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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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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转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七、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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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篇2: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勤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

第十条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读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二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