情况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其中“绝密”、“机密”、“秘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批复”、“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文种在名称括号内注明),置于公文首页的上部,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刷。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文件份号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密级、紧急程度,要从上至下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右上角。

  (六)上报的文件,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上报文件外,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或转发的文件标题名称加书明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不能引用文件字号代替标题内容。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管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文件,落款处可不署发文机关的名称,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依次以类别词、类属词和文种标注于文尾部分发送栏之上,顶格写。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五个。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正文中已标明主送机关的,发送栏只标明抄送机关。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五)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或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大力精简文件。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机关作指示、交任务,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第六层为“a”。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七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文种使用、文字表述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公文要求一个月内必须答复,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八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二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书写。公文用纸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纸、笔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签批意见或修改公文。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六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二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五十三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四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过去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制订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1997〕120号)同时废止。

篇4: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宝办发〔20**〕18号)和《*眉县县委、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法治眉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发〔20**〕19号)、《*眉县县委办公室、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眉办发〔20**〕102号)精神,现就全县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形成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为推进平安眉县和法治眉县建设,加快构建“四个眉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行政执法和法治宣传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深化普法促进严格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引导公民信仰法律,崇尚法治。

  (二)坚持司法办案和法治教育相结合。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公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让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受到直观的法治教育,以公民有序参与促进公正司法,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三)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在日常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特别是新法颁布日、实施日和纪念日,集中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普法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四)坚持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法治宣传主管部门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指导和监督。

  三、主体职责

  (一)责任主体

  本意见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群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主体,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普法责任

  全县国家机关是法治眉县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宣传者,负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

  1.组织成立本单位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责任部门和普法联络员,每年根据行业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普法计划和方案,各单位应及时将普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进展信息和年度总结材料,报县委依法治县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3.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年度述法、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等制度。

  4.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执法中的释法明理,汇编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点对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良好法治教育效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或群体性事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以案释法,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平台方式,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5.建立普法需求分析研判机制,针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学法用法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找出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对策,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普及宣传本部门、本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7.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反映普法工作动态,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加强普法网络平台建设,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在线互动普法。

  8.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打造有品牌影响力的普法团队。

  四、保障措施

  (一)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领导,每年组织1/5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汇报普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领导要坚持带队开展五年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和终期验收总结工作。

  (二)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制度建设,坚持每半年分析一次普法工作形势,查找问题,采取对策,推进工作;认真组织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全省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无纸化考试,检验普法成效,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制度,协调落实对普法考试结果的运用。

  (三)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继续推行好板块式普法。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安排部署全县领导干部普法工作,落实把宪法法律列为县委党校的必修课和“眉坞大讲堂”的重要内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排部署公务员普法工作;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妇联、团县委配合,安排部署青少年普法工作;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安排部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配合,安排部署农民和农民工普法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局配合,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安排、督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和文化团体开展公益性法治文化创作、宣传。各板块牵头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相关板块普法工作制度,分析工作难点,研究具体推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四)确定每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所在周为“全县‘12·4’法治宣传周”,每年4月为全县法治宣传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法律六进”主题教育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媒体作用,创新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五)将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纳入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全县各级普法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普法工作检查、五年普法中期督导和终期检查验收工作,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评选表彰各层次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普法模范的重要依据,以先进典型引领促进全民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篇5:志愿者日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12.5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20**年12月5日是第32个国际志愿者日。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大精神,引导在校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以**市学生志愿服务联盟为依托,在全区广泛开展“12.5”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主题宣讲活动

  各校组织开展宣传“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的理念,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通过青年道德讲堂、共青百家小讲坛、我的青春故事报告会等形式开展宣传、招募活动,在传统媒体阵地如班级板报、校宣传栏、布告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大力宣传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感人事例和模范人物,形成良好的校园风尚,吸引更多的学生投身志愿服务活动。

  (二)以“12·5”国际志愿者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充分发挥学生志愿服务联盟组织的优势,组织学生志愿者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创新内容、创新形式,以城市志愿服务站点为阵地,在做好“图书馆联动服务”“天喜儿爱心行动”“关爱空巢老人”等品牌志愿服务活动基础上,可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家庭、关爱农民工子女、绿色环保志愿服务、光盘行动等具有鲜明教育特点的志愿服务项目,构建更加完整的学生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基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周密部署,统一安排,精心组织,认真筹划。各校要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将志愿服务活动抓紧、抓实、抓好,推动形成覆盖全区、条块结合、统筹联动、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联盟体系。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各校要把志愿服务活动与杰出学生评选表彰、典型宣传结合起来,扩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校园网、本地论坛、省市媒体等积极宣传学校志愿服务活动,对活动中涌现的模范人物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吸引更多的学生、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

  三、项目报送

  请各校于12月10日前将《**市学生志愿服务联盟“12.5”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活动汇总表》和相关图文资料打包发至。

  **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