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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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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海星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完善学校教学的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教学常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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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拖课满3分钟,影响学生课间休息和下节课教学秩序。

  2.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教导处或年级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4.教学检查中发现问题,如教师备课不认真、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并造成不良影响等现象。体育教师上课时经常不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5.无故不按时参加活动,或不接受、不按时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考教师未严格履行考务守则,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接听手机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流动监考未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流动巡视未满三次,特殊情况除外。

  7.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多处差错;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8.因安排不当,或课堂组织不当,造成考试、课堂教学冲突,秩序混乱,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9.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不及时,或不及时反馈特殊情况,或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提前通知教学管理部门,导致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10.上课时间已到,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时准备好实验室、机房、广播室或其他专用教室,致使无法使用,影响正常教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2.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3.教师在试卷评阅中故意提高、压低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4.有偿家教造成负面影响。

  5.未经教育教学相关处室批准擅自违规收费。

  6.不认真执行“七认真”规定,教学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报请教导处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全校师生(包括家长)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教导处。若教导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则移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严重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然后提出确认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4.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归教代会主席团,责任部门为教导处和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二)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处理办法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职能部门找其谈话并做书面记录,谈话满2次记录,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校长室找其谈话并做口头警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学校行政给予书面警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二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海星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试行)

  注:本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篇2: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为切实体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倡导“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严肃师德规范,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遏止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者、教师、职员、工人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育法规,对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教育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1、预备铃响,教师未进教室,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提前下课。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未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等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违反会场纪律。

  4、应该上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有关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课堂上,教师使用手机通话或携带的通信工具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2、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教师因备课不认真、不充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差。

  4、擅自安排学生自修且班级纪律差,采用放羊式教学。

  5、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造成旷课及误课1节及以上的(影响教学秩序的)。

  6、在各类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监考场次造成无人监考;无故不参加监考或监考迟到,在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报刊杂志、批改试卷、使用手机等;考试结束监考教师遗收学生考卷的。

  8、在批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工作不认真,出现较多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9、作业批改不及时,或存在较多错批、漏批现象。

  10、校内开车、骑车,造成师生伤害的。

  11、由于任课教师的失职,在课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12、区级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不认真,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13、应该上交区、局级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14、教师使用专用教室上课时,由于组织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专用设备损坏。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1、在学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se情等fan动的、不健康的言论;不顾事实,歪曲学校形象,诋毁学校工作,肆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学校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2、在批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泄露各级各类考试题目,造成较坏影响的。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不严,指导不到位,致使学生发生严重伤害事故;

  4、体罚、辱骂学生,造成家长来访,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其它严重违背师德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累计三次以上的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则召开校长办公会给予第八条内的相应处罚)。

  第八条:凡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做出书面检查并计入个人档案。

  (2)扣除当月部分考核奖。

  (3)扣发部分学期考核奖金。

  (4)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先。

  (5)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九条:凡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扣除当月考核奖。

  (2)扣除年度考核奖金。

  (3)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资格。

  (4)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转岗、下岗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实行累计加权制,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相应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相关事故的认定、处理。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各年级年级组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查实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事故认定后的申请复议途径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须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法》由工作小组作具体解释。

  《区路西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篇3: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