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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与子公司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权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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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与子公司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权限管理规定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双方的主要职权,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视同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运营和完善的基本法,其具体体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团公司授权书体系和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制度予以体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计合理的子公司董事会结构,以形成能够代表子公司董事会旅行相应决策和权限的态势,适当条件下也可以以子公司董事会的名义行使

  第二章相互关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总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集团公司根据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并依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控股权利主要表现在:

  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和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

  2.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对子公司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使决策权

  3.集团公司享有选择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4.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

  5.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

  集团公司与

  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双方均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既是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又是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视各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管理中心”。各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经营的各项指标出现异常或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视,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监督的权力

  第三章权限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

  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投资融资、财务与稽查、管理与控制、人事、品牌管理、CRM管理、企业文化、信息等九个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

  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有决策权,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有决策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有审批决策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有审批决策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项目开发及项目控制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投融资集权

  对外投资权归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权利。如因经营需要,确需要对外投资的,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理享有审批权,未获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无权进行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或处置。

  贷款和融资统一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建立起融资关系,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贷款和融资。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向外单位(含集团内子公司)借款。

  财务和稽查集权

  各子公司设财务部,其财务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并由集团公司负责其业绩考核,实行轮换制或调离岗位。各子公司对财务经理无任免权,但有建议权。

  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查。

  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日常经营管理资金除外)统一由集团公司调度、分配。

  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或规定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集团公司享有财务稽核权,可随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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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集权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考核、控制权,各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必须遵循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程序、行政性指令等前提下运行。集团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不符合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指导、稽查和控制,以期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人事集权

  1.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任免

  2.各子公司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病负责其业绩考核,各子公司对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无任免权

  3.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不含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任免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可行使否决权

  4.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有任免权,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5.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有晋升,业绩考核权,对各子公司总经理有转正考核权

  6.各子公司对副总及以下人员有转正考核权,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有晋升、业绩考核权

  7.根据集团公司薪资体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各子公司可制定本公司的薪酬和劳动用工体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8.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的工资福利在确定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可行使否决权。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的工资,福利的确定与变更,续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品牌集权

  品牌(公司品牌、产品品牌,下同)管理有集团公司集权,各子公司没有品牌管理权利。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建立自己的品牌,不得擅自转让、授权他方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

  客户关系管理(CRM)集权

  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集团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因实际需要需制定本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含客户服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文化集权

  各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必须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并服从集团公司的文化导向

  信息集权

  1.各子公司无权对外批露公司重大信息。集团公司是对外进行重大信息批露的窗口,各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确需对外批露信息的,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2.集团公司在各子公司享有信息提取权,各子公司须按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

  子公司的主要职权

  各子公司既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又是集团公司的被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能是: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贡献。具体表现在:

  1.《授权书》规定范围内的权力

  2.按照集团公司的授权,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3.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

  4.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研发计划、项目开发计划、项目控制计划、销售计划等

  5.享有除由集团公司集权事项外的其它全部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并于20**年月日开始执行

篇2:发电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文简称“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能:安全监察部是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监督本规定在高处作业现场的执行,制止与纠正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发电运行部既是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同时负责各自管辖区域高处作业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职责:

  (一)职工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自觉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同时有责任制止、纠正他人违反本规标准的行为。

  (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巡查高处作业生产现场,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第五条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执行本规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

  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底部的垂直距离(m)2-55-1515-30>30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调试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六条

  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经医师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的规定

  第七条

  高处作业均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在陡坡、屋顶、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均视为高处作业,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九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及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在栏杆内侧的底部设180mm高的侧板或土埂。

  第十条

  在无法搭设脚手架或者无法安装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定期抽查检验(每隔半年)。安全带的静负荷试验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附录12进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水平移动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移动频繁时,宜使用双钩安全带;垂直转移时,宜使用安全自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拆除的螺栓等零部件必须放在临时设置的箱子内,防止高空掉落。

  第十五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第十六条

  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确保工具或材料不掉落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

  第十八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十九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时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架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二十五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六条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露天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止摔伤和冻伤的措施。必要时应该在施工点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场所,但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二十八条

  禁止站在不坚固或承载力不确定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等。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攀登”警告牌或其他标识。

  第二十九条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1050m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

  第三十条

  专用高空作业车辆应定期维护保养,专人驾驶。启升、制动装置可靠,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严禁超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不低于1050m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时应确保制动和闭锁装置可靠,防止平台移动或升降失控,必要时应采取障碍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不低于1050m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时应确保制动和闭锁装置可靠,防止平台移动或升降失控,必要时应采取障碍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条

  铝合金快装平台及扣件应无损坏、变形,严禁超高、超载使用。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时,如果发生触电、人员负伤,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高处作业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97号中附件10)予以废止。

篇3: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2.2.3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____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____年.

  3.3返聘人员条件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返聘人员待遇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

  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

  (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2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

  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____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3.5.3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

  到期前____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____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聘用总年限在____年以上____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姓名

  技术职称

  (等级)岗位

  (工种)拟聘期限

  返聘原由

  工作内容

  主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签章:*年*月*日

  签章:*年*月*日

  签章:*年*月*日

  续签情况登记

  续签日期

  续签日期

  续签日期

  续签日期

  续签年限

  续签年限

  续签年限

  续签年限

  返聘总年限

  返聘总年限

  返聘总年限

  返聘总年限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篇4:门店物资管理规定

  门店物资管理规定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门店各库房物资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切实保障门店物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门店。

  三、定义和术语

  (一)卖场库:由门店相关销售人员负责物资存储及收发管理的仓库。管理、保管责任人为店长。

  (二)后台仓库:由物流相关人员负责物资存储及收发管理的仓库,管理、保管责任人为物流主管。

  (三)企划库:由物流相关人员负责物资存储及收发管理的仓库,专门用于存放企划赠品的仓库,管理、保管责任人为物流主管。

  (四)物资保管当班责任人:店长及零售主管对卖场库的所有物资负有管理、保管责任;当店长或零售主管不当班时,作为相应责任交接人,接收人应承担有效时间段内对卖场库的管理、保管责任。

  四、相关岗位管理职责

  (一)店长门店物资管理职责:

  1、组织实施对所辖卖场库物资管理的盘查管理工作,审核并提报盘查结果,对提报盘查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2、组织实施所辖门店卖场库“日清”、月、季度盘点工作,审核并提报盘点报告,对盘点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3、负责对卖场库出现的库存异常提报解决建议方案,并负责对审定的方案的组织实施。

  4、负责对所辖门店中所有物资的管理、保管责任!

  (二)零售主管(销售员)门店物资管理职责:

  1、负责指定卖场库钥匙的保管与交接,负责指定卖场库的三防工作,对指定卖场库库存物资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组织指定卖场库物资的堆放、整理工作,对物资存放安全性负责;

  3、按照相关物资的管理规定,管理卖场库库存物资状况,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管理,提报异常。对提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并按审定的处理方案组织落实;

  4、负责门店卖场库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入库验收标准的货物提报异常,对出入库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准确性和包装完整性负责;

  (三)物流主管门店物资管理职责:

  1、组织人员对卖场库物资进行抽盘。并对发现的异常及时上报的责任;

  2、对零售主管或销售员关于卖场库物资日常管理基本技能的培训责任;

  五、门店物资损失的处理及赔偿的分配

  (一)零售主管发现丢失、物损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追查到相关责任人,并由相关责任人照价全额赔偿,不得分摊。

  (二)卖场库抽盘和盘点的异常,店长必须在24小时内拿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必须报备至店长工作汇报人及物流部门,门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方案的执行。

  (三)超出24小时店长没有提报处理方案或处理方案没有按时落实执行的:

  1、由物流部门将异常明细报分总或区总经理审定(按要求制作《盘点异常汇总表》)

  2、物流部门按相关审定内容及货值办理出入库手续。

  3、财务部门按库存调整后的差额对相关人员挂个人欠款,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除。

  (四)对于损失无法界定或无法追诉责任人的赔偿及处罚方案:卖场库的由店长占50%,分公司总经理占20%,相关零售主管30%;

篇5: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

  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