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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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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安淮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入学

  (一)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升学考试和招生计划录取统招生和择校生。

  (二)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高一新生或原在籍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学生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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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凡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学校予以清退。

  二、休学、退学、复学和转学

  (一)休学:学生因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一次为一年。

  (二)复学: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申请复学,根据原签发的休学证书复学的理由,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病休学生,须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后一周未到校复学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不予复学。

  1、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节(含60节)。

  3、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要求退学者。

  (四)转学: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家长部队转业、退伍,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由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可准予转学。

  1、转出学生必须持有下列证明,学校才能予以转学。⑴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证;⑵接收学校开具的接收证明;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的证明。

  2、外地中学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需交如下材料:⑴学籍卡和会考证;⑵学生原始成绩单;⑶当地学校对学生的评语或鉴定材料;⑷经教务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转入。

  3、本市中学之间一般不予转学。

  4、任何人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三、借读

  (一)我校一般不接受借读学生,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需要到本校借读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教务处考核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借读费后,可以办理借读手续。

  (二)年级或班主任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或借读生。

  四、毕业、结业

  (一)毕业: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会考考试成绩合格,考查科目成绩合格,操行成绩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编号的高中毕业证书。

  (二)结业:会考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可补考,补考后仍未及格者,还可以参加下一次补考,一直补到成绩合格,可发毕业证书。如果终究有不及格科目,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五、奖励与处罚

  (一)学生每学期应进行一次个人小结和民主鉴定,并由班主任评定操行成绩,填写操行评语。毕业要进行全面鉴定。

  (二)学年结束,结合小结、鉴定,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发给证书。学生有突出事迹,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对于违反纪律、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学生受处分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教育,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或减轻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经学校办公会议同意后,勒令其退学。

  (四)对于极少数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及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属实后,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修业年限证明。

  (五)学生受到奖励和处分均应放入学生档案,受处分的学生,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但应有记载。

  六、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作旷课一节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六十课时者,给予注销学籍的处分。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学校规定手续办理。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作无故旷课处理。

  七、学生学籍档案

  (一)新生入学后,教务处应立即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务处同意,按有关规定缴纳学籍管理费后,可以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毕业后,其学籍卡附件及学籍卡复印件存放在教务处,整理完毕后一律存放在学校档案室。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篇2: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淮秦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入学

  1、录取在本校的新生,在开学时准许办理人学手续。

  2、新生报到时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新生按学校在公告栏中公布的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按学校公布的分班情况到班主任处报到。

  5、新生无任何手续和原因,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新生人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资料。

  二、关于休学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详说明理由。

  2、交验区级以上医院有关病情证明。

  3、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报区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5、任何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

  三、关于复学

  1、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恢复学习者,应继续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期满的可在学期前向教导处提出复学申请,并交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书等相应证明。

  3、教务处审核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编入相应班级。

  4、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可以提前复学。

  5、班主任须凭教务处通知方能接受复读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读生。

  四、关于学生档案资料管理

  1、学生档案资料包括花名册、招生表、学籍卡、学生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学习成绩记分册、学分认定记录表、《青春的证明》、健康卡等。

  2、学生档案资料由学校指定教务员和校医专职负责。

  3、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工作。

  4、新学年开始后的一周内,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学籍卡的核对整理,编排新生花名册、印发记分册,填好健康卡的有关栏目。

  5、确有正当理由需借读的学生,按省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借读手续。

  6、学生各种档案资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齐,编码规范,做到查阅方便。

  7、凡借阅档案者要履行借还手续,不得擅自取档查阅,归还档案必须查验无缺损后方可重新归档。

篇3: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华晶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精神,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转学

  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学生,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和《**省**市(县)普通初中学生档案》,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年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学生,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继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学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初一年级学生在入学时间一个月内不允许休学。

  初三年级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内不允许休学。

  赞助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若一学年后还不能够复学,则为自行取消学籍。

  三、复学

  按上级规定,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若休学一段时间后,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须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书,由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一般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复学:若休学时间为四个月以内(从请假开始算起),需收取就读费600元;若休学时间为五个月及以上,收取就读费300元,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住宿费和取暖费。跟下一年级就读(指一学年之内)。

  若休学一学年复学时,不再收取就读费和其它费用。学生复学持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康复诊断证明书、休学证和就读资费单据,由教务处安排到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四、留级、退学、开除

  (按省教育厅规定办)。

  以上规定从20**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

篇4:合肥六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新生报到入学时间以录取通知书规定为准。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户口簿等证件按时报到入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当在9月30日前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学校在9月20日前,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上报工作。

  新生经学校采集学籍信息后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的任何环节发现新生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条、户籍不在本市的外地学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 借读的学生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二)户口簿;(三)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四)中考准考证及成绩单;(五)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外来借读学生、外出借读学生的名单汇总并填写《肥合市普通高级中学接收借读学生花名册》、《肥合市普通高级中学外出借读学生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不得接收市区和四县一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四县一市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学生借读。

  第六条、班级学额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允许转学。

  转学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转学申请表;(二)户口簿;(三)学籍档案材料(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学生中考录取大表、高中学生学籍表,其中课改年级学生还应附学分记录和综合素质评定记录等材料)。

  审批机关根据学生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本市有关学校录取分数线及班级学额情况,按照“同级同类方可转入”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如本人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的一般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转学应当由市教育局批准。学生从省外学校转入本市,应当经市教育局批准。本市高中学生要求转往外地就读的,按照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并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复学后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表彰、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坚持原则,把握标准,慎重决定,及时存档。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受到奖励、处分的学生信息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生评先评优活动,应当查看并参考有关学生的奖惩信息。

  第十条、本市采用16位字符作为学籍号,学籍号延用小学一年级入学学籍号,并作为学生的终身识别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全省统一编号。学生转出、休学、退学后的原学籍号不得重新启用。

  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的16位主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82号)为准,15位副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7号)为准。

  第十一条、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学籍变更的审批手续。办理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当填写《肥合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市区普通高中(含高校附中)学籍变更直接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四县一市普通高中报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发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的,应当由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学校查验证书存根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持经市教育主管部门验证签章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证书存根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教育厅窗口办理。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省教育厅打印相关证明书后,再逐级办理照片粘贴和加盖校长签字章、学校公章、钢印等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通过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要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每学期录入和更新学生课程学习记录、学分认定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测试结束后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完整准确。

  学校应当设置学籍管理专柜,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当设立学籍档案室。学校应当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并应当将学生学籍表、学籍光盘(含每届学生学籍信息)、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变更情况登记表、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存根及学生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学生生病、出国、外出考试、外出学习要办理请假手续,班主任可以批准一天假期,级部可以批准一周假期,请假一周以上须报学校批准,请假获批准以后方可离校,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旷课一个月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学校原则上不同意任何学生外出借读,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出借读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和家长写申请,并提供对方学校的接收证明,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旷课达一个月,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同意,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离校或出国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达一个月,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到我校借读,必须先到教务处登记核查,符合条件的参加学校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学校研究方可办理进校手续。

  任何教师、班主任或部门不得擅自作主,违反规定,学校将严肃处理。

篇5:横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扇横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五条 每年七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八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第十一条 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十四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六、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七、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